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重慶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重慶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9年第三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5月9日予正式核准。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舉辦者與學院、辦學活動、學生與學員、教職工、管理機制、內部組織機構、財務資產後勤、學院與社會、校徽校旗及校慶日、附則等十一章,總計七十一條。章程全文約9000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 審議通過時間:2019年
  • 核准時間:2019年5月9日
  • 評議機構: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3號
  • 字數:約9000字
檔案信息,章程全文,

檔案信息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4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報我委核准的《重慶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9年第三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核准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你校及時發布、廣泛宣傳學校章程,並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9年5月9日

章程全文

重慶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序言
重慶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前身是始建於1951年的西南工業部採煤專業學校,歷經燃料工業部重慶煤礦學校、重慶煤礦學校、重慶煤炭工業學校、重慶工程技術學校等校名更迭,2001年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准更名為重慶工程職業技術學院,2010年建成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2014年6月整體從重慶市沙坪區上橋辦學地遷至重慶市江津區濱江新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依法自主辦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為重慶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簡稱為“重慶工程職院”,英文譯名為Chongqing Vocational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第三條 學院住所為重慶市江津區聖泉街道南北大道501號。
第四條 學院為全日制公辦高等職業學校,屬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辦學,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致力於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六條 學院秉承“開拓、務實、奮鬥、奉獻”的烏金精神,堅持“以學生為中心、以能力為本位,以質量求發展、以特色創品牌”的辦學理念,以建成“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高等職業院校”為目標,努力建設中國高水平高等職業學院。
第七條 學院的校訓是“礪苦謹信,惟精弘毅”;校風是“和諧敬業,求真務實”;教風是“德正學高,兼容並包”;學風是“立身篤行,見賢思齊”。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院
第八條 學院的舉辦者為重慶市人民政府,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主管。
第九條 舉辦者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決定學院的設立、變更和撤併;
(二)依法確定學院的領導體制;
(三)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院負責人;
(四)指導學院的改革發展,核撥學院教育經費,並實行監督管理;
(五)評價監督學院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舉辦者依法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指導學院工作,為學院改革發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學院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三)按照國家規定,保證學院辦學經費,不斷增加辦學投入;
(四)支持學院開展人才培養、隊伍建設、專業建設、科學研究等活動;
(五)維護學院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學院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二級教學單位、專業招生比例;
(二)依法設定和調整專業,頒發學歷證書;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畫,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自身條件,開展科學研究、知識傳播和社會服務;
(五)依法開展與海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六)在核定的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框架內,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實行績效管理的分配辦法;
(七)依法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院合法所有的資產;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院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學標準,保證教學質量,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
(三)遵守學院章程;
(四)保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實行校務公開,民主管理;
(七)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學院經費,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
(八)依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教職工、學生和社會監督;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學院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調整辦學規模。
第三章 辦學活動
第十四條 學院依法開展全日制高職學歷教育,兼顧成人學歷教育、中外合作學歷教育及社會職業技能培訓。根據不同招生渠道依法確定修業年限。
第十五條 學院根據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依法頒發相應的畢業證書。
第十六條 學院根據辦學定位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針對性地設定和調整專業,形成與區域產業分布形態相一致的專業布局。
第十七條 學院營造自由寬鬆的學術環境和科學研究氛圍,提倡學術自由。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反對和杜絕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八條 學院開展校內外實踐教學基地建設,將教學與科研、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
第十九條 學院開展教育教學改革與實踐,開展協同合作,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完善教學形式,最佳化課程體系,更新教學內容,建立和實施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和質量評估監督保障體系,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四章 學生與學員
第二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招收)、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院管理,對學院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院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學院章程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黨團組織等參與學院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二十四條 學院關心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通過勤、貸、助、補、減等方式予以資助。學院關懷學生成長,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諮詢以及創業、就業指導等服務。
第二十五條 學院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院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規、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 學院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制度與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學員是指在學院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院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二十八條 學院教職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九條 學院教職工依法依規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
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
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
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院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
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七)法律、法規、學院規章制度、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學院教職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院的教學計畫,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七)法律、法規、學院規章制度、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一條 學院實行全員聘用契約制,按照上級部門和學院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院對教職工進行有計畫的培養與培訓,提升教職工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學院實施崗位績效工資制度,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學院依法建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及相應的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學院依法保障教職工行使申訴權。教職工對學院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學院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式處理教職工申訴。
第三十四條 學院對在辦學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與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或學院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規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管理體制
第三十五條 學院實行以中國共產黨重慶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為核心的決策與領導機制。
第三十六條 學院黨委是學院的領導核心,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對學院工作實行全面領導,發揮“把方向、管大局、做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重要作用,把握學院發展方向,決定學院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學院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事項及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院級領導幹部和其他幹部人選。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特別是學院領導班子建設。加強對二級學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六)領導學院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加強學院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七條 學院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院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組織黨委重要活動,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協調學院領導班子成員工作,支持院長開展工作,切實履行學院黨的建設、意識形態和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安全穩定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
第三十九條 學院按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經上級黨組織批准,黨委委員中除院級領導幹部外,還包括二級學院(部)和黨政工作部門負責人代表。黨的委員會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學院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院工作。
第四十條 中國共產黨重慶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院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院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院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一條 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學院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院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對於學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院長應向黨委匯報。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通過學院黨委向上級黨組織推薦副院長人選。根據學院黨委會研究決定,按規定程式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行政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用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院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院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組織實施招生、畢業生就業和學生教育管理服務。
(七)研究落實學院安全穩定、後勤保障和附屬單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貫徹落實學院黨委關於學院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項的決議和決定,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每年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關係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重慶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院長辦公會議依據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按照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要求,結合學院特點和實際,確定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及職責,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學院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行使與學術有關的職權,實行院長負責制,中層及以上領導幹部不超過委員總數的1/4。學術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負責審議學院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
(二)設定或申請設定專業、學術機構工作方案;
(三)負責建立教學科研成果及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考核辦法等學術事務;
(四)對學院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對外推薦的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等進行學術水平評定;
(五)對學院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提供諮詢意見。
第四十三條 學院設立職稱評審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是:按照有關部門授權,負責教師和非主體系列技術職稱、職務的評定、推薦。
職稱評審委員會在學院職稱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工作,評審委員會委員由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優秀、教書育人好、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學術造詣較深、民眾威信較高,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擔任。職稱評審委員會會議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無記名投票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票數超過實際到會人數的2/3方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權利,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院依據教育部頒布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制定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則,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二級黨總支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代表中需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為5年,可以連選連任。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五條 學院工會是學院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學院工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參與學院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六條 學院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院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院聯繫學生的橋樑紐帶,是學生參與學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院黨組織的領導下和團組織的指導幫助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相關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 學院共青團、學生會等校內其他民眾組織在學院黨委領導下,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院管理與監督。
第七章 內部組織機構
第四十九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有關規定,圍繞人才培養的根本任務,設定、變更或撤銷內部組織機構。
第五十條 二級單位在學院統一領導和規章制度範圍內開展教育教學、科學與技術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學院實行學院、二級單位兩級管理體制。二級單位在學院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享有組織辦學活動、人事管理和資源配置等權利。
第五十一條 二級教學單位實行黨政聯席會議集體決策下的分工負責制。二級教學單位院長負責本單位專業建設、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行政工作;黨總支書記負責本單位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幹部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高層次人才引進培育、宣傳思想工作、文化建設、師德師風建設、教代會與工會工作、學生工作和安全穩定工作等黨務工作。
第五十二條 黨政管理機構、教輔機構等其他部門實行行政負責人負責制,黨組織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黨務工作並參與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決策。
第八章 財務、資產、後勤
第五十三條 學院經費的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院合理利用市場機制,多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增加辦學經費。
第五十四條 學院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建設節約型校園,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完善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規範財務行為,防範財務風險,確保資產、資金安全、完整。
第五十五條 學院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智慧財產權、校名等有形和無形資產。學院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院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五十六條 學院後勤服務堅持為學院教學、科研、師生服務的宗旨,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五十七條 學院不斷完善基礎設施、信息技術設施以及校園文化設施建設,積極打造智慧校園、平安校園、和諧校園、魅力校園。
第九章 學院與社會
第五十八條 學院積極開展與地方政府、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科研院所、企業單位等組織和機構的合作,為社會發展提供服務,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
第五十九條 學院根據國家法律和維護國家安全規定,發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國際有關教育或科研的聯盟和合作組織,開展協同合作,促進學院發展。
第六十條 學院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及時、準確地開展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院信息。
第六十一條 理事會是學院依法聯合相關政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以及行業大型骨幹企業和事業單位組成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院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二條 校友會是學院和校友依法發起設立、經民政部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發揮校友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聯繫和服務校友,關心校友發展,為校友的工作和學習提供幫助。校友會依據國家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三條 教育發展基金會是學院依法設立,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是學院接受社會組織和社會人士捐贈的主體。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章 校徽、校旗及校慶日
第六十四條 學院徽標外形為圓形,中心的“杜鵑花”象徵著學院不斷向前,頑強拼搏,積極進取的精神,花心中間的“1951”為學院創建時間,上下分別環繞中、英校名。
重慶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校徽
第六十五條 學院校旗為白底藍字長方形旗幟,旗面中央是校徽,下方配有學院中文校名。
第六十六 條學院校慶紀念日為公曆10月22日。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院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學院黨委會討論審定,由學院法定代表人簽發,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
第六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學院根據規定程式修訂章程,修訂程式與制定程式相同: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發生變化;
(三)學院管理體制、發展目標發生重大變化;
(四)由院長提出,或由學院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合提出,或由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合提出。
章程修訂案經核准後,學院應重新發布施行。
第六十九條 學院黨委監督本章程的執行,受理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活動的舉報和投訴。學院根據本章程制定相應規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實施。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院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依據本章程進行修訂。
第七十條 本章程由學院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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