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工程學院章程

重慶工程學院章程

《重慶工程學院章程》於2016年11月3日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通過,於2022年10月8日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修正。章程共十三章,一百零六條,17000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工程學院章程
  • 核准施行日期:2022年10月8日
  • 核准單位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 章條數:十三章 一百零六條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核准公告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於核准《重慶工程學院章程修訂案》的批覆
重慶工程學院:
你校《關於章程修訂案核准(備案)的請示》(渝工程院文〔2022〕63號)收悉。
經審核,該章程修訂核准稿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現予核准。
請你校印發新修訂的章程,並向本校和社會公布。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2022年10月8日

章程內容

重慶工程學院章程修訂案(2022年核准稿)
序 言
重慶工程學院(以下簡稱“學校”)是經國家教育部批准設立的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校。學校創辦於2001年8月,前身是重慶正大軟體專修學院;2003年4月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重慶正大軟體專修學院基礎上設立重慶正大軟體職業技術學院;2014年5月經教育部批准,學校升格為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校,定名為重慶工程學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範學校的辦學活動和管理工作,保證學校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維護學校學生、教職工和舉辦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重慶工程學院,英文名稱:Chongqing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學校域名:http:// www.cqie.edu.cn。
第三條 學校住所為:重慶市巴南區南泉街道白鶴林16號。另設有雙橋校區,位於重慶市雙橋經濟技術開發區通橋街道西湖大道76號。
第四條 學校是由教育部於2014年審批設立的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是舉辦者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自願舉辦的、主要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社會服務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學校辦學屬性為非營利性,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
第五條 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落實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學校遵循教育規律,保證教育質量,加強自主管理,致力於提高辦學水平、辦出特色,滿足多樣化教育需求,推進學校科學發展,促進改革創新,圍繞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依法完善內部法人治理結構,體現和保護學校辦學特色與制度成果,完善自主管理、自我約束的體制、機制等。
學校堅持地方性、套用型辦學定位,以工學為主,管理學、藝術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立足重慶、面向西部,主動適應和服務信息技術、數字內容、電子商務產業和智慧型建造等領域,通過“信息技術”類專業+行業套用、非“信息技術”類專業+信息技術套用,不斷適應新產業、新業態、新技術發展趨勢,打造“信息技術+”專業人才培養特色,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基礎好、素質高、能力強的套用型高級專門人才,建設特色鮮明的工程技術大學。
第七條 學校根據國家發展戰略、產業發展需求和學校辦學條件,依法適度調整辦學規模。
辦學層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為主體,適時開展研究生教育。
第八條 學校堅持“質量立校、特色興校、人才強校”的發展理念,秉承“盡責、守信、求精、創新”的校訓精神,弘揚“自信、自立、自強”的校風、“勤學、善思、篤行”的學風。堅持以教學為中心,堅持“校企合作、產教融合”人才培養模式,加強內涵建設,不斷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推動人才培養質量不斷提高。
第九條 學校的審批機關是教育部,業務主管單位是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登記管理單位是重慶市民政局。學校接受審批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單位和其他職能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主動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第十條 學校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
第十一條 學校的舉辦者是重慶正大教育產業有限公司,開辦資金:185,809,100元(大寫:壹億捌仟伍佰捌拾萬零玖仟壹佰元整)。舉辦者的出資情況如下:
舉辦者姓名/名稱
開辦資金金額(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重慶正大教育產業有限公司
11,836,700.00
實物資產
2002年
重慶正大教育產業有限公司
1,700,000.00
貨幣資金
2003年
重慶正大教育產業有限公司
5,698,540.29
實物資產
2003年
重慶正大教育產業有限公司
29,275,704.70
實物資產
2004年
重慶正大教育產業有限公司
26,537,895.30
實物資產
2006年
重慶正大教育產業有限公司
92,500,000.00
貨幣資金
2013年
重慶正大教育產業有限公司
18,260,276.51
實物資產
2013年
舉辦者投入合計
185,809,100元(取整)
第十二條 學校舉辦者權利包括:
(一)了解學校的辦學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要求派代表進入理事會,並依據章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相應的決策權、管理權;
(三)查閱學校理事會會議記錄和學校財務報告,向理事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四)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學校舉辦者義務包括: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保障學校依法辦學、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二)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保證學校必要而穩定的辦學經費,保證學校辦學條件達到國家相關標準;
(三)依法保障學校的法人財產權,不抽逃出資,不挪用辦學經費或者私分學校財產;
(四)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維護學校利益,支持與引導學校持續健康發展;
(六)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黨的建設
第十四條 學校建立中國共產黨重慶工程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黨組織關係隸屬於中共重慶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是黨在學校中的戰鬥堡壘,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作為首要政治任務,全面加強黨建工作。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和作用是:
(一)保證政治方向。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宣傳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引導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依法辦學,規範辦學,誠信辦學,堅決反對否定和削弱黨的領導,反對西方所謂“普世價值”等錯誤思想傳播,反對各種腐朽價值觀念。
(二)凝聚師生員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學校工作各個方面,貫穿教育教學全過程,密切聯繫、熱忱服務師生員工,關心和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統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進感情,激發教職工主人翁意識和工作熱情。
(三)推動學校發展。支持學校理事會和校長依法依章行使職權、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決策,幫助學校健全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促進學校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合格人才。
(四)引領校園文化。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塑造校園文化,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組織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推動形成良好校風和學風。
(五)參與人事管理和服務。參與學校各類人才選拔、培養和管理工作,在教職工考評、職稱評聘等方面提出意見建議,主動聯繫、關心關愛,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六)加強自身建設。完善組織設定和工作機制,加強黨組織班子成員和黨務幹部管理,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嚴格組織生活制度,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強化黨組織日常監督和黨員民主監督,抓好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設書記1名、副書記1—2名。書記由中共重慶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選派。
第十七條 學校黨組織領導班子與學校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學校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制度。涉及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項,由學校黨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師生員工等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學校黨委參與討論研究,經黨委會議研究同意後再提交理事會作出決定;涉及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對外交流等事項,黨委把好政治關。建立健全學校黨委與理事會、監事會日常溝通協商制度,以及學校黨委與行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制度;強化學校黨委對學校重要決策實施的監督,定期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等聽取校長工作報告以及學校重大事項情況通報。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依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在二級單位建立黨組織,監督黨的教育方針貫徹落實,鞏固馬克思主義在學校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築牢師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二級單位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幹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後,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繫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二十條 加強學校黨員隊伍建設,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規範黨員組織關係管理,從嚴教育管理黨員。
(一)規範黨員組織關係管理。定期排查黨員組織關係,從聘用環節開始全面掌握教職工黨員身份,納入有效管理。認真落實黨員組織關係管理工作有關要求, 加強畢業生黨員組織關係管理,做到應轉盡轉、應管儘管。
(二)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堅持“三會一課”制度,增強黨員主體意識和黨性觀念。黨組織書記每年至少講1次黨課。開好學校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和支部組織生活會,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進行黨員黨性分析和民主評議。按照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嚴肅處置不合格黨員。
(三)做好發展黨員工作。重視發展優秀大學生和青年教師入黨。加強入黨積極分子教育培養,注重把教學科研管理骨幹培養成黨員,把優秀黨員教師培養成學科帶頭人。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提高發展黨員質量。
(四)從嚴教育管理黨員。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學習黨章黨規,引導黨員堅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覺悟,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嚴格守紀律、講規矩,引導黨員充分發揮在教書育人中的示範帶動作用。
第二十一條 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工作。學校黨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課堂、進教材、進學生頭腦,抓好學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學生學習生活各環節,促進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鞏固學校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陣地。重視師德師風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加強意識形態領域風險防控,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切實維護學校和諧穩定。
第二十二條 學校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加強黨內紀律檢查監督。
第二十三條 健全黨的工作部門,黨委設立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教師工作部、學生工作部、武裝部等部門,配備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從事黨的組織、宣傳、紀檢等方面工作。專業二級學院按要求配備專職組織員。落實黨建經費、活動場所等方面的保障機制,黨組織活動經費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
第四章 決策機構與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學校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成員7人,由舉辦者代表2人、黨委書記、校長、其他校級領導2人、教職工代表1人共同組成。
理事會中的舉辦者代表由舉辦者委派。黨委書記經上級黨組織任命或批覆同意,經法定程式進入理事會。校長經理事會聘任後自然成為理事會成員,任期屆滿後自動退出理事會或者經理事會同意可繼續擔任成員。其他校級領導由理事會提名產生,教職工代表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推選。
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任屆期滿後,必須按照登記管理單位和學校章程的規定開展換屆工作,成員可以依法連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或罷免。理事長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無故意犯罪記錄或者教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成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品行良好,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原則上年齡不超過70周歲。1/3以上的成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經驗。理事會成員應當及時報審批機關備案。理事會成員變更,在理事會作出同意變更決議後15個工作日內,須向審批機關提出備案申請,並提交備案材料。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增補、罷免理事(由黨委書記和教職工代表擔任的除外);
(三)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四)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畫;
(五)籌集辦學經費,審定學校預算、決算;
(六)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有關人事任免;
(七)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八)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依法履行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提請理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校長、副校級領導和資產及財務負責人;
(四)提請理事會審核重大教學建設項目、重大教育教學改革項目、重大基本建設與投資項目,以及重大內部管理體制改革項目。
(五)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會議需有2/3及以上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經1/3以上成員聯名提議時;
(三)學校黨委、校長、監事會提議時;
(四)審批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或登記管理單位要求時;
(五)突發應急重大事件時;
(六)其他特殊事項。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副理事長或其他理事召集並主持。
第三十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天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通知全體成員、監事會成員。理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必須載明被委託人、委託事項、對會議討論事項的意見等內容。每位出席會議的理事僅可接受一份委託。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決議實行一人一票,一般事項應由1/2以上全體成員同意方可作出。當理事個人利益與理事會決議事項關聯時,不得參與該事項決策。
下列事項屬學校重大事項,應經理事會全體成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一)變更舉辦者;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增補、罷免理事(由黨委書記和教職工代表擔任的除外);
(三)聘任、解聘校長;
(四)修改學校章程;
(五)制定發展規劃;
(六)審定預算、決算;
(七)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八)決定學校大額對外投資、資產重組、大宗關聯交易等重大事項;
(九)理事會成員1/3及以上認為重大的其他事項;
(十)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應形成書面決議,由與會成員簽名表示同意。
實行理事會會議材料存檔制度,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存檔材料至少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簽到記錄、會議記錄、會議決議等內容。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三十三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依法代表學校行使職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校長與內部組織機構設定
第三十四條 學校校長由理事會聘任,接受理事會領導,校長任期為4年,可以連任。
校長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風正派,熱心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熟悉高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三)年齡不超過70歲,身體健康,能依法履行職責;
(四)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和良好辦學業績;
(五)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五條 校長主持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理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章程和理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三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校長辦公會會議制度,校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由校長負責召集並主持,正式成員為校級領導班子成員。同時,視研究事項,黨委書記、政府督導專員參加或列席會議。根據需要,校長可邀請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教師和學生代表列席。校長辦公會按照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作出決定,正式成員具有表決權。校長辦公會議必須做好記錄和紀要。
第三十七條 學校理事長不經理事會同意,不得干預校長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校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理事會的決議或者超越授權範圍。
第三十八條 學校根據辦學需要自主設定行政管理部門和二級教學單位、實驗、科研及科技開發機構等內部組織機構,各機構根據相應職權與制度開展工作,並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變化、經濟社會發展和學校自身發展等情況,調整或重新設定內部機構。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負責審定學科、專業設定方案,審定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計畫和人才培養方案,評定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充分發揮學術諮詢、審議、決策作用,提高學術活動的質量。根據需要,學術委員會下設若干專門委員會,並在學院(部、所、中心)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定學術分委員會。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依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明確學術委員會組成、職責,以及委員的產生程式、增補辦法,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等,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制度和規範,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四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議學校擬規劃建設和擬申報的新增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專業,制定學位申請、授予工作的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受理學生對相應學位的申請,審查並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請的決定,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等。
第四十二條 學校制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和普通本科學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辦法,明確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原則、人員構成、負責人產生機制、任期、評定製度、議事規則及其他有關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校設立教材審定委員會,負責落實教材建設相關政策,健全校內教材管理制度,負責教材規劃、編寫、審核、選用等。學校黨委對本校教材工作負總責,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教材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學校教材審定委員會實施辦法,明確教材審定委員會的組成原則、人員構成、負責人產生機制、任期、評定製度、議事規則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十四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二級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的具體實施單位,根據學校發展需要設立、調整或撤銷。
二級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院長定期向所在學院教職工報告工作。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決策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為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包括院長、書記(副書記)、副院長(院長助理)、紀檢委員、分工會主席等。根據需要,院長、書記可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黨政聯席會根據會議議題由院長或者書記主持。
二級學院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發展計畫和人才培養方案;
(二)發展學科、專業和建設師資隊伍;
(三)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活動;
(四)負責教職工的教育和管理;
(五)負責學生的教育教學和管理;
(六)制定內部工作管理考核制度;
(七)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監督機構與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立監事會,依法對學校辦學行為進行監督。監事會由5名成員組成,分別為黨委領導班子成員2人、黨的基層組織代表1人、教職工代表2人。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推選。
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全體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依法連任。監事會成員的變更及換屆由相關各方按本條規定推選產生。
學校理事會成員、財務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擔任監事會成員。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成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學校的辦學活動是否符合黨的教育方針、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
(二)監督理事會和行政機構成員履職情況,當理事會和行政機構成員行為損害學校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三)檢查學校財務。
(四)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或其成員可以根據監督情況,向登記管理單位、業務主管單位及相關部門反映情況。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需經1/2以上監事會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監事會決議應製成會議紀要或書面決議,由出席的監事會成員簽名表示同意,保留存檔。
第四十九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組織,依法保障其活動條件、積極支持其工作開展,實行民主管理、開展民主監督,保障教職工與學生的合法權益。
(一)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方為有效。教職工代表大會實行屆期制,每屆4年,期滿進行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享有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通過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和集體福利事項,監督和民主評議各級領導幹部,積極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等權利。
(二)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組建工會,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機構,按照工會章程開展工作,發揮工會在依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中的作用。會員代表大會實行屆期制,每屆4年。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2/3以上工會會員代表出席方為有效。
(三)學校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及團中央有關規定,成立團員代表大會,代表全校共青團員意志,維護全校共青團員權益。團代會及其常設機構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在法律和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接受學校黨委和團市委的領導。團代會每4年召開一次,由共青團重慶工程學院委員會召集,並由學校黨委及團市委批准。出席代表人數超過應到代表總數的4/5及以上方可召開團代會。
(四)學校根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成立學生會組織及其他學生團體組織,在黨委領導、團委指導下開展工作,拓寬與學生的聯繫渠道,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每年召開學生代表大會,聽取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和採納。學代會代表覆蓋各個學院、年級及主要社團,由學生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一年,到期改選。
(五)學校充分發揮校內群團組織作用,為校內民主黨派組織、社會團體及無黨派人士等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創造條件,鼓勵為學校發展獻言獻策。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依照法律法規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章 教育教學
第五十條 學校堅持以社會人才需求為導向,堅持“校企合作、產教融合”的人才培養模式,注重理論知識和實踐套用能力相結合,構建“四化、三庫、兩基地、一平台”的產教融合體系,培養套用型高級專門人才。
學校推行專業教學案例化、專業實訓項目化、專業實習崗位化、教學管理智慧化;建設支撐專業教學的案例庫、支撐專業實訓的項目庫和參與專業建設的行業專家庫;建設緊密合作的校外實習基地和緊密關聯的校內實踐基地;打造一個智慧教學管理和質量監測平台。
第五十一條 學校按照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建立學科專業動態調整機制,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設課程、選用教材,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提供符合標準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加強教學建設和創新創業教育,積極推進教育教學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念指導教育教學活動,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學校推進學科專業一體化建設,突出學科專業特色,最佳化資源配置,打造重點學科鏈和優勢專業群,在重點學科的帶動和輻射下,全面提升學科專業的整體水平,培養匯聚一支較強實力的學科隊伍,大力提高科研水平,增強服務國家戰略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第五十二條 學校依據發展定位、辦學條件等制定招生章程,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公開公平公正招錄學生,並接受上級主管單位和社會的監督。招收境外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學校堅持教學工作的中心地位,按照招生簡章的承諾,依據人才培養方案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學校充分利用教學資源和現代化教育手段,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為構築終身教育體系和學習型社會服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堅持產學研合作途徑,以套用技術研發為導向,推動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為國家、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行(產)業進步提供人才支撐和智力支持。堅持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緊密結合,推進科研反哺教學,促進人才培養質量提升。
(一)創新科研體制機制,提升科研管理與服務水平,鼓勵和組織師生開展科學研究,建設套用型大學的高水平科研團隊。
(二)基於公平公正原則和學科發展需求,對不同學科或不同類型的教師和研究人員提供相應的研究資源,並鼓勵各類科學研究人員向各級政府、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申請研究資源。
(三)按照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建立科研成果分類評價與獎勵制度機制,加強學術道德建設,反對和杜絕學術不端行為,營造優良學術氛圍。
(四)積極與國內外知名大學、研究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建立長期穩定的學術交流與合作關係,不斷擴大學校學術影響力。
(五)推進協同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鼓勵和支持與政府、校外科研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
(六)學校充分利用學科專業優勢,建立健全套用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機制,促進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推廣套用。
第五十五條 學校建立辦學水平、教育質量內部評價制度,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評估,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六條 學校構建“校、院(中心)、系(部)三級管理,政府、學校、專業機構、社會四維評價”的教學質量監控體系,形成以教學質量目標、標準為核心,以質量控制為關鍵,以持續改進為手段,以提高教學質量為目的,建立健全以人才培養目標為主的教學質量目標系統、教學質量組織系統、教學資源管理系統、教學過程管理系統和教學質量監控分析改進系統;形成以人為本、全員參與、跟蹤評價、持續改進、反饋高效、閉合循環的質量保障長效機制,逐步建成目標明確、內容完善、標準健全、運行科學、保障有力、特色明顯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推動專業建設水平和套用型人才培養質量的提升。
第五十七條 學校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發展理念,堅持“黨政統一領導、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相關單位分工負責、 師生員工全員參與”的工作機制,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體系,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確保學校正常教育教學、工作、生活秩序。
第五十八條 學校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積極發揮大學文化輻射、帶動和引領社會文化發展的作用,促進國家文化事業繁榮進步。
(一)實施文化興校戰略,加強校園文化建設,加強制度文化、環境文化、行為文化和精神文化建設,促進校園文化品牌化和精品化,培育具有學校特質的師生共同的價值觀念。
(二)鼓勵師生積極開展對外文化交流,促進文化的傳承立新。
(三)堅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結合,加強師生員工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推進公民道德建設工程,培育知榮辱、講正氣、做奉獻、促和諧的良好風尚,開展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五十九條 學校按照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單位的相關規定,自覺接受年度檢查、督導和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評估,並將檢查、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各方監督。
第八章 教職工和學生權益
第六十條 學校根據國家規定和實際需要,自主聘任教職工。聘任的教師或者教學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或者其他相應的專業資格、資質。已在學校任教但尚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和學歷的教師或者教學人員,須限期達標。
第六十一條 學校招聘的教師,須先通過資格審查、試講、心理測試、思想政治審查、犯罪記錄核查等考核程式,符合要求的,方可上崗執教。
第六十二條 學校與招聘錄用教職工簽訂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的勞動或者聘用契約,在契約中除依法約定必備條款外,對教職工的權利與義務、崗位及職責要求、師德及業務考核辦法、工資福利待遇、培訓及其繼續教育等事項作出具體的約定,穩定教師隊伍。
學校聘用外籍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學校加強教師資格管理,規範教師聘用制度,建立教職工勞動、聘用契約統一檔案管理制度,包括人事檔案管理、員工聘用轉正定級、教師資格認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資調整、師德及業務考核、組織人事關係接轉、代辦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各類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出具以檔案材料為依據的有關證明等。
第六十四條 學校保障教職工的工資待遇,按照同工同酬、激勵導向、分級管理、定期調整的原則,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按時足額支付教職工工資和福利待遇,不斷完善工資制度,適時調整工資基數,合理提高人員經費在學校支出中的比例。學校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獎懲制度,定期對教職工的思想品德、業務能力、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晉級、加薪和實施獎懲的依據。嚴格師德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同時鼓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和改革,對在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方面做出積極貢獻或取得突出教育科研成果的人員實行獎勵。學校對犯有錯誤的教職工視其情節、性質與程度,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等。
第六十六條 學校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低於3%的比例建立專項資金或者基金,專款用於教職工職業激勵或者增加待遇保障,積極支持和完善教師參加各類業務競賽、科研項目、課題、評優評先等激勵機制。學校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改善教職工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
第六十七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教師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制定專任教師參加職稱評審和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的激勵辦法,逐年提高專任教師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比例。
第六十八條 學校健全教師培訓制度,完善校本研修機制,按照教師培訓經費的支出比例不得低於教職工工資總額的2.5%提取培訓經費,用於學校教師培訓。
第六十九條 學校依法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立教職工校內申訴機制,制定教職工申訴辦法,明確申訴渠道等,依法妥善處理教職工提出的申訴,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依法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住宿費等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一條 學校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獎助學金評定、發放等管理機制,從收取的學費收入中足額提取5%的學生資助資金,用於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費減免、勤工助學、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學生資助。
第七十二條 學校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包括學生入學註冊、學習成績記載制度、轉專業與轉學申請制度、休學與復學、退學制度以及畢業、結業、肄業處理的制度等。
第七十三條 學校依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依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或處分。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在對學生作出處理或處分前,應當告知學生,學生有權申辯或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進一步拓寬學生訴求渠道,建立黨政部門接待、聯繫學生,聽取學生意見與建議的工作制度,創建穩定和諧校園。
第九章 校友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友是指在重慶正大軟體專修學院、重慶正大軟體職業技術學院、重慶工程學院學習三個月以上畢業、肄業、結業的學生和學員;在上述學校工作三個月以上的教職工;學校所聘任的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學校依法建立校友聯誼會,加強與校友的聯繫和聯誼活動,為校友服務,促進校友與在校學生的交流與學習,引導校友積極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校友聯誼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校友是學校的寶貴資源,學校通過校友會及其他多種形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對學校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七十五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獲得的各類財政扶持資金(包括生均補助經費、發展專項資金和其他財政專項資金)、以學校名義收取的學費和住宿費、接受捐贈的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辦學積累等享有法人財產權,由學校財務部門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學校存續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七十六條 學校辦學經費來源包括:舉辦者投入、學生繳納的學費和住宿費、政府補助收入、各類培訓費收入、利息收入、受贈財產、辦學積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按不低於經審計的年度非限定性淨資產增加額的10%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校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學校取得的收入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不得在舉辦者、捐贈人或者理事中進行分配。
第七十七條 學校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且確保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經濟分配政策、經濟資源配置、財務收支預算、會計核算等統一。
第七十八條 學校設定獨立的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學校財務活動,全面負責具體財務管理工作,制定財務管理制度,牽頭編制財務收支預算決算,集中管理學校各種資金和經濟資源。學校財務機構應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學校財務機構負責人實行職務迴避制度。財務機構負責人、財會人員的任職資格、工作職責、工作許可權、技術職稱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重慶市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九條 學校的對外經濟活動和內部財務管理事項由理事會確定審批許可權。理事長和校長在各自的許可權內行使審批權,原則上在理事會批准的預算、方案內的財務事項,由學校校長根據教育教學、日常行政管理需要進行審批。
第八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有效的財務監督體系,維護學校正常的經濟秩序;制定相適應的內部財務控制制度,加強內部財務監督,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管理水平;積極開展內控制度檢查和績效評價考核,切實推進財務公開,自覺接受師生員工的監督。
第八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並明確預算編制方法和審批程式。學校按會計年度編制預算,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學校財務部門牽頭組織編制學校年度預算草案,由學校校長辦公會、理事會按程式進行審定。學校將審定同意的年度預算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學校預算編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原則;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堅持“保運轉、保穩定、促發展、避風險、可持續”原則。學校年度預算的收支結餘控制在合理範圍之內。
第八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學校資產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資產可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受託代理資產等。學校加強資產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八十三條 學校將舉辦者出資、政府補助收入、捐贈收入、收費收入、辦學積累等各類資產分類登記入賬,定期開展資產清查,並將清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四條 學校收取費用、開展活動的資金往來,使用在主管部門備案的賬戶,接受主管部門監督。
第八十五條 學校與利益關聯方進行交易的,遵循公開、公平、公允的原則,合理定價、規範決策,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師生權益。
學校建立利益關聯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接受教育、財政等有關部門對學校與利益關聯方簽訂協定的監管和審查。
第八十六條 學校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年度財務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報告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製作。
第八十七條 學校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合理控制學校負債規模,改善學校債務結構,充分考慮學校自身債務風險承受能力,有效防範財務風險。學校融資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學校不得作為舉辦方及其關聯方的融資平台,以學校名義融資的款項,全部用於教育教學發展的需要。學校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學校進行對外投資需履行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對外投資總額按相關規定控制在合理水平。
第十一章 校徽 校慶日
第八十八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重慶工程學院章程
重慶工程學院校徽
第八十九條 學校校徽邊沿為正圓形線條,內部以實心圓形圖形居中,以海藍為主色調,白色字母CG( “重工”拼音首字母)鑲嵌其間;正上方為弧形英文“Chongqing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正下方為毛體“重慶工程學院”。
第九十條 學校現階段的徽章為教職工(藍色)和學生(白色)佩戴的題有校名和校徽的長方形證章,規格為60x20mm。
第九十一條 學校校旗為校徽和學校中英文文字組成,底色為淺藍色。
第九十二條 學校校慶日為公曆5月13日。
第十二章 變更與終止
第九十三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在審批機關監督下,由學校組織財務清算,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處理好財產分配、債權債務等。財務清算後,由學校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向登記管理單位辦理註冊或註銷登記。
第九十四條 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學校舉辦者變更的,需簽訂變更協定,但不得涉及學校的法人財產,也不得影響學校發展,不得損害師生權益。
學校舉辦者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民辦學校的條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變更的,及時報主管單位備案並公示。
學校舉辦者不再具備法定條件的,應當在6個月內向審批機關提出變更;逾期不變更的,由審批機關責令變更。
第九十五條 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九十六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變更,應到登記管理單位進行變更登記,變更前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九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因學校理事會決定終止或因不可抗力無法實現辦學目的,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九十八條 學校終止時,需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因學校理事會決定終止或因不可抗力無法實現辦學目的,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由學校組織清算,成立由舉辦者代表、理事會代表、學校黨政班子代表、教職工代表、律師、會計師參加的清算組,人數不少於5人,且為奇數。工作程式依次為:由學校理事會作出終止決議,報經審批機關審核同意;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公告債權和債務人;學校債務的清償;學校剩餘財產的處置;學校的註銷登記。
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
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時,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清算期間,學校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九十九條 學校終止時,要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一百條 對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學生學費、住宿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可由學校自行約定或由審批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或登記管理單位指定,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不得分配剩餘財產或將剩餘財產劃轉至舉辦者公司。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完成清算工作後,向審批機關繳回學校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並至登記管理單位依法辦理法人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百零二條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學校應修改章程:
(一)學校黨委認為必要;
(二)學校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1/3以上理事會成員聯名提議;
(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
(四)法律法規進行重大調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一百零三條 學校修改章程應當事先公告,徵求利益相關方意見。
章程修改屬於學校辦學重大事項,由理事會按照重大事項議事規則辦理。
第一百零四條 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核准,自業務主管單位核准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單位備案。學校應主動將核准後的章程向社會公示。
第一百零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理事會。
第一百零六條 本章程自業務主管單位核准和登記管理單位備案後,生效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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