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交通大學章程

重慶交通大學章程

《重慶交通大學章程》是重慶交通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

《重慶交通大學章程》共十章一百零五條,分為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舉辦者與學校、第三章學校職能、第四章文化傳承與創新、第五章教職工、第六章學校組織機構、第七章資源與保障、第八章合作與交流、第九章學校標識、第十章附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交通大學章程
  • 外文名:Chongqing Jiaotong University charter
  • 章程數:一百零五條
章程內容
序 言
重慶交通大學前身是1951年為修建川藏公路、建設大西南而創辦的西南交通專科學校。1960年,改建為重慶交通學院。1961年至1963年,成都工學院土木系、四川冶金學院冶金系、武漢水運學院水工系相繼併入。1972年,重慶交通學院與重慶建築工程學院合併,1979年恢復獨立辦學,1985年獲批為碩士學位授予單位。1979年至2000年期間,重慶航務工程學校、交通部西南水運工程科學研究所、重慶交通學校(原重慶河運學校)、重慶市交通技工學校先後劃轉或併入。2000年,重慶交通學院由交通部劃轉重慶市,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建、以重慶市為主的管理體制。2006年,重慶交通學院更名為重慶交通大學(以下簡稱“學校”),並增列為博士學位授予單位。
學校秉承“明德行遠、交通天下”的校訓,堅持“嚴謹求實、團結進取”的校風,弘揚“甘當路石、進無止境”的辦學傳統,倡導 “空談誤國、實幹興邦”的奮鬥精神,立足西部,面向全國,努力建設國際上有一定影響、國內知名,以工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特色鮮明、優勢突出的高水平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保障舉辦者、學校、學生和教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推進學校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職能的根本準則和依據,是學校正常運行的基本規範。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法律法規及本章程之規定。
第三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重慶交通大學,英文名稱為Chongqing Jiaotong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CQJTU”。
第四條 學校是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為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住所為重慶市南岸區學府大道66號,設有南岸校區、雙福校區及大坪分部。學校經舉辦者批准,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規律,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職能,積極推進產學研合作和國際化進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
第七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
第八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自主辦學;完善決策、執行、監督有機結合的管理運行機制,健全規章制度體系;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等信息公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九條 學校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舉辦,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主管。重慶市人民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共建。
第十條 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辦學,為學校發展創造良好的辦學條件和辦學環境。
舉辦者指導和監督學校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任免學校行政負責人,規範學校辦學行為,考核和評估學校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學校的設立、分立、合併、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式報批。
舉辦者支持學校建設發展,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保護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非法干預。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對學校不當使用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糾正直至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制定學校章程及規章制度;
(二)制定並實施學校事業發展規劃;
(三)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產學研合作、國際交流合作、技術開發及諮詢和文化建設等活動;
(四)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及課程,制定並實施人才培養方案;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五)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六)設定內部組織機構及崗位,確定人員配備,制定收入分配辦法,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用和解聘教職工;
(七)籌集、管理和使用學校經費,管理和使用學校資產及設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法律法規,執行國家及重慶市教育政策;
(二)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撐;
(三)尊重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營造良好的學術環境和氛圍;
(四)對符合條件並達到學業標準的學生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對符合條件並達到授位標準的學生授予學位;
(五)按照國家規定要求,持續改善辦學條件;保障和維護師生員工合法權益,不斷改善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維護校園秩序、安全和穩定;
(六)規範使用辦學經費,管理資產設備,最佳化資源配置;
(七)接受舉辦者指導、監督和考核,接受專業機構評估和社會監督;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職能
第一節 人才培養
第十三條 學校面向交通運輸行業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使學生成為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具有愛國情懷與國際視野、人文素養與專業能力、責任擔當與職業操守、創新精神與創業意識的高素質人才。
第十四條 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開展下列教育工作:
(一)開展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
(二)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合作教育及留學生教育;
(三)開展非學歷研究生教育,開展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學歷教育,開展職業培訓等繼續教育。
第十五條 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布局對人才的需求,結合學校學科專業基礎和優勢,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最佳化學科專業結構,以工為主,工、管、理、經、文、法、藝等多學科協調發展。
第十六條 遵循國家和重慶市招生政策,結合社會需要和辦學實際,制訂招生計畫和方案。依據學科專業人才的培養目標、培養層次和培養類型要求,確定和調整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錄取學生。
第十七條 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及規格,制定人才培養方案,提供教育教學資源,制定並執行課程、學籍、考試等教學管理、教育管理和學位管理等制度,建立教育教學質量評估、監控和保障體系。
第十八條 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健全“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格局,完善“教書育人、科研育人、實踐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文化育人、組織育人”機制,著力培養學生良好品德和行為規範,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引導學生成長成才。
第十九條 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注重教學與科研相結合,開展校內外協同合作與國際交流合作。深化教學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模式,不斷完善理論教學、實驗實訓、學科競賽、社會實踐、創新創業等相結合的培養機制,最佳化課程體系,更新教學內容,豐富教學形式,開展教學研究,改進教學方法和評價方式。編制並發布人才培養質量報告。
第二十條 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一)確定和調整學業修業年限;
(二)制定學歷證書頒發條件和標準,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根據完成學業情況頒髮結業證書或肄業證書;
(三)制定學位證書頒發條件和標準,對符合條件並達到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標準者,授予相應學位;
(四)按照國家、行業及學校相應規定和要求,對符合條件並達到標準者頒發專業證書、培訓證書、寫實性學業證書、技術等級資格證書等非學歷證書;
(五)學校可對為社會做出卓越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學位。
第二十一條 按照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規定,組織開展畢業生就業工作,提高畢業生就業能力和質量。開展學生職業生涯規劃和就業創業教育、指導、諮詢與服務,積極拓展就業市場,收集、發布就業信息,組織各類招聘活動,推薦畢業生就業,編制並發布畢業生就業質量報告。
第二節 科學研究
第二十二條 通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諮詢、成果轉化、學術交流,實現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和科技服務,促進創新人才培養,推動學科專業建設,增強學校的科技創新和社會服務能力。
第二十三條 堅持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相結合,以高水平科研促進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利用科研資源支持教學改革和實踐,發揮科研平台助推學生創新創業的重要作用,組織學生參與科研項目和科技創新活動。
第二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體系,開展基礎科學和套用科學研究,鼓勵並支持理論創新和技術創新,注重重大共性關鍵技術攻關與高新技術研發。
第二十五條 加強高水平科研基地與創新平台建設,注重創新團隊和科研人才隊伍建設,培養科研領軍人物和拔尖創新人才。
第二十六條 開展國內外科學技術研究交流與合作,加強協同創新,主動融入交通運輸行業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與行業及企業、高校、科研院所開展科研合作,共建研發基地、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聯合開展攻關。
第二十七條 推進科研成果的培育和孵化,注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和利用。
第二十八條 完善科研工作政策和制度體系,健全科研評價考核體系與激勵機制,提升科研管理服務水平。
第二十九條 營造自由嚴謹的學術氛圍,鼓勵科技創新,尊重學術民主,倡導求實學風,反對和糾正學術不端行為。
第三節 社會服務
第三十條 履行社會服務職能,發揮學科專業特色和人才培養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教育培訓服務,為交通運輸行業、地方及企事業單位輸送、培訓各類專門人才。
第三十一條 加強科研成果推廣與套用,完善科研成果轉化機制,在工程檢測、勘察設計、產品開發、技術諮詢、管理服務等方面,為交通運輸行業發展、區域創新體系構建、企業技術進步提供科技服務。
第三十二條 發揮智囊團、思想庫和知識源作用,為政府及企事業單位決策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智力服務。
第三十三條 鼓勵師生以社會實踐、科技諮詢、科普活動、義務勞動、支教援邊、扶貧助困、社區共建等方式,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和志願服務。
第三十四條 利用實驗設備、圖情文獻、文體場館、校園景觀等資源,以合作共建、資源共享、開放服務等方式,為社會提供資源服務。
第四節 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三十五條 以推動文化傳承與創新為使命,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借鑑與吸收人類優秀文明成果,加強文化創新與人文社科研究,提升學校文化軟實力。
第三十六條 發揮文化育人功能,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促進大學文化建設與人才培養有機結合,提高師生人文素養和綜合素質。
第三十七條 加強校園文化建設,凝鍊和弘揚大學精神,突出交通文化特色,厚植文化底蘊,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活動。利用圖書館、檔案館、校史館、博物館及校園人文景觀等校內文化平台和載體,塑造校園文化品牌,營造健康高雅的校園文化環境。
第三十八條 注重新媒體環境下網路文化建設,打造網路文化陣地,豐富網路文化資源,加強網路規範管理,發揮網路育人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九條 建設先進文化高地,強化社會道德風尚和主流輿論,推介和宣傳優秀文化成果,普及科學文化知識,開展對外文化交流。
第四章 學生
第四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三條 建立健全學生成長成才的服務及資助體系,為學生提供指導和幫扶。
第四十四條 支持學生團體建設,並為學生團體及學生依法依規開展活動提供指導與保障。
第四十五條 對德、智、體、美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學生給予相應的學籍處理;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國家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學校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健全學生權利救濟制度,設立學生申訴調解機構,負責受理學生申訴相關事宜。
第四十六條 招收港澳台、外國留學生及交換生等,建立相應教育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和約定進行管理服務。
第四十七條 學員是指在學校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包括培訓人員、進修人員等。學員按照法律法規及學校制度規定和契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完成非學歷教育的學員頒發相應的結業證書、資格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八條 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九條 教師是教職工的主體,由具有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具備良好師德師風和教學科研能力的人員擔任。
第五十條 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並組織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活動;
(二)獲得必需的工作、學習及後勤保障條件,按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三)依照聘用契約約定和崗位考核結果獲得相應薪酬,享受相應福利待遇;
(四)獲得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公正評價,表現突出者獲得表彰獎勵;
(五)獲得職業發展、職務職稱晉升的公平機會;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知悉學校建設、改革和發展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參與評定學校教育教學質量和管理服務質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可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提出申訴或依法維權;
(八)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教職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履行崗位職責,勤勉工作,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立德樹人,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實踐育人;
(四)參加學校組織的學習培訓、學術交流、創新創業、崗位競賽、文娛體育、社會服務等各類活動;
(五)愛護校園環境,維護校園工作、生活、公共秩序與安全穩定;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的公用設施設備,規範、文明使用網際網路;
(七)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維護和弘揚良好校風、教風和學風;
(八)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 實施教職工聘用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與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技術等級聘用制度。
第五十三條 建立教職工管理制度。
(一)建立教職工編制管理制度,完善定編、定員、定崗管理辦法;
(二)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構建職業能力培訓體系,開展國內外學習與交流,鼓勵支持其提升學歷和職業技能;
(三)建立教職工薪酬制度,實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晉升、獎勵或解聘、處罰等的依據,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薪酬及福利待遇;
(四)建立教職工獎懲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教職工,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和相應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國家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教職工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第五十五條 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設立教職工申訴調解委員會,健全教職工幫扶、救濟及相應的權益保護機制。
第五十六條 執行國家離退休政策規定,落實離退休人員的政治、生活待遇,組織離退休人員開展有益活動,發揮離退休人員在學校建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十七條 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聘請國內外師資承擔相應的教學科研任務;聘請國內外教授及專家作為兼職教授、客座教授、講座教授、名譽教授等,設立特聘教授或顧問、首席科學家等崗位,承擔學科專業建設和平台建設等任務。外聘教師及專業人員依據相關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和待遇,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十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學校按照一定條件和程式,可臨時聘用工作人員。聘用人員依據相關規章制度及聘用契約,享受相應權利和待遇,履行相應義務。
第六章 學校組織機構
第一節 領導體制
第五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重慶交通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重慶交通大學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六十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學校行政工作,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對職責範圍內和分管領域的黨風廉政建設履行“一崗雙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用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重慶交通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委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監督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履行監督、執紀、問責的職責。
學校設立行政監督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開展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等工作。
第六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依據有關規定產生,按照自身章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可就學科建設、教師聘用、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人才評價等事項設立專門委員會,並授權其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學院(部、所)應設定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校學術委員會章程或授權開展工作。
第六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有關法規產生,按照自身章程行使學位授權點的審議、評估、調整或者撤銷,學位授予、撤銷及相關學位評定工作的職權。
學院(部)應設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或授權開展工作。
第六十四條 學校成立工會及女職工委員會、共青團、科協、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團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組織的領導下,依法並按照各自章程履行職責,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六十五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和產學研合作的重要組織形式與制度平台,是推進產學研合作,指導、支持學校建設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理事會由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和企事業單位及學術團體、校友代表等組成,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節 決策運行機制
第六十六條 學校通過中國共產黨重慶交通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學校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會議、校長辦公會議等集體研究決定學校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
第六十七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決策制度。
學校黨委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學校定期召開黨委全委會會議,如遇重大問題可以臨時召開。
學校黨委全委會會議由常委會召集,黨委書記主持。會議議題由常委會確定,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與思想政治工作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
第六十八條 學校黨委全委會會議閉會期間,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黨委常委會對全委會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黨委常委會會議定期舉行,遇有特殊情況可由黨委書記臨時組織召開。
黨委常委會會議成員為校黨委常委,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會議由黨委書記(或委託副書記)召集並主持,議題由黨委常委和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與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重大事項和幹部任免採取表決方式確定。
第六十九條 學校黨委召開書記辦公會議,按黨委全委會和常委會要求,研究決定、安排部署學校黨建具體工作。
書記辦公會議由黨委書記(或委託副書記)召集並主持,成員由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相關常委等組成;黨委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書記辦公會議定期召開,遇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七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校長辦公會議定期舉行,遇有特殊情況可由校長(或授權的副校長)臨時組織召開。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或授權的副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校長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七十一條 按照學校黨委、行政要求,學校黨委常委和領導班子成員通過召開專題辦公會議,就分管工作的具體實施和推進作專題研究部署,提出擬由黨委常委會會議或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
第七十二條 根據上級要求和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議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與推進相關工作,提出擬由黨委常委會會議或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
第三節 學校內部機構
第七十三條 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定教學科研單位、黨政機構、教輔機構、直(附)屬單位以及社會服務、後勤服務等單位或機構。
(一)根據學科專業發展和教學科研需要設定教學科研單位,包括學院(部)和科研院(所、中心、室);
(二)根據黨政工作需要設定黨政機構,承擔校內黨政工作的計畫、組織、協調、指導、服務、監督和對外聯絡等職責;根據專項性、階段性工作需要,設定相應工作機構,掛靠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工作;
(三)根據辦學活動需要設定教輔機構,為教學、科研、管理提供公共服務保障;
(四)根據管理服務需要設定直(附)屬及後勤服務單位,履行相關管理服務職責,為學校與師生提供服務保障;
(五)根據需要設定或參與組建教育科技等社會服務單位,為行業、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支持和服務。
第七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原則,可變更或者撤銷學校設定的單位和機構,最佳化調整其職能職責。
第七十五條 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院(部)接受學校黨委和行政的領導,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根據學校發展及相關規定要求,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需要設立系、所、室、中心等相關教學科研機構和學術組織,並聘用相關負責人;
(二)制訂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擬訂人才培養方案、專業教學計畫和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教育管理、招生和就業指導服務,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校友聯絡、國際合作與交流,開展文化、體育等活動;
(四)組織開展學科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和科研平台建設;
(五)開展人才隊伍建設,按規定負責崗位評聘、人事管理、績效考核及分配等;
(六)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負責資產、財務與行政管理;
(七)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完善質量監控機制,維護安全穩定;
(八)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十六條 學院(部)、研究院(所、中心)實行黨政聯席會議集體決策下的分工負責制,按照學校制定的議事規則,通過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和研究決定本單位的重要事項。
第七十七條 院長(主任、所長)全面負責本單位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穩定工作職責,並通過院(部、所、中心)務公開等形式,定期向本單位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及重要人事和財務等情況。
第七十八條 學校黨委依據相關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在教學、科研、管理、服務單位設立基層黨組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等保證監督本單位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決定,負責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加強本單位師生員工的教育和管理,負責本單位的穩定與安全工作,組織動員黨員和幹部民眾努力完成本單位各項工作任務。
黨總支等黨組織可下設若干黨支部,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開展工作,發揮戰鬥堡壘作用。
第七十九條 獨立設定的科研院(所)或具有管理職能的科研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內設機構和學術組織,聘請研究人員並實行績效考核,管理和使用相關經費,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協同相關學院開展人才培養等工作。
第八十條 學校對各單位/部門實行目標責任考核。各單位/部門須貫徹執行學校決議決定,切實履行職能職責,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第四節 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八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校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履行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報告,學校建設、改革與發展以及其他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用、考核、獎懲辦法;審議學校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等職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實施細則並以此開展工作。
學校教代會設立執行委員會,在教代會閉會期間履行教代會職權。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依法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單位範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校工會是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是學校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八十二條 支持校內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代表人士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校內各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十三條 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依據相關法律和章程開展活動。學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為學生會、研究生會,在學生代表大會休會期間代為行使職權。
第七章 資源與保障
第八十四條 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和接受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的經費籌措機制。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等。
第八十五條 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將全部收入、支出納入年度預算,堅持勤儉辦學,依法管理和使用學校經費。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範財務行為,防範財務風險,依法依規公開財務信息,接受師生員工、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八十六條 建立健全審計工作機制。依法獨立開展審計工作,完善內部控制審計,開展預算管理、財務收支與經濟責任審計,開展重點領域、重大項目、重要政策跟蹤審計和專項審計。學校依法依規通報審計結果,維護學校資產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教育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八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依法管理、配置和合理使用國有資產。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率,保障資產安全,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八十八條 學校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以及依法認定的學校所有的其它權益。
依法管理、保護、使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
第八十九條 合理配置儀器設備,建設圖書情報、檔案資料等資源,為學校教學、科研及管理等提供服務保障。
第九十條加強教育信息化建設,構建網路平台,規範資源管理,推進網路套用,維護網路安全。
第九十一條 制定並實施校園建設規劃,完善校園基礎設施和基本條件,綠化美化校園,打造人文景觀,保護校園文化環境與優秀歷史建築,建設可持續發展的節約型綠色生態校園。
第九十二條 通過多種方式構建後勤服務保障體系,在物業、餐飲、交通、醫療、通訊等方面為學校建設發展和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務。
第九十三條 加強安全基礎條件建設,健全安全保障體系;完善公共衛生工作機制,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健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第八章 合作與交流
第九十四條 堅持開放辦學,主動融入國家和地方發展戰略。利用自身辦學優勢,積極開展與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和行業組織、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及學術團體等的合作與交流,促進人才培養模式創新,推進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套用,通過各種方式參與社會服務,為學校辦學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
第九十五條 實施國際化戰略,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推進人才聯合培養、留學生教育、師生交流與培訓、海外引智、境外辦學、科研合作與學術交流等。
第九十六條 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開展活動,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捐贈項目和基金等,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第九十七條 發起成立校友會,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開展活動,可在各地及海外設立校友聯絡機構。校友會宗旨是加強校友與學校之間、校友之間的聯繫,關心、服務、支持校友的成長進步,鼓勵校友以多種方式支持學校建設發展。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九十八條 校旗為標準色長方形旗幟,底色為藍色,中央印有白色學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
第九十九條 學校校歌為《重慶交通大學校歌》。
第一百條 學校標識主要包括學校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是以秦漢篆體“交大”二字變形組合,圖形底部“1951”為建校時間;外環上方為“重慶交通大學”中文校名,下方為英文校名。
學校徽章為印有學校徽志的圓形證章和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的校慶日為公曆11月7日。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零二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審定,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
第一百零三條 本章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和學校發展需要進行修訂,修訂程式與制定程式一致。
第一百零四條 學校設立章程委員會,負責本章程的起草、修訂和解釋。章程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政策與法治辦公室。
第一百零五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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