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公告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 33 號
重慶商務職業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報我委核准的《重慶商務職業學院章程》,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7年第五次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核准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你校及時發布、廣泛宣傳學校章程,並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2017年9月19日
章程內容
重慶商務職業學院章程
序 言
重慶商務職業學院前身為重慶財貿學校(1962年9月成立於南岸區四公里街)和重慶市交電公司職工大學(1980年12月成立於江北區董家溪)。重慶財貿學校於1990年遷址到沙坪壩區礦山坡150號,更名為重慶第一財貿學校。2007年12月,重慶第一財貿學校併入重慶交電職工大學。2009年2月,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備案,重慶交電職工大學改制為重慶商務職業學院(以下簡稱“學校”)。2014年5月,學校整體搬遷入駐重慶大學城。2015年12月,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商務委員會簽署協定對學校實施共建。
學校秉承“行誠信正道,育商務英才”的辦學理念,以“堅持商學融通、知行合一,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依託行業辦學優勢,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為辦學宗旨,以“通時達變的價值趨向、精誠守信的內在德行、以商載道的治學品格、面向人人的教育精神、知行合一的行為作風”為指導思想,致力於培養精技能、善經營、會管理的高素質人才,努力建成長江上游地區特色鮮明、有重要影響力的現代商務人才培養基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現代大學制度,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重慶商務職業學院,簡稱:重慶商務職院;英文譯名:Chongqing Business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縮寫:CQBVC;學校住所地:重慶市沙坪壩區大學城中路81號。
第三條 學校是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校,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落實以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服務地方經濟發展,充分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職能。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五條 學校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舉辦,重慶市商務委員會主管,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商務委員會共建。
第六條 學校舉辦者與主管部門依法指導學校制定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組織考核和評估辦學質量及辦學水平,決定學校的設立、分立、合併以及終止等事項,行使其他法定職權。
第七條 學校舉辦者與主管部門依法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為學校根據自身實際進行的發展改革提供必要支持;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法自主履行社會職能;受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並及時予以辦理;履行其他法定義務。
第八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學校章程自主辦學。
(二)制定並實施學校事業發展規劃。
(三)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及相應的學生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四)自主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五)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六)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七)自主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辦法。
(八)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九)自主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依據學校章程履行各項職能。
(二)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師生員工合法權益。
(四)給符合條件的學生頒發學歷證書,為受教育者了解本人學業成績及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及標準。
(六)規範使用辦學經費。
(七)公開有關信息,接受各方監督。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學校以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適度開展繼續教育,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國家政策、社會需求、辦學條件等,設定、調整專業,調節各專業招生比例,制訂招生方案,公平、公正、公開地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高職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加強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推動信息技術與教育教學深度融合,構建特色鮮明的人才培養體系。
第十三條 學校重視學生職業素質和創新創業能力培養,加強校內外實訓基地建設,加強“雙師型”教師團隊建設,推行學生“雙證書”制度。
第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育教學質量監控、評估、診斷、改進體系,建立健全教師考核、評價、激勵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五條 學校營造自由寬鬆的學術氛圍,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以教育教學改革、決策諮詢、套用創新、技術開發等為重點開展科研工作,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
第十六條 學校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大力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校地合作和國際合作辦學,廣泛開展培訓、鑑定、諮詢、技術開發、成果轉化等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第三章
治理結構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實行中國共產黨重慶商務職業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辦學、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和大額資金使用事項。討論審定提交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和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向上級黨組織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後備幹部和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做好學校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特別是學校領導班子建設。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黨員發展、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深入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宣傳教育,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書育人全過程,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和話語權。加強對學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加強大學文化建設,培育良好校風、學風和教風,發揮文化育人作用。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應當由黨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組織黨委重要活動,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協調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工作,支持校長開展工作,履行抓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重慶商務職業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組織協調開展學校反腐倡廉建設工作,落實黨風廉政監督責任。
第二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校長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學校的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落實黨委會討論決定的大額度資金使用、重大基建項目以及重大投資項目的安排等事項,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籌措辦學經費,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四)制定實施教學、科研計畫,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檢查評估教學質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轉化,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五)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決策、協調、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組織實施招生、畢業生就業和學生教育管理服務。
(七)研究落實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貫徹落實學校黨委關於學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項的決議和決定,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每年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關係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主要議事決策機構為學校黨委會、校長辦公會。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會在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持黨委經常工作,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命幹部,聽取和審議紀委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 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原則上每隔一個教學周召開一次。如遇重大問題可臨時召開。凡屬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都要由黨委會會議討論決定。黨委委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二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會議由校長召集和主持,對學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項進行處理和決策。會議議題由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原則上每隔一個教學周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由校長臨時組織召開。
第二十九條 學校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 例》等規定,根據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報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合理設定校內基層黨組織。
第三十條 學校根據辦學規模和工作實際,依法設立、變更或撤銷二級部門,並對職能作出相應規定或調整。
第三十一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重慶商務職業學院委員會在上級團組織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履行學術事務的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能。學術委員會由教授或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經民主選聘產生,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重新選聘,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根據學校發展需要,可設特邀委員。學術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評定教研、科研成果,審議科研管理制度、科技成果資助辦法。推薦申報各類獎勵的科研成果。
(二)調查、處理學術糾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負責學校學術道德規範工作。
(三)負責重大科研項目的立項、評審和驗收。
(四)審定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報批條件。
(五)組織、協調學校重要的學術性活動,推動和促進各類學術交流和科技合作。
(六)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應由學術委員會審議、評定的其他學術事項。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是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的指導、諮詢、審議和監督機構。教學委員會成員由相關校領導、教學單位負責人、教學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教師代表組成。教學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重新選聘,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教學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教學發展規劃、專業建設規劃,審核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畫,指導精品課程、重點課程建設,監督、指導專業課程計畫和教學大綱的編寫、實施。
(二)審議學校教學管理制度,督促、檢查教學管理制度及教學任務的執行情況。處理需要由教學委員會受理的申訴案件。
(三)審定學校教材建設規劃,負責教材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及評審、驗收。
(四)評審、鑑定和推薦教改項目及教學獎項等。
(五)負責審定學校的實踐教學基地、實驗室建設規劃,監督和指導實踐教學。
(六)審議學校委託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學事項。
第三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依法行使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教職工代表由在職專任教師、管理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教職工代表大會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要改革、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收入分配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用、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按照工會法和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
第三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團委指導下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開展工作,常設機構為學生委員會,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為行使職權。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對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崗位管理和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員及工勤人員實行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
第三十八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教職員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教學、科研和崗位要求的工作,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參加學術團體,開展學術活動。
(二)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公平獲得自身發展的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公平地獲得國內外學習、進修、交流、訪問的機會,學校鼓勵教職員工參與國際合作、在學術組織任職。
(五)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地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六)享受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勞動報酬、寒暑假帶薪休假和學術休假,享受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條件。
(七)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職稱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或者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條 教職員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二)愛護學校形象和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四)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和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五)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六)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或者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一條 學校為教職員工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創業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二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和救助機制,設立教職員工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教職員工申訴。
第四十四條 學校充分發揮離退休教職員工在學校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相關制度提供相應待遇,進行管理和服務。
第五章
學生與校友
第四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四十九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並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培養學生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環境、熱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五十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按程式受理學生申訴。
第五十一條 學員是指接受學校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受教育者。學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協定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凡在學校工作過或學習過的人員均為學校校友。校友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發展。
第六章
資產、經費和後勤
第五十三條 學校資產屬國有資產,依據國有資產管理有關法規實施管理、使用和處置。學校資產受法律、法規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變更所有權。
第五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維護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五條 學校依法加強對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的管理、保護和使用,維護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六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年度預算、分級管理、集中核算、依法公開”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合理編制預算,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保證資金規範、有效使用。學校依法建立財務信息公開制度,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八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深化後勤社會化改革,為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學校文化
第五十九條 學校積極推動文化傳承與創新,繼承和發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實踐。
第六十條 學校積極培育和弘揚大學精神,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書育人全過程,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凝聚廣大師生員工。
第六十一條 學校積極加強校園文化建設,建設優良的校風、教風和學風。培育和構建體現社會主義時代特徵,具有行業特點、高職教育特性和學校特色的校園文化。
第六十二條 學校校訓為:商行天下,學潤德才。
第六十三條 學校校歌為:《商行天下》。
第六十四條 學校校旗為白色或藍色長方形旗幟,校旗中央印有校徽、中英文校名標準組合。
第六十五條 學校校徽採用“內方外圓”的構圖,將漢字“商”融合圖案作為主體構形,依次排布中文校名全稱、建校年份和校名英譯全稱,並以商務藍為標準色;校徽既隱含著兼容並蓄、博採眾長的創新精神,又寓意了務實穩健、追求卓越的進取精神。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公曆5月18日。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報重慶市商務委員會審核和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生效後,學校或學校各單位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調整和學校發展需要進行修訂,修訂程式按本章程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