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航天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重慶航天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重慶航天職業技術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7年第五次辦公會審議通過,2017年9月19日予以核准。

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學院與舉辦者、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學生等九章,總計八十九條。章程全文12000餘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航天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 核准時間:2017年9月19日
  • 核准單位: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 評議機構: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1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7年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核准公告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1號
重慶航天職業技術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報我委核准的《重慶航天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7年第五次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核准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你校及時發布、廣泛宣傳學校章程,並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2017年9月19日

章程內容

重慶航天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序 言
重慶航天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院”)前身是航天工業部西南職工大學,始建於1983年。1989年更名為西南航天職工大學,1999年與重慶電子工業學校合併,經教育部批准轉制為重慶電子職業技術學院,是重慶市第一所獨立設定的高等職業院校。2003年原重慶電子工業學校部分分立後,原西南航天職工大學部分保留並繼續使用“重慶電子職業技術學院”校名。2004年重慶社會大學併入學院,2006年整合重慶市江津師範學校。2008年更名為“重慶航天職業技術學院”。
為明確學院辦學指導思想、辦學方針和根本任務,保障學院依法治校、自主管理、規範辦學、科學發展,規範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保障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以及中共中央《中國共產黨普通高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是學院的根本制度,是推進依法治校、自主管理和履行大學職能的依據。學院各級各類組織機構、師生員工必須遵守章程規定,保證章程實施,維護章程尊嚴。
第二條 學院名稱:重慶航天職業技術學院,簡稱:重慶航天職院。英文名稱:Chongqing Aerospace Polytechnic,英文縮寫:CQAP。
第三條 學院住所:重慶市江北區紅石路255號。設有江北校區、渝北校區和江津校區,主校區為江北校區。學院可視發展需要,經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批准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院是公辦非營利性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院以全日制高等職業專科學歷教育為主,並積極開展套用技術研究、社會職業培訓及其他社會服務。
第六條 學院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和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服務發展、促進就業的職業教育理念,實施“校企一體、產學結合、職業導向、立體培養”的人才培養模式,為航天、航空、國防事業和重慶經濟社會發展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型專門人才。
第七條 學院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走產學研相結合之路”的辦學方針,以“服務航天、服務重慶”為辦學宗旨,堅持“開放辦學、科學管理、質量立校、特色強校”的辦學理念,努力建設成為國內有影響的辦學特色鮮明的一流高等職業院校。
第八條 學院根據航天、航空、國防事業和重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依法統籌規劃專業設定,以電子信息、裝備製造專業大類為主體,加快發展航天航空類、汽車類專業,適當發展經濟管理類、藝術設計類、教育類專業,形成特色鮮明的職業教育專業體系。
第二章 學院與舉辦者
第九條 學院是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由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和重慶市人民政府共建,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第七研究院主管,接受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條 學院舉辦者支持學院依法自主辦學,監督學院辦學行為,推動學院事業發展,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維護學院合法權益,支持和引導學院發展。
(二)任免學院院長及院級領導班子成員。
(三)監督學院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
(四)監督學院財務活動。
(五)決定學院分立、合併、變更及終止等重要事項。
(六)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充分的辦學條件保障。
(七)協同共建方保障學院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
(八)支持學院多渠道籌措辦學資金並自主管理使用。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重慶市人民政府對學院發展給予人、財、物及相關政策上的支持。
第十二條 學院依法接受重慶市人民政府、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第七研究院的領導和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工作方針,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接受監督、評估和考核,並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制定並實施學院教育事業規劃,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活動。
(二)根據社會需要和學院的辦學定位和辦學條件,設定和調整專業。
(三)根據社會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招生計畫,制定招生方案,確定各專業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
(四)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各專業的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和實施教學活動,並依據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要求檢查教學活動,考核學生成績。
(五)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學院規定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六)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依法按程式任免中層幹部。
(七)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評審和聘用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其他職工;
(八)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依法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
(九)依法開展與其他教育機構、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聯合辦學和合作辦學,開展與海內外高職院校、研究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十)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其他辦學活動。
第十三條 學院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不斷深化教育改革,完善教學條件,提高辦學水平,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二)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保護學院的資產和經費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四)依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與評價。
(五)接受國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學院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監督,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行業企業和社會中介組織的評估。
(六)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並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七)實行院務公開,民主管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治理架構
第十四條 學院實行中國共產黨重慶航天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命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
第十五條 學院實行黨委領導、院長負責、教授治學、社會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內部治理模式,實行院、系(部)兩級內部管理體制,構建和完善治理結構內部協調運行機制。學院根據實際發展需要調整管理模式。
第十六條 學院支持和保障教職工、學生、各民主黨派、群團組織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節 學院黨委
第十七條 學院黨委是學院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院發展方向,決定學院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十八條 學院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選舉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產生,每屆任期5年。
第十九條 學院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院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學院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履行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落實意識形態工作第一責任人,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協調學院領導班子成員工作,支持院長開展工作,督促班子成員履行 “一崗雙責”。黨委書記臨時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委託黨委班子其他成員代理行使黨委書記職責。
第二十一條 學院黨委會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會按照學院黨委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學院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學院黨委會由黨委書記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主持召開。
第二十二條 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院黨內監督機構,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院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院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預防與懲治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院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紀檢監察處是學院的行政監督機構,受理信訪和舉報,調查處理違規違紀行為,加強紀檢監察隊伍和制度建設。紀檢監察處與紀委辦公室合署辦公。
第三節 院 長
第二十三條 院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院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院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按照規定程式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用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院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院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院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學院院長、副院長由學院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院長應由熟悉高等職業教育辦學規律、符合法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副院長協助院長開展工作並行使相應的職權。院長臨時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委託副院長代理行使院長職責。
第二十五條 院務會是學院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成員由領導班子成員組成,按照學院院務會議事規則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院務會由院長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主持召開。院長助理、紀委副書記及行政辦公室、黨委辦公室、紀檢監察處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會議討論議題需要,相關部門負責人及教職工、學生代表可列席會議。
第四節 學術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學院依法設定學術委員會,其秘書處設在學院科研處。學術委員會是學院的最高學術決策、評議、審議與諮詢機構,在院長領導下按照學術委員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專業的教授、副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含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人數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學術委員會委員及主任委員按照其章程規定的程式產生,並由院長聘任。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秘書長1人。
第二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最長不超過2屆,每次換屆,連任委員人數應不高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條 學院可以就教學管理、專業建設、招生就業、教師聘任、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專門委員會,也可以在系(部)設定學術分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指導學院重大研究領域、研究項目和研究方向的確定,組織重點科研與技術推廣項目的論證,監督項目的實施。
(二)審議學術政策,制定學術規範,維護學術道德,處理學術糾紛,維護學術尊嚴和教師、學生在學術上的正當權利。調查學術不端行為,並向學院提出處理建議。
(三) 審查、評議學院科學研究、技術推廣與教學成果及獎勵等級;對申報上級科學研究、技術推廣、教學成果獎勵項目進行審核、評議和推薦;審批、檢查、評議、驗收學院科研和教研項目。
(四)對制訂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院教學、科研經費預決算,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申報及資金使用分配提出諮詢意見。
(五)推動和促進院內外學術交流和科技合作,主持學院大型學術研討會,組織國內和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六)完成院長委託的其它學術活動,承擔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五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二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是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的基本制度和組織形式,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是學院內部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十三條 職代會主席團是職代會的常設領導機構,由職代會選舉產生,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職代會組織形式與運行機制:
(一)職代會代表一般由學院所屬各部門按一定的比例從教職工中直接選舉產生。職代會代表須獲得本部門半數以上教職工的同意才能當選。職代會代表的構成,既要兼顧學院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學院以教學、科研為主,其中教師代表(包括教學、科研人員)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
(二)職代會代表的條件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心工會工作,能密切聯繫民眾,如實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有較高的綜合素質並具有一定的參政議政的能力。
(三)職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接受學院教職工的監督,學院可依規定程式撤換、更換或補選代表。代表在任期內如在本院範圍內調動,其代表資格仍然有效,可編入調入部門的代表組並參與其活動,代表如調離學院或因其他原因長期不能履行代表職責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任期未滿離退休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四)根據大會的需要,可邀請學院有關領導幹部、共青團負責人、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學生和離退休教職工為大會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職代會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除無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和提案權外,有知情權、發言權並應參加正式會議的各項活動。
第三十五條 職代會每五年為一屆,期滿進行換屆選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職代會,每次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開,應向代表說明原因,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項,經學院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職代會。大會閉會期間由大會選舉的常設主席團履行職責,日常工作機構為院工會辦公室。
第三十六條 職代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或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或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用、考核、獎懲辦法。
(五)聽取審議職代會的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堅持院務公開制度。
(八)制定、修改學院職代會工作條例和實施細則,並監督執行。
(九)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學院工會是學院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為職代會的工作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自主開展工作,代表教職工參與學院重大事項的討論和決策,推進學院的民主管理;督促檢查職代會決議的落實;向教職工代表和民眾進行宣傳教育,維護和代表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的民主權利,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的建議和申訴;完成職代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學院尊重和支持職代會行使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定期向職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處理職代會提案,執行有關決議。學院為工會承擔職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三十九條 職代會尊重和支持院長及行政職能部門行使職權,教育教職工不斷提高主人翁責任感,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職代會的工作向教職工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六節 學生代表大會
第四十條 學院實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學生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在院團委的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合法權益、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
學生委員會(簡稱“學生會”)是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學生會主席團(簡稱“主席團”)是學生會的工作領導機構。學生會對學代會負責。
第四十一條 學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審議和批准學生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學生會的工作方針與任務。
(三)制定並修改學生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學生會。
(五)參與學院有關事項的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
(六)討論學院在教學、生活、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計畫及方案,並提出建議。審議學生提案,其他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項,向學院提出建議。
(七)討論和決定按法律、法規規定由學代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二條 學院尊重和支持學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在學代會閉會期間,學院支持學生會依法參與學院管理,維護全體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學院團委是共產主義青年團的基層組織,在學院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節 教學系(部)
第四十四條 學院根據人才培養和專業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教學系(部),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教學系(部)在院長和分管副院長的領導下開展教學、科研和學生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教學系(部)根據學院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上級和學院教育教學規章,負責制定和實施本系(部)管理制度。
(二)根據學院發展總體規劃,擬定本系(部)的發展規模、專業設定及階段工作目標。
(三)在學院教務處的統籌指導下制訂本系(部)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課程教學標準和其它教學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負責制定本系(部)教學、科研、師資、學生、教材、學術交流等工作的規劃、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五)負責教研室建設工作,組織本系(部)教師開展教學研究活動,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專業與課程建設和現代化教學手段套用,提高教學實效性,確保教學質量。
(六)擬定本系(部)教師的配備、使用、培訓計畫,向學院提交師資隊伍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負責本系(部)人員業務培訓、考核、獎懲等工作。
(七)根據教務處下達的教學任務,制定學期教學工作計畫,負責系(部)校內外理論教學、實習實訓和頂崗實習等教學環節的組織實施。
(八)負責本系(部)各類考試命題、試卷批改、成績評定、登分、試卷分析、試卷存檔等組織管理工作。
(九)負責本系(部)教學秩序、教學質量的動態檢查、評估,收集學生對教學工作的意見,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嚴格常規教學管理,執行教學規範要求。
(十)協助教務處做好本系(部)教材征訂工作,參與組織編寫各專業教材、補充教材、輔助教材及教學資料等。
(十一)負責實驗實訓場地建設及日常管理,做好儀器設備驗收、維修、保養、增添、更新、改造、報廢、報損等工作。
(十二)在學生處、團委、保衛處的統籌指導安排下,做好本系(部)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組織學生開展各種體育、文化、藝術活動和各類競賽活動,維護學生的安全與穩定。
(十三)配合學院組織人事部門做好教師與管理隊伍編制、教職工調入調出和教師聘用的考核及初審工作,對本部門教職工的職稱評審提出初步意見。
(十四)關心教職工學習、思想、工作和生活,組織開展教師政治理論學習,調動全體教職工的積極性,開展“教書育人”活動,努力提高教職工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十五)負責本系(部)的教學統計報表、教學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與歸檔,建立健全並管理好教師業務檔案,做好資料室建設工作,逐步實現教學管理的信息化、數位化。
(十六)完成學院交辦的其它各項工作。
第四十六條 教學系(部)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院黨委批准,設立相應黨的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院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規定開展工作。
第四十七條 教學系(部)設定主任1人,副主任1-3人,按幹部管理程式由院長聘任。教學系(部)主任全面負責本系(部)行政工作,明確行政職責分工。主任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實行主任統一領導副主任分工負責的行政工作機制。主任定期向全系(部)教職工報告工作。
第四十八條 教學系(部)的重大事項通過黨政聯席會討論決定。根據會議議題需要,相關教師、學生代表可列席會議。根據討論議題不同,會議由系主任或支部(總支)書記主持。
第八節 內設機構
第四十九條 學院本著精簡、高效、合理、規範的原則,根據發展需要,自主設定、變更或撤銷黨政管理機構、教學服務機構等內部組織機構。內部組織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五十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部、所、館、院、中心以及由學院授權設立的教輔單位和附屬單位,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
第五十一條 學院設立法律顧問機構,受學院委託對學院重大決策事項及其他事務提供法律諮詢意見。法律顧問機構由學院聘請的法律專家組成。
第五十二條 學院根據上級部門工作要求和學院改革與發展需要,可以設立相關工作辦公室。
第四章 學生
第五十三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其他形式的社會資助,獲得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四)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五)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七)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可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政策範圍內有第二次選擇專業學習的權利。
(九)法律法規和學院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珍惜和維護學院聲譽,維護學院利益。
(四)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五)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完成學業。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七)法律法規和學院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六條 在學院接受在職培訓、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其與學院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五十七條 學院依法實行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學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達到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畢業條件,思想品德合格,準予畢業,按規定發給學歷證書。
第五十八條 學院支持學生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各類課外活動,支持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創新創業和社會服務等社會實踐活動。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學生參加各類實踐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院、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有關協定。
第五十九條 學院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實踐技能、創新創業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條 對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院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學院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六十一條 學院建立學生權利救濟機制,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維護學生合法權益,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學代會、學生會、黨團組織等參加學院的民主管理,對學院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六十二條 學院教職工由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六十三條 教師是學院辦學的主體,由具有優良師德,具備較好知識結構,善於教書育人和能夠進行學術創新的獲得教師資格的人員擔任,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並具有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六十四條 學院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法公開招聘教職工。按照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科學按編定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最佳化隊伍結構。
第六十五條 學院依法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對教師實行任職資格制度和職務聘用制度。
(二)對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用制度。
(三)對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四)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和崗位聘用制度。
第六十六條 學院依法制定並實施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續聘、解聘、晉升和獎懲的依據。學院對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十七條 學院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工作職責合理使用學院公共資源,依法自主開展教學、科研、服務等工作,公平獲得自身發展相關的機會和條件;
(二)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及法律規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正獲得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評價和各級各類獎勵、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院改革、建設、發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通過正常渠道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就工作安排、職務晉升、勞動報酬、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學院規章制度或聘用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八條 學院教職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教育方針,忠誠教育事業,遵紀守法、敬業愛崗、為人師表。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教書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務育人,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三)珍惜學院聲譽,維護學院利益,愛護校園環境,建設和諧校園。
(四)遵守學院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自覺維護學術尊嚴。
(五)法律法規、學院規章制度或聘用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九條 按照學院有關規定,學院對履行義務中業績突出的教職工給予獎勵,對不履行義務的教職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院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 學院在國家政策範圍內逐步提高與學院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職工權利救濟機制,在學院工會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教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一條 教職工通過職代會、工會、學術委員會等形式依法參與學院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七十二條 學院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為教職工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等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六章 學院和社會
第七十三條 學院依法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第七十四條 學院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加強與政府、企事業單位的合作,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積極與社會各界開展產學研合作。
第七十五條 校友是指在學院學習三個月以上,畢業、結業、肄業的受教育者,在學院工作過的教職工,學院聘任的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學院依規設立校友會,校友會是由校友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的社會聯誼性團體,為自發性、非營利性組織,依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
第七十六條 學院依法籌集辦學經費。學院實行以舉辦者撥款、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撥款、學院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自籌等多種渠道並存的教育經費籌措體制。學院拓展辦學經費來源與渠道,吸引社會資金,增加辦學資源。
第七十七條 學院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編制預算,提高預算執行效率。正確處理資金供求關係,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學院建立“統一領導、年度預算、分級管理、集中核算、依法公開”的財務管理體制,制定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學院財經秩序。
第七十八條 學院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機制,依法公開財務信息。學院實行審計制度,加強廉政建設,防範財務風險。
第七十九條 學院資產是指學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院所有的其他權益。學院資產為國有資產,執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學院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條 學院建立健全資產使用制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學院合理配置、規範管理、有效使用國有資產,維護國有資產安全與完整。學院保護併合理利用學院以及與學院密切相關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智慧財產權及其他無形資產。
第八十一條 學院後勤工作堅持為教學、科研、師生服務的宗旨,推進後勤服務改革,實施規範化管理,完善管理體系和提升服務水平。
第八章 學院文化
第八十二條 持續推進校園理念文化、制度文化、環境文化、行為文化建設,構建符合時代特徵、彰顯航天特色、體現職教特點的校園文化體系。
第八十三條 文化標識
(一)校訓:篤學精技、嚴慎細實。
(二)校風:勤學、自強、敬業、創新。
(三)校慶日:公曆每年4月30日。
(四)校徽與校旗圖案:其圖案設計應以航天標識為基礎,既能體現航天企業文化又能表現學院職業教育的特徵。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經學院職代會討論、院務會審議和黨委會審定後,報中國航天科技集團第七研究院和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
第八十五條 學院黨委領導、組織、監督章程的執行,依據章程審查學院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和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經學院黨委會決定,可啟動章程修訂程式。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院的舉辦者發生變化。
(三)學院發生分立、合併、終止。
(四)學院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變化。
(五)舉辦者依法要求學院修訂章程。
(六)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第八十七條 學院章程修訂案經職代會和院務會討論,由黨委會審定,報核准機關核准後,重新發布。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院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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