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大學章程

重慶大學章程

《重慶大學章程》 是重慶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

《重慶大學章程》共九章一百二十七條,分為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基本功能及權利、第三章治理結構、第四章教職工、第五章學生、第六章內部保障、第七章外部關係、第八章校徽、校歌、校慶日、第九章附則。

《重慶大學章程》2014年6月17日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教育部第1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7月21日經教育部核准,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大學章程
  • 外文名:Chongqing University Charter
  • 發布單位:重慶大學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2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6月17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4年7月21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修正情況,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重慶大學章程》由重慶大學第十二屆黨委會第12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中國教育部核准。
2014年6月17日,《重慶大學章程》由中國教育部第1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4年7月21日,《重慶大學章程》由中國教育部核准。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十二屆黨委會第12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重慶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6月17日教育部第1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4年7月21日

修正情況

2018年8月6日,中國教育部核准了《重慶大學章程》部分條款的修改。

章程內容

重慶大學章程(2018年修訂稿)
序 言
重慶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創辦於1929年,提出建設“完備弘深之大學”。1942年,學校成為一所文理工商法醫諸學科俱備的綜合性大學。1952年調整為以工科為主的多科性大學。1960年被確定為全國重點大學。改革開放後,學校進行了全面的恢復調整和改革建設,成為一所以工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的高校。1998年成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00年,原重慶建築大學、重慶建築高等專科學校與重慶大學合併組建為新的重慶大學。2001年列入國家“985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17年入選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學校發展進入新的歷史階段,朝著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大學辦學目標不懈奮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依法治校,建立完善的現代大學制度,維護學校的正常運行和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登記名稱為重慶大學,簡稱重大;英文譯名為Chongqing University,英文縮寫CQU。
第三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為:重慶市沙坪壩區沙正街174號。學校有A校區、B校區、C校區和虎溪校區。學校網際網路主頁為
第四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學校的舉辦者、管理者依據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對學校實施巨觀管理和監督,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基本保障條件,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學校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主辦學,維護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及其它合法權益。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
第六條 學校的辦學宗旨是“研究學術,造就人才,佑啟鄉邦,振導社會”,校訓是“耐勞苦、尚儉樸、勤學業、愛國家”。
第七條 學校辦學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踐行“樹西南風聲,創世界一流”的辦學理念,深化綜合改革,實現內涵式發展,培養能夠適應和引領未來的高素質創新型人才,造就“行業精英、國家棟樑”,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二章 基本功能及權利
第一節 人才培養
第八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培養高素質創新型人才為首要目標,以教育教學為中心工作,以增強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為基本要求,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是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第九條 學校依法開展下列教育教學工作:
(一)開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並根據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規定和社會需求,自主制定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發展規劃,適時調整辦學層次與類型結構。
(二)開展多種形式的留學生教育,提高學校的國際化程度,傳播中國文化。
(三)適度開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及學歷和非學歷繼續教育、網路教育,為建設學習型社會、構建體系完備的終身教育提供支撐和服務。
第十條 學校學科以工科為優勢,理工結合、文理滲透,多學科協調發展,涵蓋主要學科門類。學校根據國家、社會和學科發展需求,統籌制定學科專業發展規劃,並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學科專業設定和結構調整。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國家招生政策,按照社會需求、學校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訂招生方案,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自主開展招生和錄取工作,自主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吸納教師、學生、校友代表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委員會按照其章程監督招生活動,裁斷招生糾紛,維護招生公平公正。學校招生工作主動接受教育行政機關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培養標準,自主制訂人才培養方案,強化優質教學資源建設,改革教學管理制度,持續推進教學改革,完善質量評價機制,保障教學質量。
第十三條 學校堅持全員育人、全程育人、全面育人,堅持教育教學與生產勞動、社會實踐相結合,樹立教學與科研有機結合的人才培養理念,激勵教師創造性地從事教育教學活動,不斷增強教書育人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實施以下有關事項,並按規定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一)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二)制定學業證書頒發條件,根據條件頒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或肄業證書。
(三)對符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相應的學位。
(四)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對於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依照規定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二節 學術研究
第十五條 學校把學術研究作為辦學活動的重要內容和人才培養的重要途徑。堅持創新驅動發展,把學術研究優勢轉化為教學優勢,用高水平的研究和成果支撐高質量的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六條 學校建立有組織的協同創新與教師自由探索研究相結合的學術研究機制,鼓勵廣大教師和研究人員從事學術研究,提升學術研究質量和效益。
學生科研與創新是學校學術研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建立健全相應的支撐體系。
第十七條 學校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營造寬鬆的學術環境。堅守學術誠信,維護學術道德,糾正學術不端。
第三節 社會服務
第十八條 學校牢固樹立主動為社會服務的意識,積極履行社會服務職能,充分發揮知識源、思想庫和智囊團作用,服務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第十九條 學校面向國家戰略需求和新型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農業現代化的需要,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撐。
第二十條 學校面向生產實踐的需要,為行業企業技術改造、產品升級換代及新產品研發等,提供成果轉化支持。
第二十一條 學校面向國民經濟主戰場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新需求,積極向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提供知識服務,開展多種形式的教育培訓服務。
第四節 文化傳承創新
第二十二條 學校把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民族振興作為辦學的重要使命。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致力於滿足人民民眾的精神文化需求,吸收借鑑人類優秀文明成果,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第二十三條 學校堅持以先進的大學文化引領人才培養、學術發展及社會服務。普及科學知識、彰顯科學精神,繁榮哲學社會科學,奉獻文學藝術精品,傳承創新民族文化。
第二十四條 學校堅持文化育人,傳承和建立體現時代特徵、社會特點和大學特色的校園文化;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第二十五條 學校積極開展對外文化交流,為增強國家文化軟實力和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推動人類文明進步作出積極貢獻。
第三章 治理結構
第一節 管理體制與組織結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以中國共產黨重慶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為核心的決策與領導體制,建設和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
第二十七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學校黨委會和常務委員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
學院實行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學院黨政聯席會是學院決策機構。
第二十八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議事規則與決策程式,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必須經校長辦公會和黨委常委會或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第二十九條 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黨的工作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
學校黨委本著精幹高效和有利於加強黨的建設的原則,依法設定、變更或者撤銷相應工作機構和黨委部門,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黨委部門的職能。
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可批准設立二級黨組織(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或直屬支部委員會)。學校黨委可批准二級黨組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黨支部。
第三十條 學校按照科學規範、精簡高效和促進改革發展的原則,依法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學校內部行政管理機構和直屬單位,並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其職能。其增設和調整由相關部門提出、研究論證後,提請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審核批准。
第三十一條 學校以一級學科(群)為主要依據設定學院,也可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需要設定單科性特色學院或研究院,並根據需要適時調整。其增設及調整由相關部門研究提出,學術委員會組織諮詢論證後,提請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審核批准。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根據辦學職能的需要,設定研究院、所(中心)、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等科研機構或學術組織。
學校承建的國家、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學校可以與社會機構或個人合作設定教育機構、研究機構或學術組織,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進行管理。
學校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學術管理體系。學校設立學校學術委員會;學院設立學院學術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學校根據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的需要,設立重慶大學監督委員會。監督委員會由黨代會代表、紀檢監察部門代表、工會代表、教代會代表、民主黨派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對學校的決策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成立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共青團委員會、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團組織,並支持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六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設立校務委員會、理事會、校友會等組織機構。
第三十七條 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根據各自章程規定的建設目標和原則開展工作。
第二節 學校黨委
第三十八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對學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對學校黨的建設全面負責,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三十九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條 學校黨委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決策原則。
學校黨委全委會是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全校黨的工作、執行黨的決議的最高決策機構。
全委會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出席人員為黨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舉行。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黨委書記主持會議,根據會議內容可指定相關人員列席。全委會會議進行表決時,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委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能計入票數。
第四十一條 全委會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行使黨委職權,主持黨委日常工作,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全委會的決議,對黨的委員會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出席人員為黨委常委會委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舉行。根據會議內容可指定相關人員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由黨委書記在徵求校長及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意見的基礎上確定。
常委會會議進行表決時,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常委會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能計入票數。
第四十二條 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根據有關規定產生。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的全面工作,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其他黨委班子成員履行“一崗雙責”,結合業務分工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工作。
第四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重慶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協助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學校在二級黨組織中設立紀委,在同級黨委和學校紀委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節 校長
第四十四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五條 校長、副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遴選任免。
學校設總會計師,協助校長管理學校財經工作,其職責及任免按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校長辦公會的主要職責是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由校長或校長授權的副校長召集並主持,按照相應議事規程開展工作。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校長辦公會須一半以上應到會人員出席方能舉行。校長於必要時可指定其他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或相關人員列席校長辦公會。
第四十七條 學校內設行政管理機構和直屬單位是學校的辦事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相應的教學科研服務、管理和保障職責。
第四十八條 學校設校務委員會,由現任校領導、卸任校領導代表、資深教授代表等組成,按照其相關規程對學校重大事務進行諮詢評議。
第四節 學院
第四十九條 學院(研究院,下同)是學校履行學校各項辦學職能的主要實施機構。學院可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設定若干系及內設機構。
第五十條 學院接受學校黨委和行政的領導,學校賦予學院履行職能所需的自主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學院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人才培養方案、專業教學計畫和相關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國際交流和學生教育與管理。
(三)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按規定負責學院人事聘任和管理。
(四)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負責學院資產和財務管理。
(五)學校賦予的其他自主權。
第五十一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遵循“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工作原則,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召開。
第五十二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各自章程或有關規定開展工作,負責決定、審議其職責範圍內的有關事項。
第五十三條 學院根據辦學需要,設定和調整基層教學研究組織,並依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節 學術體系
第五十四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對學校學術事務的諮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權。學校學術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學科建設、教學指導、科學研究、教師聘任和學術道德等若干專門委員會。
第五十五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及學科專業設定與調整,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等。
(二)審議學校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審議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和辦法;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以及對外推薦國家、省部級優秀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三)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以及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等。
(四)評定學校自主設立的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五)審議學術評價、學術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等。
(六)審議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會章程。
(七)知曉學校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戰略規劃,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等事項。學校在就上述事項作出決策前應聽取其諮詢意見。
(八)學校有關規定及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立相應的組織機構,裁決學術糾紛;對涉及本校教師、學生或者其他相關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學術評價組織,進行認定,做出裁定。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直接做出撤銷或者建議學校撤銷當事人相應學術稱號、學術待遇的決定,同時,可以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對當事人的處理建議。
第五十七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且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組成,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具體人員構成按照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程式產生。
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特邀委員。
第五十八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是基層學術組織,在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下,按其章程獨立統籌行使對學院相關學術事務的諮詢、評定和審議權,每屆任期四年,不定期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五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規章開展學位培養與授予相關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學校學位授予規則、學位教育招生標準、培養方案及授位標準等。
(二)審定授予及撤銷學士、碩士、博士學位名單;負責提出擬授予名譽博士學位人員提議名單。
(三)審定教師招收和指導研究生資格標準。
(四)制定學科、專業人才培養及學位授予質量評估標準;審定學位點新增調整方案。
(五)審議和審定與學位培養和授予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工作,並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六十條 學校主要根據學科門類及學科建設與評價關聯性等標準設定學部。學部是受學校委託進行學術事務分類治理的平台。學部可設立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等學術組織,以發揮其在交叉學科規劃、跨學科平台和學科群建設、新興學科人才引進、人才培養改革等方面的統籌、組織和服務作用。
第六節 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六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和負責人由民主選舉產生。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五年,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其執行委員會行使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第六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有以下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四)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五)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三條 學院、學校機關、學校直屬單位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五年,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對涉及本部門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以及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應進行討論,通過後本部門方可組織實施。
第六十四條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領導下,履行維護、建設、參與、教育四項基本職能。
學院、學校機關、學校直屬單位建立分工會。
第六十五條 學校工會與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採取兩會合一的組織形式。分工會與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採取兩會合一的組織形式。
第六十六條 共青團重慶大學委員會通過其書記參加學校校務委員會或列席學校黨委的有關會議及其他合法途徑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生代表由學校全體學生按其章程民主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為學生委員會,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為行使職權。
第六十八條 學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規定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六十九條 其他群團和社團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或工作職責規定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七十條 學校教職工和學生個人可通過各種正當渠道對學校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一節 組成
第七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七十二條 教師由具有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系統地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具備相應職務的教育教學能力和科學研究能力的人員擔任。
教師應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為人師表,以知識傳遞、科學創新和優良學風教風,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學校堅持以教師為辦學主體,為教師履職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七十三條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以服務辦學為宗旨,不斷提高服務意識和專業技能,為學校辦學提供專業化的技術支撐和保障。
第七十四條 管理人員按照學校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在部門職能和崗位賦予的職責範圍內,遵循規範、高效、創新的原則開展管理服務工作。
第七十五條 工勤人員以服務辦學為宗旨,不斷提高服務意識和業務技能,為學校辦學提供輔助和保障。
第七十六條 離退休人員是學校辦學的重要資源,享受相應政治、生活待遇。學校執行國家離退休有關政策規定,為離退休人員關心和支持學校改革發展創造必要條件。
第二節 權利與義務
第七十七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人才培養、學術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學校管理和保障服務,按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享受薪酬、醫療、休假、保險、退休等待遇。
(三)公平獲得職業發展和職務晉升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學校有關處理或者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和申訴。
(七)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及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八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崗位職責,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及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節 職業發展
第七十九條 學校建立符合職業發展規律的現代大學人力資源制度。順應發展改革要求,結合各類人員的崗位特點,構建靈活、多元化的聘任制度,建立退出機制。鼓勵和促進各類人員各司其職、各展其長。
第八十條 學校實行人力資源分類管理制度,健全以質量提升為導向的教學評價與考核體系;建立符合學術研究規律、與國家和學校科技發展相適應的科研評價與考核體系;完善面向服務對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評價與考核體系。
第八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職業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教職工知識、能力、技能培訓體系,促進各支隊伍不斷發展。
第八十二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和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權益救濟機制,依法受理和處理教職工提出的異議和申訴,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八十四條 學校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五章 學生
第一節 組成
第八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接受學校培養的受教育者。分為具有學校學籍的學生和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學生。
第八十六條 對於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學生,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的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定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節 權利與義務
第八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其他資助。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獲得就業指導服務的權利。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本章程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負責受理和處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節 學生組織
第九十條 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體組織,是學校黨政聯繫廣大同學的主要橋樑和紐帶,是尊重學生主體地位、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的重要方面。
學生會、研究生會在黨組織的領導和團組織的指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及各自章程,自主開展工作。
第九十一條 學生社團是學生自發組成的學生民眾組織。學校支持學生社團建設,提倡和鼓勵學生及學生社團依法並依學校規定開展活動。
第六章 內部保障
第一節 財務保障
第九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在國家法律規定範圍內統一財會業務領導、統一財經政策、統一財務規章制度、統一財務收支計畫、統一資源調配。
第九十三條 學校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等。
學校按照“量力而行、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學校預算,積極穩妥地組織各項資金收入,明確收入分配導向、體現資金使用績效。
第九十四條 學校支出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
學校各項支出納入單位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
第九十五條 學校教育基金會是開展社會籌資的平台,通過吸收接納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個人的支持和捐助,支持和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第九十六條 學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開展財務工作。
學校財務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學校的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工作。
學校審計部門具體負責學校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二節 資產管理
第九十七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學校資產均屬國有資產,學校依據法律和國家相關規定自主管理、使用和處置。
第九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規範和加強資產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促進資源共享,提高資產利用率,維護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九十九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第一百條 學校成立專門機構開展產業經營,代表學校經營和管理國有經營性資產,依法行使學校授予的各項權利。
第三節 公共服務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建設儀器設備、圖書情報、檔案資料等資源,為學校教學、科研及管理等提供保障服務。
第一百零二條 學校加強信息化建設工作,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數據共享制度,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服務,為學校改革與發展提供信息與技術支撐。
第一百零三條 學校建立完善的公共安全體系,建立安全保障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營造安全文化氛圍,維護校園和諧穩定。
第一百零四條 學校建立完善的公共衛生工作機制,做好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管理,保障公共衛生安全。
學校加強健康教育,建設便利的體育健身設施,促進教職工身心健康,關懷學生健康成長。
第一百零五條 學校建立適應學校發展的服務保障模式,為學校改革發展提供優質、快捷、安全的服務與保障。
第四節 校園建設
第一百零六條 學校設立校園規劃委員會,科學規劃與合理利用校園土地與資源,確定校園建設規劃,建設並完善校園基礎設施,加強校園綜合治理,為教學、科研以及學校改革發展提供支撐。
第一百零七條 學校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生態文明的綠色校園。
第一百零八條 學校保護地域性、歷史性、文化性、藝術性校園景觀,結合時代需求進行科學規劃,加強校園基礎設施建設。培育有特色的校園文化形象,提升學校軟實力。
第七章 外部關係
第一節 國內合作
第一百零九條 學校積極推動與重慶市人民政府的合作,建立健全與重慶市各級政府及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拓展雙方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決策諮詢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全面促進學校與社會的互動發展。
學校積極爭取重慶市人民政府為學校提供更為廣泛的公共支持,增強學校辦學實力;支持政府有關部門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參與和資助學校辦學活動。
第一百一十條 學校積極發展與其他地方政府的戰略性合作關係。
第一百一十一條 學校理事會是學校加強社會合作、爭取辦學資源、擴大決策民主、加強社會監督,促進學校發展改革的諮詢協調機構。
學校理事會依據其章程組建並開展活動。
第一百一十二條 學校加強與行業組織、企業單位、科研院所等的合作,通過締結協定、設立聯合機構、建立實踐教學基地等方式和渠道,開展合作研究、技術開發、人才培養等辦學活動。
第一百一十三條 學校加強與國內其它教育機構、高等學校的合作與交流,建立廣泛的聯盟關係,共享優質教育資源。建立與對口支援高校的溝通協調機制。
第一百一十四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開展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監督辦學行為。
第二節 國際合作
第一百一十五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走國際化辦學的強校道路。堅持走出去和請進來的戰略,積極尋求戰略合作夥伴,與世界高水平大學、國際著名研究機構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不斷提升學校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一百一十六條 學校開展與國際高水平大學的學生互換、教師互換、課程互通、學分互認、學位互授等實質性合作。與國際高水平大學開展深度合作,聯合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引進優質教育資源。
第三節 校友
第一百一十七條 凡在重慶大學學習過的學生(學員)及工作過的教職工均是重慶大學的校友。校友是學校聲譽的重要體現者,是學校持續發展的寶貴資源。
第一百一十八條 學校密切聯繫校友,關心校友發展,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務。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促進學校發展。對學校建設作出重大貢獻的校友,學校可授予榮譽稱號,對捐贈設施設標誌紀念。
第一百一十九條 重慶大學校友總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從事相關活動,以促進校友協助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學術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協作。
第八章 校徽、校歌、校慶日
第一百二十條 學校校徽包括校標和徽章。
學校校標為圓形構圖,圓內上部區域是以毛澤東書法字型為基礎設計的“重慶大學”;中部區域為三角圖形,三角形中下部為九條水平細紋及重疊其上的五個山形圖樣,上部為“1929”數字,三角形外上方為齒輪,兩側各一束弧形橄欖枝圖案;下部區域為弧形英文“CHONGQING UNIVERSITY”。
學校徽章為題有毛澤東書法字型校名的長方形證章,規格為45mm*15mm。教職工的徽章為紅底金字,學生的徽章為白底金字。(如下圖)
學校實行校徽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條 學校校歌為1936年由胡庶華作詞、許可經作曲創作的《重慶大學校歌》。
第一百二十二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10月12日。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與終止,由舉辦者依法決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學校根據本章程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學校各項管理制度均不得與本章程相衝突。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需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提出意見,由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由學校發布。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由學校黨委授權黨委常委會行使。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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