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招商引資項目統籌布局利益分成實施辦法

《銅川市招商引資項目統籌布局利益分成實施辦法》已經銅川市政府同意,銅川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月8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川市招商引資項目統籌布局利益分成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8日
  • 發布單位:銅川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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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市委十二屆九次全會精神,進一步完善招商引資工作機制,通過統籌布局招商引資項目,最佳化產業布局,推進產業集聚集約發展,實現優勢互補、利益共享、合作共贏,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基本原則
  共同招商、統籌布局、利益分成、共建共享。
  二、適用範圍
  各區縣政府,市新區管委會,市級各工業園區、景區管委會(管理處)(以下統稱“引入方”)從市域外新引進的具備落地條件的產業項目,因有關條件達不到投資方要求、不符合產業集群發展要求等其他原因,推薦到我市其他區縣、園區、景區(以下統稱“落地方”)的項目。
  對簽署契約三個月仍不能落地的產業項目,由市招商引資項目統籌布局領導小組統籌安排,調整到具備條件的其他區縣、園區、景區落地。
  三、共建責任
  本辦法所指異地落戶項目由引入方和落地方共同負責推進,以落地方為主。
  引入方負責引進項目前期聯繫、洽談等工作,並督促項目資金按時到位。
  落地方負責項目規劃、審批、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等事宜,幫助辦理相關手續,落實投資方應享有的有關優惠政策,為項目落地創造良好條件。
  四、稅收收入分成
  異地落戶項目實現稅收的地方實際留成部分,從實現稅收起,連續五年由引入方和落地方按3︰7比例分成,五年後引入方不再參與稅收分成。引入方和落地方稅收分成通過市財政年終結算辦理,由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負責初步認定,報市招商引資項目統籌布局領導小組審核確認。
  異地落戶項目產生的稅收指企業生產和銷售環節產生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20%縣區部分)。
  五、工業增加值統計
  異地落戶項目實現的工業增加值,從企業正常經營,且銷售收入達到規模以上工業入庫標準起,連續五年由引入方和落地方按3︰7比例分成,五年後引入方不再參與工業增加值核算。每季度由市統計局負責初步認定,報市招商引資項目統籌布局領導小組審核確認。
  六、固定資產投資統計
  異地落戶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契約建設期內由引入方和落地方按7︰3比例分成,項目契約建設期結束後引入方不再參與續建項目投資額分配。每季度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統計局配合初步認定,報市招商引資項目統籌布局領導小組審核確認。
  七、招商引資到位資金統計
  異地落戶項目涉及的實際利用外資額、國內經濟合作項目到位資金額及招商引資考核任務等指標,由引入方和落地方按7︰3分成,分成時限為項目實施三年內,三年期滿後,引入方不再參與招商引資到位資金統計(續建項目及已認定資金不予劃分)。由市對外經濟合作中心負責初步認定,報市招商引資項目統籌布局領導小組審核確認。
  八、組織保障
  建立全市招商引資項目實施聯動機制,組建市招商引資項目統籌布局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主要領導兼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對外經濟合作中心,辦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資工作的副市長兼任。各區縣政府,市新區管委會,市級各工業園區、景區管委會(管理處)要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符合需異地落戶的項目信息,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召集領導小組成員會議,研判異地落戶項目,協調項目引入方與落地方責任和分成等事項,並向各指標歸口管理部門通報相關信息。
  九、其他事項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市招商引資項目統籌布局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辦法規定之外需要異地落戶的其他項目,由引入方和落地方協商一致後,報市招商引資項目統籌布局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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