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大學校友會章程

《三峽大學校友會章程》是三峽大學校友會的管理制度,經2018年10月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湖北省三峽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三峽大學(原葛洲壩水電工程學院、武漢水利電力大學(宜昌)、宜昌師專、宜昌醫專、宜昌大學、湖北三峽學院)校友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宗旨是加強校友的聯繫,促進科學、技術、文化的交流,發揚母校“求索”的優良校風,為祖國建設和母校的發展做出貢獻,推動校友的科學技術知識更新、相互聯繫合作,促進校友在本地區建設中發揮更大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教育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1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些學術報告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應在事前7個工作日報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應在每年1月和6月,申報當年舉辦活動計畫,列入計畫後,應在活動前10天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後方可實施。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條 本會會址:湖北省宜昌市大學路8號,三峽大學校內(郵編44300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業務範圍:
(一)宣傳母校教學、科研和發展情況;
(二)及時向母校反映校友的建議、意見和要求;
(三)促進母校與校友單位聯繫,開展教學、科研、招生、畢業生就業等方面的諮詢和協作;
(四)溝通校友間的聯繫,開展校友間的協作;
(五)為校友知識更新,促進校友專業理論和實際工作能力的提高,開展有益於經濟、社會發展的諮詢、技術和中介服務;
(六)傳遞、交流科技、經濟、文化等方面的信息;
(七)編印《校友通訊名錄》、《校友通訊》;
(八)完成母校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各個時期在三峽大學及其前身的各類本專科畢業生、肄業生、研究生、留學生、函授生、進修生、培訓生、幹部培訓班學員;
(2)三峽大學成人教育畢業生;
(3)三峽大學自修大學的畢業生;
(4)在三峽大學及其前身工作過的教職員工;
(5)三峽大學及其前身出任的兼職教授、副教授、名譽教授、訪問教授、訪問學者和其他兼職人員。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建議和批評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承擔、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積極向《校友通訊》投稿。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當地校友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當地校友會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常委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
(三)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本會的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換屆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審議下屆理事會理事候選人;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第二十一條第一、四、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須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事事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落實情況;代表本會簽署本會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提出副秘書長、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決定辦事機構的專兼職工作人員;處理本會日常工作,管理財務審批。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資助;
(二)會費;
(三)社會及校友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能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捐贈給予本會性質、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用於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八條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8年10月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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