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細則

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月19日印發銅川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細則.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川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細則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9日
  • 發布單位: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全文

 一、機構性質
  第一條 銅川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委辦)是銅川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的辦事機構,在市安委會領導下,負責市安委會日常工作。市安委辦設在市應急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相關負責同志兼任。
  二、主要職責
  第二條 市安委辦工作職責:
  (一)負責市安委會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提出加強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的政策措施建議;
  (三)指導協調各區縣政府、市新區管委會和市級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組織實施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綜合督查、年度考核等工作;
  (五)組織實施掛牌督辦一般或產生較大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六)組織實施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工作;
  (七)組織實施對各區縣政府、市新區管委會和市級部門的安全生產年度考核和巡查、約談等工作;
  (八)承辦市安委會舉辦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市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九)承辦市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工作制度
  第三條 建立完善制度。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召開市安委辦專題會議、風險分析研判調度會議和聯絡員會議。會議議題根據市安委會主任、副主任要求或實際工作需要擬定。涉及重要問題的按程式報市安委會主任審批。
  (一)專題會議。根據市安委會主任、副主任要求或針對安全生產突出問題、重大課題,不定期組織相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及專家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會議由市安委辦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並主持,參加人員範圍由召集人確定。主要任務是研究各級領導同志指示、批示及市安委會工作部署落實措施;協調相關領域或涉及多個部門、多個區縣的安全生產突出問題;研究安全生產相關重要事項、重大課題,提出工作措施建議;研究落實巡查、考核、約談、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專項治理等工作措施。
  (二)風險分析研判調度會議。由市安委辦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並主持,議題由召集人確定,參會範圍為市安委會有關專業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各區縣應急管理局局長。主要任務是落實市安委會全體會議工作部署,緊盯年度安全生產目標任務、控制指標和重點工作,針對全市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季節更替、行業隱患、區域風險、企業特點、隱患治理等實際情況,超前強化風險管控和事故預防,採取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切實管用的工作措施,防範風險演變和隱患升級。
  (三)聯絡員會議。由市安委辦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並主持,議題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市安委會各專業委員會辦公室、市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各區縣應急管理局分別確定一名科級幹部擔任聯絡員。主要任務是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相關重要檔案;協調各級工作部署落實,了解掌握市安委會各專業委員會、市級各行業部門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協調安排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月、綜合督查、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巡查反饋意見整改等相關工作;溝通重要工作進展情況,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意見建議。
  第四條 健全督查督辦制度
  (一)督辦重點工作落實。市安委會會議議定事項,由市安委辦研究制定任務清單,相關專業委員會或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抓好落實,市安委辦負責跟蹤督辦落實。
  (二)督辦生產安全事故查處。對發生的一般事故、具有重要影響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和省安委會及市委、市政府責成督辦生產安全事故開展督辦,督辦事項完成後,事故調查報告經市安委辦同意,由各區縣政府、市新區管委會批覆結案,並向社會公布。
  (三)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督辦範圍包括省安委辦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市級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難度大且由各區縣主動申請市級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涉及兩個以上區縣的重大事故隱患、市安委會認為需要市級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市安委辦具體組織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掛牌,相關區縣政府負責整改,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市級各專業委員會具體督辦,責任單位落實整改要求。整改結束後按程式銷號。
  第五條 建立工作報告和通報制度。各區縣安委辦、市安委會各專業委員會辦公室和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應將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報告市安委辦,重大問題及時報告。未落實報告時限要求的,市安委辦每季度進行工作通報。對安全生產重大工作部署落實、典型事故教訓、重要工作進展等情況進行及時通報。
  第六條 規範檔案審批制度。市安委辦檔案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市安委辦檔案起草後,根據需要徵求市級相關專業委員會和相關成員單位意見,按程式報市安委辦主任或副主任簽發。重大事項請示市安委會主任、副主任審批。
  第七條 經報市安委會同意,可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其他相關工作制度機制。
  四、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