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青年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重慶青年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重慶青年職業技術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8年第十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2019年1月15日予以核准。

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舉辦者與學院、職能與任務、內部治理結構等九章,總計七十七條。章程全文12000餘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青年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 核准時間:2019年1月15日
  • 核准單位: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 評議機構: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0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8年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核准公告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0號
重慶青年職業技術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報我委核准的《重慶青年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8年第十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核准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你校及時發布、廣泛宣傳學校章程,並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2019年1月15日

章程內容

重慶青年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序 言
重慶青年職業技術學院創建於1954年,1987年國家教委同意成立重慶青年管理幹部學院,2006年經重慶市政府批准重慶青年管理幹部學院轉制為普通高職院校,更名為重慶青年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院”),2013年明確辦學規模為6000人。2007年從渝中區棗子嵐埡整體搬遷到北碚歇馬鎮,與重慶市團校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2016年由共青團重慶市委員會劃轉重慶市委教育工委主管。
學院秉承“明德篤學、求真強技”的校訓,堅持“以人為本,敢為人先”的發展理念,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知行合一”的辦學思路,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內涵建設為主線,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著力培養真才實學、朝氣蓬勃、忠誠勤奮、敢於擔當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依法自主辦學,保障舉辦者、學院和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實現學院治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重慶青年職業技術學院,簡稱“重慶青年職院”;英文名稱:Chongqing Youth Vocational&Technical College,英文縮寫CQYVTC。
第三條 學院住所:重慶市北碚區鹽井壩1號。
第四條 學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加強黨對學院工作的全面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職業教育規律,堅持立德樹人,忠實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功能,堅持走“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知行合一”辦學之路,立足重慶、面向西南,努力為重慶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高素質高層次技術技能型人才,辦政府、社會、企業、學生和家長滿意的高等職業教育。
第五條 學院以財經商貿、教育與體育、電子信息大類專業為主體,以旅遊、醫藥衛生大類專業為特色,包括新聞傳播、裝備製造、公共管理與服務、交通運輸等大類專業。
第六條 學院堅持黨委領導、院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依法治校。
第七條 學院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堅持開放辦學,主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院
第八條 學院是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舉辦,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主管的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院,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權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九條 學院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指導學院的改革發展,規範學院的辦學行為;任免學院負責人;考核、評估學院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條 學院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保障學院行使辦學自主權;保障學院辦學經費的穩定增長;提供必備的辦學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等。
第十一條 學院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依法自主辦學;
(二)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三)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自身辦學條件,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以人才培養工作為中心任務,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自主開展與國內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學院實際需要,以精簡、高效為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用、管理教職工;
(八)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各系、專業招生比例;
(九)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十)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十一)管理、使用學院的資產和經費;
(十二)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院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職能與任務
第十三條 學院面向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遵循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發展規律,以培養全面發展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為核心目標,形成以產教融合、工學結合為主導的人才培養模式,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大學文化建設、內部運行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條 學院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以專科層次高等職業教育為主,並根據需要開展各級各類繼續教育與培訓。
第十五條 學院依據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行業企業技術升級對人才的需求以及學院的辦學條件,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合理確定辦學規模。根據人才培養需求、目標與標準,自主制定和實施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加強優質課程教學資源建設,創新教育教學管理模式,持續推進教學改革,構建完善的質量監控體系,保障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六條 學院科研工作為提升教師科研能力和教學水平、促進教育教學改革、開展專業建設和人才培養服務,為行業和區域經濟技術進步和轉型升級服務,大力開展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轉讓和技術諮詢等科技活動,為行業和區域經濟技術進步和轉型升級服務。
第十七條 學院加強科技創新體系建設,不斷完善產學研用結合協同創新機制,加強各類科技服務平台、科技創新團隊建設,加強科技人才培養,不斷提升科研創新能力。
第十八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評價體系,尊重科研工作規律,弘揚求真務實的科學精神,規範學術行為,保障學術自由,反對和查處學術不端行為,激發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十九條 學院依託人才、技術、設施、設備等方面的優勢,合理利用教育教學資源、開展學歷教育、技術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鑑定服務社會等工作,為行業、企業以及社會各類人員的繼續教育和終身學習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鼓勵支持教師團隊和學生團體以志願者服務、團體活動等形式,深入社區、鄉鎮和企業等,開展科技服務、文化服務、公益事業服務等活動,在區域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作用。
第二十一條 學院堅持協同創新,開展合作共建,堅持產學研協調發展,大力推進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為產業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撐。堅持面向生產實踐的需要,為產業轉型升級、企業技術改造及新產品研發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二條 學院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以“明德篤學、求真強技”的校訓精神為核心,堅持培育和打造校園特色文化,發揮校園文化引領風尚、教化師生的作用,培育師生員工良好的公民素養和職業素養。
第二十三條 學院營造平等、寬容、互助的人際環境,整潔、綠色、人文的自然環境,注重發揮環境的育人功能。
第二十四條 學院以大學精神為主體並融入職業文化和優秀企業文化,形成先進的精神理念、制度機制、行為活動、物質環境,推動產業文化與校園文化的融合。
第四章 內部治理結構
第一節 管理機制
第二十五條 學院按照科學規範、精簡高效和促進改革發展的原則,依法設立學院教學、科研、行政等內設管理機構和直屬單位,明確職權職責配置,並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學院設定的各級各類機構根據學院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或開展專業業務工作。
學院實行校、二級院系(部)兩級管理體制,充分發揮二級院系(部)的辦學主體作用。
第二十六條 學院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教育教學、服務管理的需要,設立學術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等治學機構,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等民主管理機構,設立校友會、合作辦學理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二十七條 學院根據重大工作或重要事項的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或組織,作為輔助決策或組織協調機構。專門委員會或組織根據主要負責人授權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學院健全重大事項決策規則,就學院改革發展過程中全局性、政策性重大事項的決策,廣泛聽取黨員幹部和教職工及民主黨派人士的意見與建議,充分發揮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及學院其他重要機構的作用,保障和實現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第二節 黨委
第二十九條 學院黨委是學院的領導核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等相關規定履行各項職責,加強學院黨委對學院工作的全面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堅決維護”,把握學院發展方向,決定學院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以人才培養為核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三十條 學院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發展道路,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辦學、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事項。討論決定學院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監督黨委重大決議和集體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討論審定向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和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負責幹部的選拔任用、教育培養和監督管理,討論決定學院內設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向上級黨組織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後備幹部和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堅持黨管意識形態原則,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牢牢掌握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主導權、話語權。加強對學院外事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特別是學院領導班子建設。加強對基層黨建工作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七)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學習研究宣傳馬克思主義,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書育人全過程,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學院黨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黨委會是黨委領導的基本形式,由黨委書記或黨委書記委託的副書記召集和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重大問題。
黨委會議事決策制度按照學院黨委會議事規則執行。
第三十二條 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院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領導下,圍繞學院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院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預防與懲治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院事業穩定健康發展;
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職責及任務: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監督校內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學院決議決定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在黨委領導下加強黨風廉政和反腐敗工作,抓好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
(三)調查處理學院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以及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或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四)受理對本校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以及對紀律處分不服的申訴,保護黨員、幹部、監察對象的民主權利;
(五)對黨員幹部進行多種形式的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加強黨風廉政、反腐倡廉的宣傳教育和制度建設。增強黨的意識、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六)協助黨委搞好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完善幹部管理監督機制,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七)組織實施對學院組織的幹部考核、招投標、招生考試等重要事項監督工作;
(八)參與學院的重大決策、列席學院的重要會議,參與人事任免、考察研究和公派幹部職工出國出境審查研究及各種經濟契約的監管工作,使學院的行政監察工作貼緊學院的中心工作,主動監督檢查,發揮效能監督作用,以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進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九)完成學院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節 院長
第三十三條 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學院黨委領導下,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指示決定和學院黨委決議,依法行使各項職權,全面負責學院人才培養、科技研發、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學院院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等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院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學院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院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併合理使用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學院行政實行院長統一領導、副院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院長辦公會是學院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工作,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長辦公會議事決策制度按照學院院長辦公會議事規則執行。
第四節 治學組織
第三十六條 學院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討論決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規程、學術道德規範等學術管理制度;
(二)審查評定教師崗位擬聘人選、專業的設定、變更和撤銷等事項,評定並推薦教學和科學研究成果獎;
(三)受理審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
(四)對學院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人才培養總體方案,教學科研單位的設定,學院預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與使用以及中外合作辦學、重大項目合作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是學院教學工作的指導、研究、諮詢、監督和審議機構。教學工作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結合學院實際,對學院教學基本建設、教學管理、教學改革提出建設性意見;對人才培養模式、教育教學改革等重大事項提出可行性意見和建議;
(二)研究教育教學管理工作中的問題,審議學院教學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
(三)審議教學改革方案和考試改革方案,對影響教學質量的問題進行專題研討,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並對教學改革工作中出現的重大事項進行評價和研究;
(四)指導學院內部的教學評價和教學質量監控工作;
(五)向學院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等機構提供指導意見;
(六)其他需要教學工作委員會審議、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 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是學院開展專業建設工作研究、諮詢及指導的機構,是在專業建設的規劃、改革、創新等方面為學院決策提供依據的機構。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開展專業調研、專業規劃與布局、專業調整、負責新設定專業的論證和每年各專業招生計畫的審定等工作;
(二)負責教改試點專業、重點專業(群)建設巨觀指導與管理,負責校級重點專業(群)的評審和市級、省級、國家級重點專業(群)的推薦;
(三)制訂最佳化專業結構的原則和方案,按照國家、省級、校級改革試點專業的標準定期對各專業建設情況進行評價;
(四)制訂、審定和修改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並負責監督檢查人才培養方案的執行;
(五)指導、協助校內外實驗實訓基地建設,積極提供校外實習場所及推薦行業企業專家到學院講課,積極開展本專業科技信息方面的講座,指導、協調產學結合、校企合作有關工作;
(六)指導實踐性的教學與實習、實訓基地,審議專業技能考核的標準和要求;
(七)修訂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條例,確定工作計畫;
(八)其他需要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審議、決定的事項。
第五節 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院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學院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凡與學院簽訂聘任聘用契約、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代表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師資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要改革、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收入分配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用、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學院工會是學院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
學院設立校級工會組織與二級院系(部)、職能部門分工會組織,校工會組織對分工會組織進行工作指導。
第四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學院黨委領導、學院團委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拓寬學院和學生聯繫的重要渠道,代表和維護全校學生的利益、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學生代表通過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審議學生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審議學生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委員會;
(四)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聽取和審議學生會工作報告;
(六)選舉產生學院學生會幹部;
(七)參與學院有關事項的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討論學院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八)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四條 學院尊重和支持學生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院支持其常設機構學生會依法參與學院管理,維護全體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六節 內設機構
第四十五條 學院根據專業分類設定二級院系(部)。二級院系(部)是組織實施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的基本單位,在學院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院根據科研工作需要,可設定獨立建制的科研機構和掛靠在二級院系(部)的非獨立建制的科研機構,承擔相關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工作。
二級院系(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院的事業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自身實際,制定二級院系(部)事業發展規劃並報學院審定。組織實施二級院系(部)事業發展規劃,自覺接受學院的檢查、評估和監督;
(二)負責本單位內部機構運行,制定工作規則和運行辦法,就人員的聘任與管理提出建議;
(三)組織實施本單位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教學資源建設,加強日常教學管理和質量控制,確保教學質量;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及其他學術活動,開展社會服務與部門文化建設活動;
(五)負責本單位學生的教育與管理,組織學生活動,按許可權對學生的獎懲進行處理,開展學生創新創業等綜合素質教育;
(六)管理和使用學院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開展招生宣傳、就業創業指導工作;
(八)學院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六條 二級院系(部)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院黨委批准,設立相應黨的組織。
二級院系(部)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院黨委決議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監督保障作用;
(二)加強黨組織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鬥爭,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宣傳工作,組織黨員活動和教職工政治學習活動,加強師德師風建設;
(四)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會議。
(五)完成學院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條 二級院系(部)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黨政聯席會議是二級院系(部)的議事決策機構,根據其議事規則討論決定本單位的重要事項,包括: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年度總結,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規章制度,專業建設、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設和宣傳工作等;人事調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推薦、獎懲、招生、畢業等;年度經費預決算、大額資金使用等。
第五章 教職工與學生
第一節 教職工
第四十八條 學院教職工包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四十九條 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評審、崗位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條 教職工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學院各項規章制度;
(二)珍惜愛護學院聲譽,維護學院利益,自覺為學院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愛護學院教育教學設施,合理使用學院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一條 學院依據國家收入分配製度,實行科學規範、績效優先、公平公正的薪酬制度,根據發展水平和實際條件,努力改善教職工的工作生活條件和福利待遇。
第五十二條 學院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製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的德、能、勤、績、廉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獎勵、處分和解除聘約的依據,依法依規對教職工進行聘用、考核、培訓、晉升、獎勵、懲處、辦理退休等。
第五十三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學院設定教職工申訴委員會,受理和處理教職工提出的申訴。
第二節 學生
第五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並在本校註冊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院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第五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科技文化及創新創業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技能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院管理,對學院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院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學院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和學院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七條 學院為學生全面發展提供必要條件,鼓勵學生參加科技研發、技能競賽、創新創業、文娛體育、社會實踐等活動,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五十八條 學院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等形式的助學項目,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幫助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保障學生不因生活困難而輟學。
第五十九條 學院科學公正評價學生的學業成績和品行。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學生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學院紀律的學生,學院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條 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院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院批准並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院管理制度範圍內活動,接受學院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院批准。
學院為學生團體和組織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和經費。
第六十一條 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滿規定的學分,符合相應條件的,準予畢業,由學院發給畢業證書。如不符合畢業條件,可按照規定分別給以肄業、結業、退學等處理。
第六十二條 學院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院成立由主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法律專家組成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接受學生申訴。學生對學院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學院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式處理學生申訴。
第六章 對外交流
第六十三條 學院堅持開放辦學,促進學院與社會的緊密聯繫,吸納社會力量參與辦學,健全和完善社會參與、支持、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六十四條 學院依法設定校友會。校友會是負責聯絡和服務校友的工作機構。學院向校友通報學院發展情況,鼓勵校友參與或者合作開展人才培養、科技研發與社會服務等方面工作,為校友回饋母校提供便利。為國家和社會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學院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
第六十五條 學院依法建立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基金會是學院加強和校外各界聯繫與合作,募集辦學資金,獎勵、資助學院師生,推動學院教育事業發展的非公募基金會,運行按照學院基金會章程實施。
基金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接受政府資助與社會捐贈;
(二)資助學院貧困學生完成學業;
(三)獎勵為學院建設與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
(四)支持學院的建設與發展。
第七章 資產、財務與後勤
第六十六條 學院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為開展辦學活動、服務師生員工發展提供保障。
第六十七條 學院國有資產指學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院建立和完善資產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和資產處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最佳化資產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學院保護和合理利用學院名稱、聲譽和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
第六十八條 學院辦學經費來源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以財政補助收入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
學院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教育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和教職工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六十九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年度預算、分級管理、集中核算、依法公開”的財務管理體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實施預算管理和控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防範財務風險,保證資金運行安全。學院依法建立財務信息公開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十條 學院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一條 學院建立市場經營主體自律、校內管理部門監管、師生監督相結合的後勤服務體系,促進後勤管理質量、服務水平和經濟效益的提高,為學院的可持續發展及師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八章 學院標識
第七十二條 學院校訓是“明德篤學,求真強技”。學院精神是“自力更生,艱苦奮鬥;以人為本,敢為人先;向善向上,精益求精”。校風是“朝氣蓬勃、忠誠勤奮”。教風是“敬業、愛生、厚德、善教”。學風是“修德、勵學、強技、立業”。
第七十三條 學院校徽基本形狀為圓形,寓意包容、和諧、融合。上部中文校名,下部英文校名,主題圖案由字母C、Q、Y、T的變體組成,代表“重慶,青年,職業技術學院”三個要素,“1954”表明學院的創始時間為1954年。外圈白色寓意一塵不染的高尚品格,致力於立德樹人;內底藍色寓意面向未來的發展藍圖。
重慶青年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學院校徽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的制定與修訂,須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院長辦公會議審核、學院黨委會審定,由學院法定代表人簽發,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後發布。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是學院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校內其他規章制度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院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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