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工商職業學院章程

《重慶工商職業學院章程》,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 2018 年 第十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 2019年1月15日簽發《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 39 號),予以正式核准。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包括總則、基本功能、管理體制、組織機構、學生學員、教職工、經費與資產、外部關係以及附則總計10章65條,9600餘字。於2019年1月15日核准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工商職業學院章程
  • 頒布時間:2019年1月15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5日
  • 發布單位:重慶工商職業學院
  • 評議機構: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39號
  • 章條數:10章65條 
  • 字數:9600餘字 
核准公告,章程全文,修訂信息,

核准公告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 39 號
重慶工商職業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 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報我委核准的《重慶工商職業學院 章程》,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 2018 年 第十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核准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 程式不得修改。請你校及時發布、廣泛宣傳學校章程,並以章程 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 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 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重慶工商職業學院章程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 39 號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2019 年 1 月 15 日

章程全文

序 言
重慶工商職業學院(以下簡稱“學校”)是以重慶廣播電視大學普通專科班為基礎,於 2005 年整合各類優質資源而建成的一所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實行與重慶廣播電視大學“兩塊牌子、一套班子、一體運行”的模式,是重慶市示範高職院校、國家骨幹高職院校。
學校充分發揮與重慶廣播電視大學“兩校一體”的優勢,以建成一所具有“網際網路+”辦學特色的統籌普通教育、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協調發展的新型高校為願景,服務於人民民眾終身學習和職業發展需要,培養高素質套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致力於成為重慶市終身教育體系構建和學習型社會建設的支撐力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依法治校,完善現代大學制度,維護學校的正常運行和 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重慶工商職業學院,簡稱“重慶工商職院”;英文名 稱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Institute,英文縮寫“CQTBI”。
學校住所為:重慶市九龍坡區華龍大道 1 號。學校現有華岩、石橋鋪、合川等校區。學校入口網站中文域名為“重慶工商職業學院.中國”。
第三條學校是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舉辦、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主管,直接 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以舉辦高等職業教育為重點,融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於一體的新型套用技術職業院校。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據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對學校實施管理和監督,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保障學校辦學的基本條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學校依法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學校為全日制公辦高等職業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 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學校在黨的堅強領導下,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馬克思 主義指導地位,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發展道路,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堅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教育教學全過程,堅持依法辦學,依法治校,實行民主管理,以“網際網路+”為辦學特色,以“學習者為中心,辦百姓身邊大學”為辦學理念,以“育人為本、開放合作”為發展理念,以提供“專業的職業教育,靈活的終身學習,開放的學習環境”為使命,以“服務人們終身學習和職業發展,服務重慶經濟社會發展”為辦學宗旨,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活動,培養適應社會需要的高素質套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六條學校堅持“一體多元三融合”辦學模式,在“改革創新、開放 融合、協調共享、特色發展”的工作理念指導下,實行職業教育和遠程教育相融合、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相融合、現代信息技術和教育教學相融合,以多形式、多元化辦學,實現多類型、多層次教育並舉。
第二章 基本功能
第七條學校把人才培養作為辦學的根本任務,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標 準,依法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大力開展人才培養模式改革,以職業教育為特色,以遠程教育為優勢,推動人才培養鏈和產業鏈相融合,開展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本科、專科教育與多種形式的非學歷教育培訓,創造條件開展留學生教育,並按規定頒發學位和學業證書。
第八條 學校把科學研究作為辦學活動的重要內容和人才培養的重要 途徑,鼓勵教師和研究人員從事科學研究,提升科學研究的質量和效益,用研究成果支撐高質量的教育教學活動。學校注重科研人才的培養,開展高水平的科研創新團隊建設,建立和完善科學研究支撐體系和協同創新機制,營造良好的科研創新環境和條件,促進學術科研人才的培養和研究創新能力的提高。
第九條 學校根據國家、社會和專業發展需求,統籌制定專業發展規 劃,以經濟管理、產業技術、城市發展、社會文化等領域的專業為主,多專業協調發展,專業集群服務產業集群,並按照規定的程式依法調整辦學層次、結構和規模。學校在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的協調和支持下,設立“學分銀行”,搭建重慶市民終身學習平台,整合各類教育資源,推進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課程資源開放共享,為廣大社會成員提供豐富、優質、多樣化的學習資源。
第十條 學校堅持文化育人,以富有時代特徵、社會特點和學校特色的 先進大學文化引領人才培養、學術發展和社會服務,實現大學文化建設與人才培養有機結合,促進師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積極開展區域文化研究以及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推動民族文化傳承與創新,促進職業教育人 才培養適應產業發展要求,實現職業教育遠程開放服務全域重慶。
第十一條 學校通過海外合作辦學、職業教育集團辦學、校企聯合人 才培養等多元化開放辦學模式,積極開展國際合作交流,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二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重慶廣播電視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 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三條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把 握學校辦學與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校黨委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四條 學校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 會方能召開,討論幹部問題和涉及全局性重大問題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的全面工作,負責組織實施黨的各項建設和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始終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完善堅持黨的領導的體制機制,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制度建設,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政治生態,提高把方向、謀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確保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
(三)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九)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十)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依法設定、變更或撤銷相應的工作機構和黨委部門。
第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重慶廣播電視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學校紀 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紀委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六條學校建立和完善議事規則與決策程式,凡屬重大決策、重要 人事任命、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運作事項必須經學校校長辦公會、黨委會研究決定。學校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並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第十七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 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做出決定。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 構,統籌行使學校學術事務的諮詢、評定、審議、決策等職權。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專業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在二級學院設定或按照專業領域設定學術分委員會。
第十九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 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基本形式。學校教代會每屆任期五年,其代表和負責人由民主選舉產生。教代會閉會期間,其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負責日常工作並行使教代會職權。教代會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行使職權、履行職責,保障與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教代會在學校許可權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學校依法建立以校工會為主體的教職工權利救濟機構及相 應的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校工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領導下,履行維護、建設、參與、教育四項基本職能。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學校由二級學院、黨群和行政職能部門、教學輔助單位、 附屬單位等機構組成。
第二十二條學校根據辦學職能和改革發展的需要,按照科學規範、精 簡高效的原則,依法設立、變更或撤銷有關內部機構和附屬單位,決定並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其職權職責配置。
第二十三條學校根據需要設立黨群和行政職能部門,代表學校履行相 關領域的管理職責和政策執行,面向師生提供公共服務,作為學校視窗負責與相關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機構的日常聯繫與溝通。
第二十四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根據二級學院的辦學目標、辦學成本和辦學績效配置資源,通過綜合預算方案為學院劃撥日常經費、配置其他資源。二級學院是學校組織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的基本單位和專業建設的責任單位,以專業(群)為主要依據而設定,接受學校的統一領導。二級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集體決策下的分工負責制,通過黨政聯席會研究決定本單位人才培養、教育教學、科學研究、黨的建設、意識形態、隊伍建設等重要問題。二級學院享有學校授權範圍內的辦學權、人事權和資源配置權。學校定期評估二級學院的 運行情況和目標完成情況。
第二十五條學校根據辦學需要,設定研究院(中心、所)等科研機構 或學術組織,作為學校向社會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科技套用推廣及創新的平台,是學校的非盈利綜合性研究機構,為學校人才培養、專業建設提供支撐。學校設立教學輔助和支持服務機構,建立適應學校發展的服務保障模式,建設教育技術、實驗設施、儀器設備、圖書情報、檔案資料等公共服務體系,為學校教學、科研及管理等提供優質、高效、安全的支持服務與保障。建立完善的公共安全體系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突發事件,維護校園和諧穩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可以與社會機構或個人合作設 立教育機構、研究機構或學術組織,可以獨立設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和附屬單位,參與地方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承擔學校經營性資產保值增值的職能,為學校提供資金支持。學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這些機構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根據需要,創新和最佳化職業教育辦學體系建設模式, 整合教育資源,突出地方和行業特色,創新運營模式,建設若干區縣、園區、行業及企業學院,探索民辦、混合所有制等辦學體制,實施並鞏固“政府主管、學校辦學、多方聯動、合作共贏”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五章 學生、學員
第二十八條 學校堅持以學習者為中心。學習者指接受學校提供的各 類教育的所有人員,包括學生和學員。學習者享有充分的學習自主權和有質量的教學,可以平等使用學校的公共教育資源。
第二十九條學生是指依法取得學校學籍、在本校註冊的接受各類高等 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培養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科技創新、學生團體以及勤工助學、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並滿足要求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未完成學校規定學業要求,獲得結業或肄業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權益。
(三)完成規定的學業,養成積極健康的學習與生活方式。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誠信守則,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二條學員是指依照有關規定在學校註冊、接受非學歷教育培訓、 沒有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員按照法律和學校的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學員相應的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三十三條學校關懷學習者成長,為學習者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輔導、 學習生涯指導、就業服務、創業指導等服務。
第三十四條學校建立學習者綜合考評制度和學習者獎懲制度。學校對 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習者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學校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習者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紀律處理、處分。
第三十五條 學校建立學習者權利保障機制,維護學習者合法權益。學 校設立學習者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保障學習者行使申訴權,按照規定程式處理學習者申訴。
第三十六條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校黨政聯繫廣大學生的橋樑和紐 帶,是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的主體組織,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學生代表大會在黨組織的領導和團組織的指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及各自章程,自主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團體是由在籍學生申請,經學校團委批准後成立的學 生組織。學校支持學生團體建設,提倡和鼓勵學生及學生團體依照國家法 律法規、學校規定及團體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章 教職工
第三十八條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 人員等組成。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教師由具有優良師德、具備較好的知識結構、善於教書育人和能夠進行學術創新並獲得教師資格的人擔任。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並具有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三十九條學校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自主進行學術創新,自主開展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活動。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工作機會和條件以及繼續學習培訓和學術休假的權利,享受相應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出勤、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認為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對學校做出的處理或處分不服的,可依法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條 學校教職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範,恪守學術道德,尊重他人教學、科研成果,誠實守信、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忠誠於教育事業,履行崗位職責,勤勉工作,接受考核。
(三)樹立良好的師德風尚,尊重和愛護學習者,以育人為第一職責,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承擔校外兼職工作須以完成本職工作崗位任務為前提,並須向學校及所在部門報告。
(六)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一條 學校實行崗位聘用與崗位管理制度,實施崗位績效工資 制度,按照精簡、效能原則設定崗位,依據崗位職責及任職條件公開招聘,擇優聘用教職工。
學校對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職務制度、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
業技術職務制度、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工勤技能人員實行技能等級制度。
第四十二條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契約管理,依據崗位職責和聘用契約對 教職工進行定期績效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績效薪酬分配、評先評優和獎懲的依據,並根據考核結果進行崗位續聘、崗位調整或解除契約等。
學校根據教學、科研等工作需要,可以採用其他用工形式,自主聘任兼職人員。
第四十三條學校重視教學、科研、管理、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為教師 開展教學和科研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培養引進具有一定影響的教授、專家,造就學科、專業領軍人物和教學名師,培育優秀中青年教學骨幹,建設教育技術支撐隊伍。
第四十四條學校對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 新等方面取得優異成績與突出貢獻的教職工,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於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約定的教職工,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予以相應處理。
第四十五條學校依法尊重和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健全教職工權益保護和申訴救濟機制。教職工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學校按照規定程式處理教職工申訴。
第七章 經費與資產
第四十六條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獲取辦學經費。辦學經費 以政府財政投入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為輔,主要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基層辦學機構上繳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七條學校建立健全受教育者成本合理分擔機制,經政府物價部 門核准,學校依法收取學費和其他費用。
第四十八條學校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 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資源使用效果,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十九條學校資源配置以發展規劃和年度事業計畫為基本依據,堅 持可持續發展理念,開展節約型學校建設,開源節流,最佳化經費支出結構。學校根據教學、科研、配套服務等用途,對房屋、儀器設備等非貨幣性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第五十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年度預算、分級管理、集中核算、依 法公開”的財務管理體制。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財務信息公開與績效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審計與監察制度等制度,強化財務運行管理,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五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 的資產管理制度,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建立資產使用績效評價機制,合理配置資源,提高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八章 外部關係
第五十二條學校利用辦學資源和辦學優勢,主動對接地方經濟社會發 展需求,加強與地方政府、行業企業的溝通與合作,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教育服務和智力支撐。
第五十三條學校堅持開放辦學,根據辦學和改革發展需要,發起、組 織、參加或退出國際和國內有關教育或科研的聯盟和合作組織,廣泛開展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建立創新創業基地,開展引進和聯合培養各類人才,不斷提升學校的社會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五十四條合作發展理事會是學校開展對外合作辦學的重要平台,依 據學校合作發展理事會章程開展活動。合作發展理事會理事長由學校校長擔任。
第五十五條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可以聯合相關教育機構、行業、企業、 科研院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企事業單位以自願的原則依法組建職業教育集團,充分實現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提高學校辦學水平和育人能力。
第五十六條學校依法成立校友會,搭建校友交流平台,發揮校友會的 橋樑和紐帶作用,增強校友與學校的聯繫;發揮校友資源優勢,尋求校友對學校辦學的支持,深化學校與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五十七條學校根據發展需要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募集資 金,接受社會捐助,資助學生,獎勵教師,服務學校建設。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五十八條 學校徽標採用“工”“商”兩個字的第一個拼音字母“G” “S”作為構成元素,表示重慶工商職業學院;“G”字母在外圍繞著“S”代表了重慶工商職業學院“一體兩翼”的發展戰略。徽標採用“紅、藍”兩種顏色構成,“紅”色代表“發展”,“藍”色代表“科技”。
第五十九條 學校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徽章。 教職工用徽章底色為紅色,文字為金黃色。學生用徽章底色為白色,文字為金黃色。
第六十條 學校校旗形狀為矩形,旗面正中為“重慶工商職業學院”八 字,左上角為學校徽標。旗面為白色底,字紅色。
第六十一條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 3 月 21 日。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 辦公會審議後,由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後生效。
第六十三條學校其他規章制度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和實施。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由學校監察處監督章程的 執行情況,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和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重慶工商職業學院:
你校送審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經審核,該章程修正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規定,現予核准。
請你校重新印發新修訂的章程,向本校和社會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將電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兩份)報我委備案。
特此批覆。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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