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文化藝術職業學院章程

重慶文化藝術職業學院章程

《重慶文化藝術職業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7年第五次辦公會審議通過,2017年9月19日予以核准。

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舉辦者與學校、學校職能、學校管理體制等十章,總計八十七條。章程全文11000餘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文化藝術職業學院章程
  • 核准時間:2017年9月19日
  • 核准單位: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 評議機構: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6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7年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核准公告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6號
重慶文化藝術職業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報我委核准的《重慶文化藝術職業學院章程》,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7年第五次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核准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你校及時發布、廣泛宣傳學校章程,並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2017年9月19日

章程內容

重慶文化藝術職業學院章程
序 言
重慶文化藝術職業學院(以下簡稱“學校”)始建於1957年的長江劇場,主要承擔演藝與文化交流。1970年開辦重慶市專業院團學員隊。1978年開辦四川省川劇學校重慶班。1985年成立重慶藝術學校。2007年、2008年、2009年先後整合重慶市玉屏文化中心、江南藝術學校、重慶大學沙坪壩舞蹈學校。2013年,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備案成立重慶文化藝術職業學院。
學校以培養“四能四會”(能說會道、能唱會跳、能編會導、能拍會照)的具有舞台表演力、藝術原創力、文化實踐力的高素質套用技能型人才為己任,立足重慶、傳承文化、服務基層,秉承“厚德博藝、真誠求索”的校訓,堅持以提高質量為核心,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不斷推進內涵建設,努力建設具有鮮明辦學特色、綜合辦學實力居西部同類院校前列、在全國有一定影響的高等藝術職業院校,成為文化藝術人才培養的搖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規範學校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重慶文化藝術職業學院,簡稱:重慶文藝職院;英文譯名:Chongq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Culture and Arts,英文縮寫:CVCCA。
第三條 學校住所為重慶市江北區洋河中路42號。有江北校區(即法定住所)和巴南校區(重慶市巴南區尚文大道887號),學校經舉辦者批准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住所。
第四條 學校是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文藝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大力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努力培養具有職業道德、人文情懷、藝術素養、創新精神、實踐能力、社會責任感和國際視野的高素質藝術人才。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重慶文化藝術職業學院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七條 學校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舉辦。學校的行政主管機關是重慶市文化委員會,教育業務主管機關是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第八條 學校舉辦者依法對學校實施巨觀管理和監督,考核評估學校辦學質量和水平,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基本保障條件和政策支持,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學校接受舉辦者和主管機關的領導與監督,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自主辦學。
第十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學校章程自主辦學。
(二)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三)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五)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七)根據主管部門的核編和實際需要,以及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依法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職能
第十二條 學校以文化藝術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積極開展科學研究與藝術創作,努力推進藝術培訓、藝術考級、社會演藝等社會服務功能,不斷推動文化藝術傳承與創新。
第十三條 學校開展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市場需要,適時開展非全日製成人繼續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第十四條 學校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加強教學管理,建立健全教學質量監控、評估、診斷、改進與保障體系,建立健全教師考核、評價、激勵機制,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五條 學校重視學生職業素養和創新意識、創新精神、創新能力的培養,拓展學生創新創業空間,大力提高學生創新創業能力,充分發揮行業辦學主體作用與資源優勢,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實現校企協同育人。積極探索工學結合、訂單培養、頂崗實習的現代學徒制試點。
第十六條 學校營造自由寬鬆的學術環境、科學研究與藝術創作氛圍,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以教育教學改革、決策諮詢、套用創新、藝術原創等為重點開展科研工作,推動藝術創作、科研創新、知識創新和成果轉化。努力發揮科學研究與藝術創作對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人才培養、社會服務的支撐和促進作用。
第十七條 學校積極服務社會,開展基層文化人才隊伍培訓、青少年文化藝術培訓、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藝術演出、文化創意產業化活動,為社區居民終身學習藝術技能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學校在專業設定上保留中華傳統文化內容,保護文化遺產,推進川劇、秀山花燈、川江號子、蜀繡等巴渝民族傳統式工藝及非遺專業的發展,以文化藝術大類為核心,前瞻文化產業市場需求,形成藝術表演類、藝術設計類、藝術教育類、文化管理類、文化傳播類等五大專業群支撐的文化藝術專業集群發展模式。
第十九條 學校加強校園文化建設,堅持“生態、融合、智慧、開放”理念,努力營造以“友善”為核心的、具有職業教育特色的優美校園文化環境。
第二十條 學校積極探索開放式多元化辦學模式,加強產學研結合,大力推進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校地合作、國際合作辦學,提升學校的核心競爭力和影響力。
第四章 學校管理體制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辦學、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幹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陣地建設、重大發展規劃、重大項目安排、重大資金使用、重大評價評獎活動等事項。討論決定學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監督黨委重大決議和集體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討論審定向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和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向上級黨組織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後備幹部和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特別是學校領導班子建設。加強對學校院、系(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學習研究宣傳馬克思主義,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宣傳教育,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書育人全過程,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加強對學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組織黨委重要活動,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協調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工作,支持校長開展工作,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和意識形態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督促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會是學校黨委的議事決策機構,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與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學校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不是黨委委員的學校領導班子成員、黨政辦公室主任、工會主席、紀委副書記或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應列席會議,其餘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決定多個事項,應逐項表決,每項決定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中國共產黨重慶文化藝術職業學院委員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重慶文化藝術職業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協調學校的反腐倡廉建設工作,落實監督責任,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節 校長
第二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組織實施黨委有關決定,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學校的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調整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通過學校黨委向上級黨組織推薦副校長人選。根據學校黨委會研究決定,按規定程式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行政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用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落實學校黨委會討論決定的大額度資金使用、重大基建項目以及重大投資項目的安排等事項,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研究處理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的重要事項。
(五)制定實施教學、科研計畫,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檢查評估教學質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轉化,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組織實施招生、就業和學生教育管理服務。
(七)研究落實學校安全穩定、後勤保障和附屬單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貫徹落實學校黨委關於學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項的決議和決定,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每年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關係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校務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務會由校長召集並主持,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校長、副校長出席校務會,黨委書記、紀委書記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黨政辦公室主任、紀委副書記或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其餘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可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三節 內部組織機構
第三十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依法設定內部組織機構,實行校、院、系(部)二級管理機制。重慶藝術學校作為學校附屬學校,按照授權實行自主管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十一條 二級院、系(部)根據學校授權組織和實施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藝術創作、社會服務和對外交流等各項工作,自主統籌和配置各類教育資源,負責本院、系(部)人員管理及學生的日常教育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二級院、系(部)負責人全面負責本院、系(部)教學、科研、創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院、系(部)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三)組織開展師資隊伍建設;
(四)負責院、系(部)的人才培養工作;
(五)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活動;
(六)負責院、系(部)教職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七)組織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二級院、系(部)黨組織書記負責本院、系(部)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
(二)負責院、系(部)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設;
(三)做好院、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做好院、系(部)黨員的發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領導院、系(部)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
(六)負責院、系(部)的安全穩定工作;
(七)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二級院、系(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集體決策下的分工負責制,通過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和研究決定本院、系(部)人才培養、教育教學、科學研究、黨的建設、意識形態、隊伍建設、績效分配、安全穩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二級部門的工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組織。二級部門的工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工會、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指導和黨總支部委員會(直屬黨支部委員會)領導下,依法參與本部門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節 學術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履行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諮詢等職能。學術委員會由教授或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經民主選聘產生,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重新選聘,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根據學校發展需要,可設特邀委員。
第三十七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三十八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第五節 招生委員會
第四十條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招生委員會必須貫徹落實國家招生考試政策,推進學校招生工作規範化和科學化,監督學校招生活動,維護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招生委員會由學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由校友會推薦產生)組成。招生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叄年,任期屆滿重新選聘。
第四十一條 招生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學校年度招生計畫及分專業計畫編制原則;
(二)擬訂學校招生章程;
(三)擬訂自主招生、藝術類特殊類型招考辦法及錄取原則;
(四)決定學校高考錄取辦法及預留計畫使用原則和標準;
(五)討論招生考試錄取工作中違規行為的處理意見;
(六)討論學校招考管理制度改革事項;
(七)討論按規定應經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工在黨委領導下依法行使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重大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重要分配方案和規章制度;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七節 學生代表大會
第四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在學校團委的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合法權益、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開展工作,常設機構為學生委員會,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為行使職權。
第四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和修訂學生會章程;
(二)討論決定學生會的工作方針與任務;
(三)聽取、審議和批准學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選舉產生學生委員會;
(五)參與學校有關事項的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
(六)審議學生提案和其他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項,向學校提出建議;
(七)討論決定按法律法規規定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七條 學校團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上級共青團組織的指導下,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教師須由具有優良師德水平和業務能力、獲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者擔任。其他專業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和專業知識技能。
第四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需要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依法獲取勞動報酬、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學習機會和工作條件;
(四)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晉升、勞動報酬、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條 學校教職工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二)珍惜學校榮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和學校規章制度;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正當權益;
(五)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助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按規定程式處理教職工申訴。
第五十二條 學校對教師、科研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聘用和崗位管理制度;對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實行聘用和崗位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考核與獎懲制度。
第五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培訓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職工開展海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五十五條 學校高度重視離退休工作,堅持對離退休教職工政治上尊重、思想上關心、生活上照顧,並充分發揮離退休教職工在學校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章 學生與校友
第五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和其他形式的社會資助;
(六)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有權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有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增強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二)遵守法律法規、學校的規章制度,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應義務;
(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增強社會責任感;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照程式處理學生申訴。
第六十條 學生團體是學生自發組成並經學校批准的學生民眾性組織。學校支持學生團體建設,提倡和鼓勵學生及學生團體依法依規開展活動。
第六十一條 學校校友是指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接受過學歷教育的學生或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學員;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授予榮譽職銜的社會人士;獲得學校校友會會員資格的機構、團體或個人。
第六十二條 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對學校建設作出貢獻的校友,授予榮譽稱號。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立“重慶文化藝術職業學院校友會”,校友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校友會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四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推動協同創新,並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五條 學校與社會各界開展廣泛合作,爭取社會支持。學校根據需要可以就中長期發展規劃、對外合作辦學、爭取社會資源等重大事項諮詢校外專業人士或社會中介組織的意見。
第六十六條 學校加強與行業組織、企業單位、科研院所等的合作,通過締結協定、設立聯合機構、建立實踐教學基地等方式和渠道,開展合作研究、人才培養等辦學活動。
第六十七條 學校積極爭取市人民政府為學校提供更為廣泛的公共支持,增強學校辦學實力;支持政府有關部門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參與和資助學校辦學活動。
第六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邀請社會參與學校決策和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學校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決策的諮詢機構。理事會由政府有關機關委派的代表、著名學者和行業企業知名人士、學校管理者和教師代表組成。
第六十九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堅持走出去和請進來的戰略,積極尋求戰略合作夥伴,與世界高水平大學等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引進優質教育資源,不斷提升學校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七十條 學校依法舉辦校辦企業(公司),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經營和管理。
第八章 資產、經費和後勤
第七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機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預算管理制度、財務信息公開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確保資金安全運行。
第七十二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七十三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學校占有、使用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七十四條 學校資產配置以發展規劃和年度事業計畫為基本依據,堅持財政平衡的可持續發展理念。
第七十五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學校堅持勤儉辦學,不斷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七十六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七條 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和後勤管理服務體系,為師生員工提供安全、優質、便捷的後勤保障。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圓套圓形徽標,中間是藝術英文“ART”的首字母,“A”字母圖形又像“山”字;左右兩邊為兩條 絲帶狀的的半弧圖案,象徵著重慶兩江交匯;“A”與兩條 絲帶狀的的半弧圖案構成兩個“藝”字的重疊組合;中間的圓形圖案圍繞著“藝”,象徵藝術明珠冉冉升起;外圍的弧形圖案C與“藝”共同構成“重藝”,徽志整體寓意緊緊圍繞藝術人才培養目標砥礪前行。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證章。學生佩戴的徽章為綠色,教職工佩戴的徽章為紅色。
重慶文化藝術職業學院章程
徽志和徽章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紅底白字,旗上印有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和徽志。
第八十條 學校校訓是“厚德博藝、真誠求索”。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校歌是《重藝之歌》。
第八十二條 學校校慶日為公曆5月15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務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報重慶市文化委員會審核和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生效後,學校或學校各單位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調整和學校發展需要進行修訂,修訂程式按本章程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執行。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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