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公告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 32 號
重慶城市職業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報我委核准的《重慶城市職業學院章程》,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7年第五次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核准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你校及時發布、廣泛宣傳學校章程,並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2017年9月19日
章程內容
重慶城市職業學院章程
序 言
重慶城市職業學院於2004年由重慶市職工大學和重慶市工會幹部學校合併而成,由重慶市總工會主管,校址為重慶市勞動人民文化宮。2006年,與重慶國維實業有限公司合作辦學,在永川區設立新校區。2012年,終止合作辦學協定。2013年9月,重慶市人民政府出資回購重慶城市職業學院永川校區,並將辦學主管部門由重慶市總工會劃轉到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重慶城市職業學院(以下簡稱“學院”)始終堅持以改革創新為主線,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市場為導向,以學生為中心,立足現代城市服務及製造業與信息產業,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堅持工學結合、知行合一,實施“強基固本,樹形占位”發展戰略,培養滿足現代城市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需要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學院法律地位,構建現代大學制度,完善治理結構,規範辦學行為,推進依法治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為重慶城市職業學院,簡稱“重慶城市職院”,英文名稱為ChongqingCity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縮寫為“CQCVC”)。
第三條 學院住所為重慶市永川區興龍大道1099號。經舉辦者批准,學院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地址。
第四條 學院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舉辦,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校,屬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院長為學院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院實行中國共產黨重慶城市職業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第六條 學院秉承“以人為本,以學生為中心”的辦學理念,注重學生的專業成才、精神成人。
第七條 學院校訓是“求德、求知、求技、求悟”。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院
第八條 學院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院行政管理人員,指導和監督學院辦學方向,檢查學院貫徹和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核准章程、事業發展規劃、辦學規模,監督和規範辦學行為;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監督和評估學院的辦學基本條件、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為學院提供辦學經費等教育資源和政策保障,改善辦學條件和辦學環境,並對學院的教育資源使用效益進行監督和審計;依法保障學院辦學自主權不受非法干預,對學院教育和管理活動中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的,依法問責和糾正。
第九條 學院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按照學院章程管理學院;
(二)依法設定和調整專業;
(三)根據教學需要,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四)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招生比例,招收學生;
(五)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對符合相應條件的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七)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八)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聘用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九)在政府和社會的支持下,建立各級科學研究基地(研究中心、研究室);
(十)依法獨立或合作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套用技術推廣等方面的活動;
(十一)依法開展與國(境)內、外教育機構和科研文化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十二)根據學院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確定教學、科學研究、黨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十三)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四)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學院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章程;
(三)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四)保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遵守國家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
(七)實行校務信息公開,依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院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條 學院以培養滿足現代城市建設、管理和服務第一線需要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為根本任務,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第十二條 學院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專科層次高等職業教育為主。根據社會需要,開展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與鑑定。
第十三條 學院根據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及辦學實際,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學院圍繞“現代服務業”一條 主線,重點開設財經商貿類、旅遊類、公共管理與服務類、土木建築類等專業群。大力發展裝備製造類專業,培育和發展電子信息類專業,形成“一體兩翼”專業群。建立產業結構調整驅動專業改革機制。
第十四條 學院依據行業發展和社會需要,確定人才培養目標,自主制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建立健全和實施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學院堅持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產教融合,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和人才培養模式創新。開展職業技能競賽。實施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
第十五條 學院建立專業教學標準和職業標準聯動開發機制。推進專業設定、專業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相銜接。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科學合理設定課程,將職業道德、人文素養、創新創業教育貫穿人才培養全過程。
第十六條 學院加快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設,加強現代信息技術套用能力培訓。支持與專業課程配套的虛擬仿真實訓系統開發與套用。推廣教學過程與生產過程實時互動的遠程教學。
第十七條 學院積極推動科學研究與技術進步,將科研的重點放在套用技術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轉化、企業生產技術服務、科學技術諮詢等方面。
第四章
內部管理體制
第十八條 黨委是學院的領導核心,履行《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 例》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髮展方向,決定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十九條 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師生員工推動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事項。討論決定學院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監督黨委重大決議和集體決定事項的執行。討論審定向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和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向上級黨組織推薦院級領導幹部、後備幹部和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 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特別是領導班子建設。加強對學院系(部)、處室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六) 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學習研究宣傳馬克思主義,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宣傳教育,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書育人全過程,牢牢掌握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加強對學院外事工作的集中領導。維護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 加強學院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 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 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代表大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 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學院根據上級黨組織要求按期召開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學院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黨委會)在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工作。
第二十一條 黨委會會議的主要議事規則是:
(一)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前應提前告知班子成員。出席人員為院黨委委員,非中共黨員的學院領導列席會議。根據部門職能和工作需要,可由黨委書記確定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二)會議每月召開1至2次,如遇重要情況可臨時召開。
(三)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應堅持一題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應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會議決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充分論證、交換意見後,提交下次會議討論決定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會議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決定多個事項,應逐項表決,每項決定以超過應到會黨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四)會議決定的事項、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並存檔。會議紀要應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重慶城市職業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院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中心工作,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院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院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 學院堅持和完善“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第二十四條 學院行政工作實行院長領導,副院長協助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五條 院長在學院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院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對職責範圍內和分管領域的黨風廉政建設履行“一崗雙責”。對學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院長應向黨委匯報。
第二十六條 院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調整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通過學院黨委向上級組織推薦副院長人選。根據學院黨委會研究決定,按規定程式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行政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用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落實黨委會討論決定的大額資金使用、重大基建項目以及重大投資項目的安排等事項,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研究處理保護和管理資產、維護學院合法權益的重要事項。
(五)制定實施教學、科研計畫,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檢查評估教學質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轉化,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院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組織實施招生、畢業生就業和學生教育管理工作。
(七)研究落實學院安全穩定、後勤保障和附屬單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貫徹落實學院黨委關於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項的決議和決定,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每年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關係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院長辦公會議是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院長辦公會議的議事規則是:
(一)會議由院長召集並主持,議題由學院班子成員提出,院長確定。
(二)會議一般每1至2周召開一次,需要時可臨時召開。出席人員為院長、副院長,紀檢部門負責人,黨政辦主任。
(三)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應堅持一題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應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院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會議決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分享論證、交換意見後,提交下次會議討論決定。
(四)會議決定的事項、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並存檔。會議紀要應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二十九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負責審議學院專業的設定,評定教學、科研成果,審議教師職務資格,評議學術事項,受理學術爭議以及其他學術事宜。
第三十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規則是:
(一)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院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二)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員委託副主任委員主持。
(三)提交學術委員會會議的議題或議案,應預先經過認真調查研究,並附有詳實說明材料,在會議前一周提交學術委員會秘書處,報主任委員會審查。經與會1/3以上委員同意,可臨時增加議題。
(四)會議議題或議案經主任委員會審查後,由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會議通知和材料送達。
(五)學術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會決議事項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若需通過表決形式決定,則以投票方式表決,以超過與會委員的半數為通過;重大事項應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六)根據議題或議案的內容,可邀請相關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會議,並根據議題陳述和說明相關事項。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並設定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複議。經複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七)討論重大學術及相關問題時,學術委員會可邀請院內非委員專家參加會議,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有權聘請院內外同行知名專家就有關事項進行獨立調查研究,為決策提供依據。
(八)學術委員會委員審議與委員本人或直系親屬有關的議題時,委員本人應迴避。
(九)學術委員會委員必須對學術委員會會議上討論的保密事項嚴格保密。凡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未正式發布前均不得對外泄漏,有關討論過程以及涉及的人和事,均不得泄漏,違反者將予以查處。
第三十一條 學院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等其他專門委員會,並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院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依法設定黨政職能機構、直屬機構等機構,各組織機構依據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學院根據發展需要對相關機構採用目標責任考核等方式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院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院設立理事會,制定理事會章程,支持理事會按照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五條 學院教育教學工作實行學院、系(部)兩級管理體制。系(部)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專業建設、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的組織實施單位,在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系(部)下設教研室或研究所,不定機構規格,主要從事教學、科研活動。
第三十六條 各系(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集體決策下的分工負責制,通過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和研究決定本部門人才培養、教育教學、科學研究、黨的建設、意識形態、隊伍建設、績效分配、安全穩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黨政聯席會議的議事規則是:
(一)黨政聯席會議題一般由系(部)黨政負責人共同研究確定。會議應有2/3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重要議題必須黨政負責人同時參加。
(二)黨政聯席會根據議題分別由系(部)黨政負責人召集並主持,一般每1至2周召開一次,需要時可臨時召開。出席人員為系(部)黨政負責人,黨支部委員(固定列席),綜合秘書,其他參加和列席人員根據議題由黨政負責人共同商量確定。
(三)系(部)黨政負責人根據各自分工,積極開展工作,並建立黨政主要負責人定期溝通機制,通報情況,交換意見,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協調配合。
第三十七條 學院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在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學院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代會有關決議和提案。
第三十八條 教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院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用、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與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教代會議事規則是:
(一)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院、學院工會或1/3以上代表提議,可臨時召開。
(二)教代會在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期間的執行主席由主席團推薦成員輪流擔任。
(三)大會的召開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出席會議。
(四)大會一般由預備會議、正式會議和分團討論三部分組成。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通過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和教代會議題、議程等;正式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聽取報告、組織審議、選舉、表決、形成決議等;會議期間安排適當的時間組織代表討論。
(五)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選舉結果和表決通過的事項任何個人無權擅自改變。
第四十條 工會是學院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工民眾組織,依法代表和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依照自身章程獨立開展工作。
第四十一條 共青團組織在學院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圍繞黨政工作中心,加強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務青年學生成長成才,促進校園文化建設。學院支持共青團按照團章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充分保證共青團工作正常開展的需要。
第五章
學 生
第四十二條 學生是指由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 對學院教育教學活動和管理、校園文化和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學院管理制度;
(二)努力學習,積極實踐,完成學院規定學業;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助學金、助學貸款和社會資助等的相應義務;
(四)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五)維護學院聲譽和權益;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學院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學院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五條 學院引導學生加強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養成自尊、自愛、自律、自強的優良品格,鼓勵學生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和自主創業。
第四十六條 學院建立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學院給予的處分、處理有異議或對學院、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的申訴。
第四十七條 學院設立獎學金和助學金,分別對品學兼優的學生進行獎勵和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經濟幫助。
第四十八條 學生在課餘時間可以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學院給予鼓勵和支持,並進行引導和有效的管理。
第四十九條 經學院黨委批准,學生在學生處和團委的組織下,組織召開學生代表大會,經民主選舉產生學生會。學生會在學院黨委領導下,在學生處和團委共同指導下開展有關工作。
第五十條 學生可在學院內組織學生團體。學生團體應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服從學院的領導和管理,不得從事與本團體宗旨無關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學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完規定的課程(或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合格者準予畢業。
第六章
教職工
第五十二條 學院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教職工按照聘用契約、勞動契約約定和崗位規定履行職責。
第五十三條 學院依法招聘各類教職工,根據用工類型簽訂聘用契約、勞動契約,並按照契約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五十四條 學院為教職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報酬和福利待遇。
第五十五條 教師是學院辦學的主體。教師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熱愛教育事業,掌握專業知識和技能,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具備相應職務的教育教學能力和科學研究能力。提升“雙師素質”和工程實踐能力。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職業道德,並具有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
第五十六條 學院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開展教學、科研、管理、服務或崗位要求的工作,參加學術團體,開展學術活動;
(二)按工作職責合理使用公共資源,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四)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五)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處理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按時獲得工資報酬、享受國際規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工資;
(十) 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七條 學院教職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帶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等業務水平,為人師表;
(二)服務學院改革和發展的目標,以教學和培養人才為中心,完成崗位工作任務,接受學院對其教育教學質量評估和監督;
(三)愛護學院聲譽,維護學院合法權益,遵守學院各項規章制度;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八條 學院實行崗位設定和人員聘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按照不低於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的要求聘用人員,教職工根據受聘崗位納入相應系列崗位管理。
學院對教職工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出勤情況、工作實績、勤政廉政等方面進行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人員聘用、解聘、晉升、流動、獎懲和確定工資的依據。
第五十九條 學院健全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受理教職工申訴,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為教職工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六十條 學院設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機構,受理教職工的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受理程式按學院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機構工作規則執行。
第六十一條 學院為教職工參加培訓、開展科學研究和進行學術、經驗交流提供條件。
第七章
財務、資產、後勤
第六十二條 學院辦學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學院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保證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六十三條 學院財務收支實行預算管理。學院按“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預算,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學院嚴格執行經批准的年度預算。
第六十四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年度預算、集中核算、分級管理、依法公開”的財務管理體制,有效控制預算執行,真實反映學院財務狀況,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對學院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六十五條 學院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審計制度,保證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資產安全和使用有效、財務信息真實完整,有效防範舞弊。
第六十六條 學院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院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真實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維護資產安全完整。
第六十七條 學院實施基本建設的科學規劃,按規劃內容確定建設項目,開展基本建設,最佳化校區功能布局,改善辦學條件。
第六十八條 學院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外部關係
第六十九條 學院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七十條 學院密切聯繫社會、行業和企業,積極主動開展面向社會各界的合作辦學和套用研究、技術開發及職業崗位培訓等社會服務,促進協同創新。
第七十一條 通過中外合作辦學、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合作,推進國際化發展。
第七十二條 學院歡迎地方政府及有關單位參與聯合辦學,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資助和支持辦學。
第七十三條 學院依法成立重慶城市職業學院校友會。學院校友包括在重慶城市職業學院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員工,被學院授予各種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事業發展。學院積極創造條件,凝聚校友力量,鼓勵校友參與學院建設與發展。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四條 學院校標由內外兩圈圓形構成。外圈上下以白色斜空與內外圈空隙相連,形成動感。左半圈為英文校名“Chongqing City Vocational College”,右半圈為中文校名“重慶城市職業學院”。內圈為地球,在中國版圖重慶部分點紅,放大重慶地圖,寓意“立足重慶,面向全國,走向世界”。
第七十五條 學院校旗由旗面、中英文校名、校徽組成。校旗尺寸為2號旗:240cm×160cm。旗面為白色,文字及圖案為紅色。旗面下部三分之一位置為紅色“重慶城市職業學院”中文校名和“Chongqing City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校名,校徽位於旗面上部三分之二位置。
第七十六條 學院校徽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白底紅字為教職工校徽,紅底白字為學生校徽。
第七十七條 學院校歌為《城職之歌》。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制定由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院長辦公會議通過,黨委會審定,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發展需要進行修訂,修訂程式與制定程式一致。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由學院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監督執行。該機構依據章程審查學院內部規章制度,受理對違反章程的各類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院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院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