石嘴山市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制度

經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1月24日印發石嘴山市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制度.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嘴山市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制度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24日
  • 發布單位: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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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大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查處力度,嚴肅追究事故責任,推動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範各類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掛牌督辦,是指市安委會對縣區政府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的全過程實施監督檢查的工作措施。
第三條  市安委會對事故調查處理實行掛牌督辦,市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掛牌督辦和備案事項。
第四條  負責事故調查的縣區政府應加強與市安委會辦公室的溝通聯繫,及時匯報事故調查情況,落實掛牌督辦事項。
第五條  市安委會對下列情形的事故實行掛牌督辦:
(一)工礦商貿行業領域發生的一次造成2人死亡,或者1人死亡、2人以上重傷,或者5人以上重傷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二)市委、市政府領導批示要求督辦的其他一般事故;
(三)事故發生後,有關縣區政府在10日內未依法組織開展事故調查或超出規定時限久查不結的一般事故;
(四)社會影響較大或有遲報、瞞報情節等市安委會認為有必要掛牌督辦的一般事故。
第六條  市安委會按照以下程式辦理掛牌督辦事項:
(一)下達督辦通知。市安委會辦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規定提出掛牌督辦建議,經市安委會領導同志同意後,由市安委會辦公室主任簽發並向負責事故調查的縣區政府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掛牌督辦通知書應當包括事故名稱、督辦事項、辦理期限、督辦解除方式等內容。
(二)提交調查報告。負責事故調查的縣區政府接到掛牌督辦通知後,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嚴肅認真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在規定時限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初稿)經縣區安委會審查(含法制審查)同意後,報市安委會辦公室。
(三)審核調查報告。市安委會辦公室在接到事故調查組提交的事故調查報告後,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採取書面或會議形式,重點對調查程式、工作時效及調查報告要素的完整性、規範性進行形式審核,同時兼顧原因分析、責任劃分和防範措施內容審核。審核工作應在接到事故調查報告後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及時提出修改完善建議及審核通過或不通過的意見,書面反饋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審核意見,對事故調查報告進行修改完善或補充調查後,再次報審直至通過審核。
(四)批覆備案和評估。經市安委會辦公室審核通過的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程式報請本級政府進行結案批覆,並在結案批覆後5個工作日內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掛牌督辦的事故結案後,市安委會辦公室應督促負責事故調查的縣區政府,在一年內組織開展事故整改落實情況評估,評估情況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掛牌督辦工作應嚴格遵守事故調查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八條  無故拖延、敷衍塞責掛牌督辦事項,或者在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  本制度由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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