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大學章程

《三峽大學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評議,2014年12月8日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峽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湖北省教育廳
序 言,章程內容,

序 言

三峽大學是2000年由武漢水利電力大學宜昌校區與湖北三峽學院合併組建的一所綜合性大學。
三峽大學辦學歷史最早可追溯至1923年中國博醫會在安徽安慶創建的醫藥技士專門學校。1949年,醫藥技士專門學校遷至武昌,更名為湖北省公醫專科學校。1958年,湖北省公醫專科學校遷至宜昌,更名為宜昌醫學高等專科學校。1996年,宜昌醫學高等專科學校與宜昌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宜昌大學合併組成湖北三峽學院。
1978年,國家批准在湖北省宜昌市設立葛洲壩水電工程學院,葛洲壩水電工程學院先後隸屬於國家水利電力部、能源部、電力工業部。1996年,葛洲壩水電工程學院與武漢水利電力大學合併,葛洲壩水電工程學院成為武漢水利電力大學宜昌校區
三峽大學堅持立德樹人,大力實施特色發展、改革創新、開放辦學、文化引領,努力將學校建設成為水利電力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綜合性大學。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三峽大學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高等教育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登記名稱為三峽大學,英譯為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CTGU。
第三條 學校辦學地點設在湖北省宜昌市,法定住所為湖北省宜昌市大學路8號。
第四條 學校由湖北省人民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共建,舉辦者是湖北省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是湖北省教育廳。
第五條 學校堅持以社會需求為導向,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規律,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以學科建設為龍頭、以隊伍建設為根本、以科學研究為支撐、以服務水利電力行業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為理念,全面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職能。
第六條 學校堅持學術立校,注重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的協調,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積極參與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大力開展基礎研究、套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
第七條 學校履行文化傳承創新使命,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借鑑和吸收全人類的先進文化成果,促進校園文化和區域文化的繁榮進步。
第八條 學校構建校院系三級建制、校院兩級管理、以院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九條 學校注重大學經營,最佳化資源配置,實施目標管理,完善績效考核,促進學校可持續發展。
第十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實行信息公開,接受師生員工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一條 舉辦者依照法律、法規為學校提供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支持和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及國家相關政策享有以下權利:
(一)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二)制定學校發展規劃、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方案,調節系科招生比例;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理、處分,給學生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四)參與國家創新體系建設,與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它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套用推廣等方面開展合作。
(五)與境內外高校、科研及文化機構開展合作交流。
(六)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
(七)聘任、管理和使用教師及其他職工,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對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處理、處分。
(八)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制訂內部收入分配辦法並組織實施。
(九)管理和使用學校財產和經費,興辦科技產業,轉讓專利和其它科學技術成果;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接受捐贈,對接受的捐贈財產和資金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執行國家教學質量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為受教育者了解學業成績、招生就業信息及其它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依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和社會的指導與監督。
第三章 教育形式及學科門類
第十四條 學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為主,加快發展研究生教育,積極發展留學生教育,以繼續教育和其他教育為補充,不斷最佳化辦學結構,提高辦學水平。
第十五條 學校學科涵蓋自然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等學科領域,形成了以水利電力為特色,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專業結構。
第十六條 學校全面推行學分制,實施教學計畫管理、教學運行管理、教學基本建設管理、課程管理、質量管理,建立並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
第十七條 學校通過課堂教學、軍事訓練、社會實踐、專業實習、畢業論文(設計)、創新創業等環節與渠道,培養具有信念執著、品德優良、知識豐富、本領過硬的高素質專門人才和創新人才。
第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學視導制度,制定各環節教學質量標準;建立學生教學信息員制度和學生評教制度;定期發布教育質量年度報告。
第十九條 經有關部門批准,學校可以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卓越學者或著名社會活動家授予榮譽學位等稱號。
第二十條 學校配備與各類學科和專業建設相適應的校舍、師資力量和教學設備,保障日常教學、學生生活與體育鍛鍊及學校長遠發展的需要。
第四章 管理體制及運行機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三峽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二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科學管理的需要,設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理事會、教育發展基金會、校友會等組織機構。
第二十三條 對於學校改革和發展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項的決策,須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與建議,充分發揮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及校內學術機構的作用,保障和實現教職工參與學校科學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第二節 學校黨委
第二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三峽大學委員會是學校領導核心,每屆任期五年,依法統一領導學校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幹部,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
(四)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做好老幹部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設立常委會,在中國共產黨三峽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主持學校黨委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學校黨委常委會是學校的領導決策機構,對全委會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和主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進行議事和決策。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三峽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保障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八條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學校紀委的組成、運行及學校黨組織的其他具體事項按相關制度和議事規則執行。
第三節 校 長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校長一人,副校長若干人。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副校長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第三十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湖北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節 學術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的最高學術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一般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委員人數為不少於21人的單數。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各學院和其他科研機構推薦、選舉產生,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四年任期制。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特邀委員由校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1/3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後確定。
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四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四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及學科專業設定與調整,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等。
(二)審議學校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審議學術評價、學術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等。
(三)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以及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等。
(四)評定校級科研平台、校級學科建設項目和校級科研項目的申報和立項、校級學術成果獎、校級各類優秀人才以及對外推薦國家、省部級優秀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評定學校自主設立的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五)開展對學校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戰略規劃的諮詢工作;開展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的諮詢工作;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等事項諮詢工作。
(六)評議和仲裁涉及學術爭端、學術道德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學校有關規定及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五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議事規則由學校依法制定的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
第三十六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作出授予或者撤銷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的爭議問題。
(二)審議研究生學位點建設、培養方案中的重要問題。
(三)審批研究生指導教師名單及學位評定委員會學院分委員會成員名單。
第三十七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兼任。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位的學科門類,設定學科分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科分會),學科分會人員組成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任期與學校幹部任期保持同步。學科分會主席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擔任。
第三十八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履行教學方面的諮詢、審議和指導等職責。教學指導委員會可根據教學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分委員會,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教學指導委員會議事規則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節 工會及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九條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主要職能:
(一)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幫助困難教職工,服務廣大教職工。
(二)組織教職工參加學校建設和改革,積極為學校的發展做貢獻。
(三)代表和組織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四)開展教育、培訓及文體活動,不斷提高教職工素質。
第四十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章程、學校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事項,並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考核、獎懲辦法等。
(三)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四)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五)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六節 共青團、民主黨派及社會團體
第四十三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三峽大學委員會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參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建言獻策。
第五章 學 院
第四十五條 學院是以單一學科或若干相近學科為單位組成的學校基層教學與科研組織,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以及對外合作交流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相應黨的組織。學院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及學校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四十七條 學院設院長一名,副院長若干名。院長由學校按照組織程式任免。院長應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學術聲譽,具有較強的行政管理能力和良好的民眾基礎。
第四十八條 學院院長全面負責本院行政工作。實行院長對行政工作統一領導、副院長分工負責、科室職能部門組織具體實施的工作機制。學院實行院務公開,院長定期向全院教職工或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九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管理決策的基本形式。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職責:
(一)貫徹執行學校黨政關於教學、科研、管理等的實施辦法。
(二)研究審議事業發展規劃及其實施方案,對年度黨政工作做出部署和總結。
(三)研究審議本單位重大改革舉措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研究審議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學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五)研究審議學科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實驗室、實踐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規劃和實施辦法。
(六)研究審定經費管理辦法,年度經費預算和相關分配辦法。
(七)研究審議基層學術組織及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調整及幹部任免、人事調配等事項。
(八)審定院長向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所作的工作報告。
第五十條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在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下,行使學院相關學術事務。
第五十一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學院學位事務方面的相關事項。
第五十二條 學院設立教學分委員會,保障各項人才培養工作的實施和教學質量的提高。
第五十三條 學院設立工會委員會,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工會委員會和學院教代會在學院分黨委和學校工會領導下,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科學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四條 學院按學科、專業或課程設定建立教學基層組織,根據需要報學校批准設立研究所、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科研基層組織,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五十五條 學院根據需要及學校授權,可設立非常設機構,完成學校和學院的臨時性工作。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五十七條 學校根據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的需要,合理設定專業技術職務、管理人員職級和工人技術等級。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法制定教職工選拔聘用、培養培訓、考核評價、職務晉升、薪酬分配、考勤休假及獎懲等規章制度。
第五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學校相關辦法,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
(四)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五)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的重大事項。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六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恪盡職守,勤勉工作,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畫,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嚴謹治學;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增強師能師責,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紮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教職員工。
(五)遵守學校聘約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六十一條 學校支持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尊重教師教學和科研創造性活動、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規範教師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六十二條 學校設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和解決教職工的申訴。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工作程式等事項,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學生及學生代表大會
第六十三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在學校接受非學歷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繼續教育等受教育者的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六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以下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資源,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完成學校規定學業並符合相關規定的,獲得相應的學歷和學位證書。
(三)公平申請各級各類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和稱號。
(四)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五)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藝體育等活動。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處分有異議的,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七)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六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學業,修德踐行,完善人格。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五)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六十六條 學校設立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七條 學生按照學校規定成立學生團體,制定學生團體章程並按照章程自主開展活動。學校授權團委按照有關規定對學生團體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六十八條 學校設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和解決學生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工作程式等事項,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理事會、教育發展基金會、校友會
第六十九條 學校設立三峽大學理事會。
三峽大學理事會是學校面向社會、開放辦學的諮詢議事機構,由政府、學校、企業、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組成。
三峽大學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參與學校重要事項的討論諮詢,對辦學質量進行監督評議,推動學校與社會合作,拓展學校辦學資源,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第七十條 學校成立三峽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三峽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是獨立的非公募基金法人,依據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工作,代表學校接受境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及個人的捐贈,開展募捐及籌資活動,並對相關資金進行管理。
第七十一條 校友會是由三峽大學及其前身校友自願組成的聯誼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校友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主管部門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機關監督管理。
第九章 財務、資產及後勤管理
第七十二條 學校完善財務和資產制度,為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和學生、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三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它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七十四條 學校在經費使用中,堅持遵紀守法、量入為出、勤儉節約原則,兼顧公平與效率。
第七十五條 學校接受捐贈的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二)遵循自願原則,各類捐贈必須是捐贈者的自願行為。
(三)遵循專款專用原則,尊重捐贈者意願,遵守學校財務管理,保護捐贈者利益,接受捐贈者監督。
第七十六條 學校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必須全額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核算。
第七十七條 學校財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處是學校一級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全校財務工作。二級單位經批准可設立財務機構,並根據需要實行會計主管委派制及總會計師制度。
第七十八條 學校科學編制預算,並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接受上級監督。
第七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對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的擔保與管理。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管理、使用和處置。
第八十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無形資產,包括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等。
第八十一條 學校為師生員工建立公共服務體系、後勤保障體系及安全保障體系。
第十章 校徽、校旗、校訓、校歌、校慶日
第八十二條 校徽是學校的象徵。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為雙圓套圓形徽標。上方是“三峽大學”中文名,下方為對應的英文名,中間是船帆,意為“揚帆索源”。
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員工佩戴的是紅底黃字,學生佩戴的是白底紅字。
第八十三條 校旗為黃色、白色、天藍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三峽大學”校名。
第八十四條 學校校訓為“求索”。
第八十五條 學校校歌為《三峽大學校歌》。
第八十六條 學校校慶日為5月25日。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後,報湖北省教育廳核准。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經核准發布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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