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三峽學院章程

重慶三峽學院章程

《重慶三峽學院章程》是重慶三峽學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

《重慶三峽學院章程》共八章九十五條,分為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舉辦者與學校、第三章教職工、第四章學生、第五章學校組織機構、第六章財產與財務管理、第七章學校與社會、第八章學校標識和校慶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三峽學院章程
  • 外文名:Chongqing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charter
  • 核准單位: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 章條數:九十五條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核准公告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15號
重慶三峽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報我委核准的《重慶三峽學院章程》,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6年第六次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核准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你校及時發布、廣泛宣傳學校章程,並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2016年8月5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重慶三峽學院創建於1956年,其前身為四川省萬縣國中師資訓練班,先後更名為萬縣大學、萬縣專科學校、萬縣師範專科學校。1994年,萬縣師範專科學校與萬縣教育學院合併成立四川三峽學院,並升格為本科院校。2000年,學校更名為重慶三峽學院。2003年,重慶三峽經濟學校併入重慶三峽學院。2013年,學校被批准為碩士學位授予單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規範辦學行為,保障師生合法權益,實現學校辦學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重慶三峽學院(以下簡稱學校),英文譯名:Chongqing Three Gorges University,英文縮寫:CTGU。
學校法定住所:重慶市萬州區天星路666號。
學校現有兩個校區:位於重慶市萬州區沙龍路二段780號的沙龍校區和位於重慶市萬州區天星路666號的百安校區。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經舉辦者同意,可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 學校是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權利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重慶三峽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五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若因故存在校長缺位情況,由上級主管部門明確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人員。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把立德樹人作為教育的根本任務,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能力為重”的教育理念,深入開展“成人、成才、成功”教育,著力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套用型人才。
第七條 學校堅持“質量立校、特色興校、人才強校、依法治校”的辦學理念,立足三峽、服務重慶、面向全國,緊扣教學型地方本科高校定位,構建以文、工為主,其他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體系,以建成“具有鮮明特色的套用型大學”為發展目標。
第八條 學校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引領,秉承“厚德、博學、自強、創新”的校訓,著力營造團結協作、求真務實、尚學善思、寬容和諧的校園文化氛圍。
第九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為主的內部管理體制,保障和支持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的辦學自主權。
第十條 學校堅持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一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適當開展適應社會需要的其他類型教育。
學校的學歷教育以本科生教育為主,積極拓展研究生教育,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國家政策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二條 學校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舉辦,主管部門為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第十三條 舉辦者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學校享有以下職權:
(一)指導學校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對學校辦學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
(二)監督、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
(三)任命學校負責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舉辦者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學校承擔以下義務:
(一)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為學校的發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二)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
(三)保障學校的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四)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制定並實施學校事業發展規劃。
(二)依法設立招生委員會,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院系招生比例,向社會公布招生條件和程式,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三)根據學校教學實際情況,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及相應的學生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學活動,自主開展人才培養活動;
(四)根據社會需要和學校實際情況,自主開展各種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產學研交流合作、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五)與境內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各種主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文化交流與合作活動;
(六)根據學校發展的實際需要,自主設定和調整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自主決定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辦法;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所有的資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且不違背學校辦學宗旨的其他辦學自主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
(二)積極回響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對學校辦學的各項要求,認真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以及文化傳承創新等各項職能;
(三)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依法接受舉辦者、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依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
(五)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並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六)履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教職工
第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
第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開展教學、科研和崗位要求的工作,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參加學術團體,開展學術活動;
(二)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的重大事項,對學校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獲得個人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和學習機會,平等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按其工作職責和貢獻程度依法獲得相應薪酬;
(四)在工作業績、工作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地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對職稱、待遇、紀律處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章程以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或者聘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二)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和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章程以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或者聘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名譽教授、客座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的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定相關規定,依其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學校堅持辦學以教師為本,依法對教職工進行聘用、考核、晉升、獎懲等,具體辦法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的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定和實施。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建立聽證、申訴等權利保護機制,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學校健全完善教職工職業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為教職工發展提供服務,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科學研究、進行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四條 學校可向為推動本校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五條 離退休人員是學校辦學的重要資源,享受相應政治、生活待遇。學校執行國家離退休有關政策規定,為離退休人員關心和支持學校改革發展創造必要條件。
第四章 學生
第二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取得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第二十七條 學生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在校期間享有以下權利:
(一)公平地接受學校教育、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以及獲得在校學習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在校內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參加合法的社會活動及文體活動;
(三)公平地獲得學業和道德上的評價,按照規定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以及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各種獎勵和資助;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六)按規定公平獲得交流、學習和深造的機會;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章程以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學生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在校期間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榮譽和利益;
(二)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遵守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誠實守信、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和綜合素質;
(四)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章程以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學校依法對學生進行管理、培養、獎懲及學位授予等,具體辦法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的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建立學生聽證、申訴等權利保護機制,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成立學生團體,學校審查和受理。學生團體應在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範圍內活動。
第五章 學校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校黨委及黨委部門
第三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重慶三峽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集體研究重大事項,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重慶三峽學院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辦學、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事項。討論決定學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監督黨委重大決議和集體決定事項的執行。討論審定向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和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向上級黨組織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後備幹部和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特別是學校領導班子建設。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學習研究宣傳馬克思主義,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宣傳教育,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書育人全過程,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加強對學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組織黨委重要活動,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協調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工作,支持校長開展工作,履行抓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黨的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
常委會主持黨委日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其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和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全委會由常委會召集,常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和主持。
全委會、常委會議事規則另行依法依規制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重慶三峽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關,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學校各級黨組織、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做好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十五條 各黨委部門根據學校黨委的授權,履行各自的職責。各黨委部門負責人由學校黨委按組織程式任免,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第二節 學校校長及職能部門
第三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對職責範圍內和分管領域的黨風廉政建設履行“一崗雙責”。對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校長應向黨委匯報。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學校的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調整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通過學校黨委向上級黨組織推薦副校長人選。根據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按規定程式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行政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落實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大額度資金使用、重大基建項目以及重大投資項目的安排等事項,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研究處理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的重要事項。
(五)制定實施教學、科研計畫,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檢查評估教學質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轉化,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組織實施招生、畢業生就業和學生教育管理服務。
(七)研究落實學校安全穩定、後勤保障和附屬單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貫徹落實學校黨委關於學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項的決議和決定,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每年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關係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校長根據工作需要,可授權其他校領導分管或協管有關工作,或組織專門領導小組或委員會負責有關工作。
第三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或由校長授權的其他校領導召集和主持,其議事規則另行依法依規制定。
第三十九條 各行政部門和直屬單位根據校長的授權,履行各自的職責。各行政部門負責人由校長根據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按幹部任免許可權和組織程式任免,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第三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條 學校設立學院。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開展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等工作。
具有獨立建制的系(部)、教學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以及根據有關規定由學校授權設立的相應級別的教學科研機構,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教學、科研的需要以及學校發展的具體情形,可按照相關規定增設、變更、合併或撤銷學院、系(部)或研究所等。
第四十二條 學院根據教學、科研需要以及學院發展的具體情形,可按照相關規定設立、變更或撤銷學院下設系(部)、各種附屬機構及專業性研究中心等單位。
第四十三條 學院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的部署及授權,制定學院發展規劃,進行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以及實施教學、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二)制定學院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管理學院人員;
(三)服務學生,負責學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設定學院的內部機構,並進行有效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設備和資產;
(六)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四條 學院黨總支(黨支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自主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及黨建工作責任制,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五條 學院設院長1人,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學校可視需要設定副院長若干人,協助院長履行職責。
院長全面負責本學院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學院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具有獨立建制的系(部)、教學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機構,依據本條規定設定負責人。
學院院長或具有獨立建制的系(部)、教學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機構負責人,由校長按幹部任免許可權和組織程式任免。
第四十六條 學院黨總支(黨支部)書記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
學院黨總支(黨支部)書記由學校黨委按組織程式任免。
第四十七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集體決策下的分工負責制,通過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和研究決定本單位人才培養、教育教學、科學研究、黨的建設、意識形態、隊伍建設、績效分配、安全穩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由各學院根據學校相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另行依法依規制定。
第四節 學術組織
第四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各種學術組織,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四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定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關係學校發展的重大學術事宜進行研討,定期組織研討學校學科建設、科學研究未來重點發展方向、領域及戰略布局等,通過開展調研、論證,為學校決策提供前瞻性的諮詢和建議;
(二)評議學校學科建設規劃、科學研究發展規劃、重點科研平台(基地)建設規劃等,聽取相關工作匯報,並提出指導意見;
(三)評議學校申報省部級及以上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方案,評議學校推薦申報省部級以上獎勵的科研成果;
(四)受學校委託,評議學校學科、學術帶頭人,學術骨幹的學術水平,評議學校申報省部級以上人才工程推薦人選的學術水平;評議學校申報省部級及以上科研創新團隊等方案;
(五)指導學校學術活動開展,審議重大學術活動年度計畫,推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氛圍,營造良好的學術環境;
(六)負責學術道德建設與紀律監督,調查、評議和裁定學術糾紛、學術失范行為,維護學術秩序;
(七)指導院(系)學術委員會的工作。
第五十條 學校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並決策學校專業設定、建設規劃;
(二)審議並決策學校教學管理相關規章制度;
(三)審議並決策學校重大教學改革方案;
(四)參與學校教學評估及教學質量評價;
(五)其他需要教學工作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五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二)審查學士、碩士學位人員名單;
(三)決定授予和撤銷學位人員名單;
(四)審議學位授權學科的設定、調整和撤銷等事宜;
(五)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五十二條 學校設立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校教師系列中、初級職務的評審工作;
(二)負責本校教師系列高級職務和除以考代評外的非教師系列各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議推薦工作。
第五十三條 各類學術組織的章程、議事規則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另行依法依規制定。
第五十四條 學術組織的成員按照普遍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則,由為人師表、愛崗敬業、具有良好職業道德修養、為人公道正派、學術水平高的教授和教師組成。
學術組織負責人和成員的產生辦法由其章程規定。
第五十五條 學術組織可依照實際情況,在學院設立二級學術組織,根據需要履行其處理有關學術事務的職責。
第五十六條 學術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章程規定的程式和議事規則,處理有關學術事務。根據工作需要,報經學校審議批准後,可根據程式設立、變更或撤銷。
第五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及民眾組織
第五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全校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教職工代表由學校全體教職工依法選舉產生。
教代會可下設二級教代會,具體設立辦法、議事規則及職權由教代會另行依法依規制定。
第五十八條 教代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討論行政工作報告,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學校年度工作計畫、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
(三)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四)聽取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討論學校章程草案及其修正草案;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五)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六) 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九條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領導下,履行維護、建設、參與、教育四項基本職能。
第六十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作用。
第六十一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和統一戰線團體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六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全校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生代表由學校全體學生依法選舉產生。
第六十三條 學代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與學生切身利益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
(三)評議教職工的工作態度和業務能力,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學生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學代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六十四條 學校共青團、學生會等校內其他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六節 其他機構
第六十五條 學校設校務委員會,作為學校諮詢機構依照相關工作規程對學校事業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人才培養等重大事項,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
校務委員會的組成、運行、議事規則及組織章程另行依法依規制定。
第六十六條 學校設立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圖書管理、檔案管理、網路信息、後勤保障、醫療衛生等服務,保障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各公共服務機構依學校授權和相關規章制度履行服務職能。
第六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一節 經費來源
第六十七條 學校辦學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受社會捐贈的經費籌措機制。
第六十八條 學校經政府物價部門核准,依法收取學費和其他費用。
第六十九條 學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契約約定,通過教育服務、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分紅等渠道獲取事業收入,用於學校的辦學活動。
第七十條 學校接受社會捐贈,用於學校的辦學活動。
第二節 財務管理
第七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年度預算、跨年度平衡、集中核算、分級負責”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餘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成本費用管理、財務監督等財務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條 學校開源節流,堅持勤儉辦學,建設節約型校園;最佳化經費支出結構,加大對教育教學和科技創新的投入。
第三節 資產管理
第七十三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學校資產均屬國有資產,學校依據法律和國家相關規定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和處置。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七十四條 學校加強有形資產的管理,保護並利用校名、學校聲譽、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
第七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六條 學校充分發揮智囊團和思想庫作用,堅持用先進思想和文化,為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繁榮提供服務和智力支撐。
第七十七條 學校堅持協同創新,開展合作共建,堅持產學研協調發展,大力推進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為國民經濟和區域經濟發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撐。
第七十八條 學校堅持面向生產實踐的需要,為行業升級、企業技術改造及新產品研發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七十九條 學校發揮學科專業特色和人才培養優勢,為地方和企事業單位提供職業教育與繼續教育,提升在職人員素質,服務地方和企事業單位的發展。
第八十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依法設立的社會學術團體在學校設立工作機構,各工作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八十一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大力提升國際交流與合作水平,加強與國(境)外大學和研究機構的合作,引進先進辦學理念和優質教育資源,加快學校國際化進程。
第八十二條 學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會。
教育基金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從事相關活動,致力於加強學校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籌措資金,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八十三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擴大決策民主,爭取社會支持,完善監督機制,拓展辦學資源,促進改革發展。理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十四條 學校校友包括在學校有過學習、工作等經歷的人士。
第八十五條 學校依法成立校友總會。
校友總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從事相關活動。
校友總會為校友提供服務,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以促進校友協助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學術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協作。
校友總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相關地區、學院成立校友分會。
第八章 學校標識和校慶日
第八十六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幟,旗幟中央為校名,校名上方為學校校標。
第八十七條 學校校標為雙圓套圓形徽標,雙圓之間上方呈弧型排列校名,下方呈弧型排列學校英文名稱,內環中間有太陽和象徵長江三峽夔門的組合圖案,組合圖案中間有學校英文簡稱“CTGU”和建校時間“1956”字樣。
第八十八條 學校校徽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所佩戴校徽為紅底白字,學生所佩戴校徽為白底紅字。
第八十九條 學校校歌為《三峽學院之歌》。
第九十條 學校校慶日為公曆3月26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黨委常委會審定和黨委全委會通過後,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由校長辦公會議提議修改,修正案經學校教代會討論、黨委常委會審議和黨委全委會通過後,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生效後,學校現有和將有規章制度須與本章程一致,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九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由學校黨委全委會授權黨委常委會行使。
第九十五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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