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公告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 35 號
重慶安全技術職業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報我委核准的《重慶安全技術職業學院章程》,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7年第五次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核准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你校及時發布、廣泛宣傳學校章程,並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2017年9月19日
章程內容
重慶安全技術職業學院章程
序 言
重慶安全技術職業學院前身為1952年接辦私立安徽旅鄂中學與文光中學更名的萬縣第一初級中學;1984年更名為萬縣市第四中學;1989年改辦成四川省萬縣市輕化工職業中學;1992年被四川省教委評定為“省(部)級重點職中”;1994年更名為萬縣市輕化工職業高級中學;1995年被國家教委確認為“省級重點職中”;1998年更名為萬州職業高級中學;1999年被重慶市教委確定為萬州職業教育中心;2004年被教育部新調整認定為首批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2006年更名為重慶市萬州區職業教育中心;2011年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備案升格為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
學院秉承“以就業為導向,以質量為生命,以安全為特色”的辦學宗旨,結合區域行業實際,明確“建設安全特色鮮明,重慶有優勢,西部有影響的安全類高職院校”的辦學目標;堅持立德樹人,以為地方經濟和安全產業發展培養面向生產、建設和管理一線的高素質安全技術技能人才為根本任務,為適應重慶建設全國首個安全保障型城市示範區需要,努力將學院建成全國規模較大、安全類專業齊全、環境優美的現代化安全高職院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學院辦學目標,推進依法治校,保障舉辦者和學院的合法權益,規範學院辦學行為,促進科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 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中文名稱為重慶安全技術職業學院,簡稱“重慶安全職院”。學院英文名稱是:Chongqing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Safety Technology,英文縮略名為“CQVIST”。學院網址:http://www.cqvist.net/。
第三條 學院住所為重慶市萬州區安慶路583號(住所地)。學院可視發展需要,經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批准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院是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舉辦、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管、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業務指導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校,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共建,屬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學院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高等職業教育的基本規律,堅持“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特色發展、育才興安”的辦學理念,堅持“以就業為導向,以質量為生命,以安全為特色”的辦學宗旨,致力於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努力建設安全特色鮮明,重慶有優勢,西部有影響的安全類高職院校。
第六條 學院實施“特色立校、人才興校、品質強校”的辦學策略,根據發展規劃和國家核定的標準,確定辦學規模,構建專業教學、學生教育、行政管理與服務、後勤服務質量的保證體系,實現規模、結構、質量和效益的協調發展。
第七條 學院以部市共建為契機,積極探索“政(市安監局、國家安監總局)——行(安產協會、安全行指委)——企(合作企業)——校(學院)”四方聯動合作育人模式,形成部市協同、人才共育、過程共管、成果共享、責任共擔的緊密型合作辦學體制機制。
第八條 學院實行中國共產黨重慶安全技術職業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第九條 學院實行院、系(部)兩級管理體制。學院逐步擴大系(部)自主管理的範圍和許可權,發揮系(部)辦學的主體作用。
第二章 學院與舉辦者
第十條 舉辦者依法對學院實施巨觀管理和監督。考核評估學院辦學質量和水平;為學院提供辦學經費、基本保障條件和政策支持;確定學院建設和發展的總體規劃,並指導學院按年度組織實施;任命學院行政幹部;審核學院章程;組織和推進學院實施部市共建學院工作;決定學院分立、合併、終止、變更等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學院舉辦者和主管單位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依法對學院進行監管,尊重和保障學院的獨立事業單位法人地位和辦學自主權,支持學院按照現代大學制度推進辦學體制改革和教育教學改革,提供和保證學院的辦學資源,保護學院事務不受校外機構、組織、個人的非法干涉,保護學院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學院接受有關部門在教育教學改革、人才隊伍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及教育科研、招生就業、重點專業和實訓實驗室等方面的指導。
第十三條 學院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設定和調整專業;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四)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招生比例,招收學生、學員;
(五)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學院規定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
(六)與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七)依照有關法規,根據學院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確定教學、科學研究、黨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辦法;
(八)依法開展與國(境)內外高等學校和科研文化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九)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依法管理和使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十)依法接受捐贈,對受捐贈財產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院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章程;
(三)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四)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五)確保學院發展規劃和目標的實現;
(六)未經舉辦者同意,不改變學院資產用途,不轉移使用權,保護學院的財產不被侵害、破壞和損失;
(七)履行主管部門賦予的行業培訓、考試職責,承擔科研任務,開展科技推廣和科技服務工作;
(八)信息公開,依法接受舉辦者及其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和社會的監督;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辦學功能
第一節 人才培養
第十五條 學院堅持立德樹人,以為地方經濟和安全產業發展培養面向生產、建設和管理一線的高素質安全技術技能人才為根本任務,使受教育者能夠不斷適應社會發展和技術變革,成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十六條 學院依法開展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專科層次學制三年)和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包括成人學歷教育和非學歷培訓。
(一)學歷教育招生對象及學制。全日制高等職業教育招收高中畢業生、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歷者,學制為3年;其它規定要求的學生。
(二)繼續教育招生對象及學制。主要招收在職人員,學習期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培訓需要確定。
第十七條 學院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發展定位,建立“市安監局主管、學院主導、系部主體、行業指導、企業協同”的專業建設體制、機制,堅持以安全類專業為主幹,突出安全專業特色,依規自主設定或調整相關專業。
第十八條 學院遵循高等職業教育基本規律,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養方案,最佳化課程體系,更新教學內容,改革教學模式,完善實訓條件,創新實踐教學體系,實現人才培養方案、教學內容、教學過程、實訓環境、頂崗實習、專業文化與就業崗位的對接。
第十九條 加強教學團隊建設,開展教師師德師風教育,注重專業知識、專業技能、教育教學技術、技術研發水平和社會服務能力的提升,最佳化團隊的“雙師”結構、學歷結構、職稱結構、年齡結構和學緣結構。
第二十條 學院建立保證人才培養質量的機制,不斷完善內部質量保障體系建設,提升內部質量保障成效,持續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依據教育部及重慶市教委制定的有關教學工作診斷與改進的實施方案,定期自主開展診斷改進工作,接受上級部門組織的覆核。
第二十一條 學院通過與國(境)內外辦學機構合作開展教學思想、技術和文化交流、合作培養專門人才,提高人才培養的質量和國際化水平。
第二節 科學研究
第二十二條 學院教學科研工作堅持服務地方經濟和社會安全發展為主導方向,圍繞先進教學、教育及其管理理論、技術的實踐套用開展研究,圍繞產業結構調整、企業轉型、技術升級中的疑難問題開展研究,圍繞行業企業安全生產、經營及其管理理論和產品研發、技術的推廣套用等開展研究,圍繞區域公共安全管理中的現實問題開展研究。
第二十三條 學院鼓勵、支持教師跨部門、跨學校、跨行業協同開展項目研究,實現人才智慧、技術和資源共享。
第二十四條 學院建立科學與技術研究工作管理及激勵制度和服務平台,激勵師生員工投身研究活動,幫助研究人員掌握前沿動態,多出優秀成果,推動研究成果的轉化。
第二十五條 學院支持具有重大影響的項目研究人員集中時間和精力開展研究工作;設立專項基金,為研究項目提供經費支持;開放實驗、實訓場地和設備,為研究項目提供物質支撐。
第二十六條 學院依法保障學術自由,加強學術道德建設,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反對和杜絕學術不端行為。
第三節 社會服務
第二十七條 學院依託人才、知識、技術、設施、設備等方面的優勢,與行業和企事業單位廣泛合作,開展社會服務工作,在區域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中發揮作用。
第二十八條 學院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對安全人才的需求,依託優質專業資源和師資力量,校企聯動,合作開展安全技術培訓、課程開發、成果推廣、產品研發等。
第二十九條 學院依託主管部門、行業設定的職業技能鑑定站(所),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
第三十條 學院建設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諮詢等平台,幫助企事業單位解決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難題。
第三十一條 學院面向區域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區民眾開放資源,實行圖書資料、文體活動場所、實驗室、實訓中心、公共安全體驗館等設施、設備的共享共用。
第三十二條 學院鼓勵、支持教師團隊和學生團隊以志願者服務、社團活動等形式,開展科技服務、文化服務、公益事業服務等活動。
第四節 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三十三條 學院深化對“修德強技、服務安全”校訓、“團結、勤奮、求實、創新”校風、“為人師表、業勤技精”教風,“敬業守信、勤學苦練”學風的凝練和實踐,提高師生的文化認同,構築共同的精神家園,促進師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四條 學院引導和鼓勵師生員工為人師表,有教無類,把優秀的民族文化、先進的國際文化、安全文化傳播到企業、社區,為提高國民素質、豐富民眾生活、促進社會和諧作出貢獻。
第三十五條 學院堅持人文教育與專業教學相結合,挖掘專業各類課程中的倫理、哲學、歷史、藝術、安全教育元素,在課堂教學中豐富學生的人文知識和安全知識,提高學生的人文素養和安全意識。
第三十六條 學院推進校園文化與優秀企業文化對接,將企業文化、安全意識融入到學院的制度機制、行為活動、物質環境等各個方面。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一節 學院內部治理的基本原則
第三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重慶安全技術職業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委”)是學院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院工作,集體研究決定重大事項,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的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學院堅持黨委領導、院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依法辦學,不斷完善內部治理結構。按照“精簡機構、提高效能”要求,建立和完善黨政職能機構。黨政職能機構根據學院授權履行相關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三十九條 學院以“專業集群、資源集約、學生能力和素質發展至上”為原則設定和調整教學單位;以“精兵簡政、保障有力、管理效益和服務效率為先”為原則,設定和調整行政職能部門、教學與輔助單位。行政職能部門、教學與輔助單位的設定和調整由院長提出,黨委會議討論通過。
第四十條 學院各黨政職能部門職責,由黨委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十一條 學院建立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的決策制度,依據有關法規科學、合理界定黨委、院長、學術機構的決策許可權,制定決策機構的議事規則。學院重大事項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要實行校務公開,在決策過程中應當聽取民主黨派和民眾組織的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諮詢。
第四十二條 學院管理制度是規範學院運行機制和機構設定,維護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科研秩序、社會服務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園安全秩序而要求學院決策機構、管理部門、師生員工共同遵守的規則和辦事規程。
學院根據法律法規,依據學院章程,按照規定的程式,制定管理制度。學院黨委、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的,涉及學院、學生、教師、其他教育工作者、工勤人員權利義務的、適用於全院範圍內的管理制度,是學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學院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
學院其他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按照國家制定的公文處理辦法進行。
第二節 學院黨委
第四十四條 學院黨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事項。討論決定學院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監督黨委重大決議和集體決定事項的執行。討論審定向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和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院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特別是學院領導班子建設。加強對學院各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六)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學習研究宣傳馬克思主義,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宣傳教育,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書育人全過程,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牢牢掌握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定期研究民眾組織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充分發揮民眾組織作為黨聯繫民眾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支持教代會正確行使職權,在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作用。做好統一戰線工作,發揮民主黨派代表和無黨派人士在學院工作中的建言獻策和民主監督作用。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五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組織黨委重要活動,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協調學院領導班子成員工作,支持院長開展工作,履行抓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
第四十六條 學院黨委會在學院全體黨員大會閉會期間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黨委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按其議事規則(另文規定)討論決定學院的重大事項和重要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重慶安全技術職業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紀委)由學院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是學院的黨內監督機構。
學院紀委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學院紀委設立專門工作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學院紀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 例》的規定履行職責,保障和促進學院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節 院長
第四十八條 學院院長、副院長由舉辦者按照國家和重慶市有關規定任免。
第四十九條 院長主持學院行政工作,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學研究、專業建設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通過學院黨委向上級黨組織推薦副院長人選。根據學院黨委會研究決定,按規定程式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隊伍建設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用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落實黨委會討論決定的大額度資金使用、重大基建項目以及重大投資項目的安排等事項,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研究處理保護和管理學院資產、維護學院合法權益的重要事項。
(五)制定實施教學、科研計畫,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檢查評估教學質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轉化,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院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組織實施招生、畢業生就業和學生教育管理服務。
(七)研究落實學院安全穩定、後勤保障工作和附屬單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貫徹落實學院黨委關於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項的決議和決定,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每年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關係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條 學院行政實行院長統一領導、副院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行政工作機制,對院長負責。
第五十一條 院長辦公會是學院行政議事決策機構,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或院長授權的其他院領導主持召開,按其議事規則研究提出擬由黨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節 學術組織
第五十二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人數與學院的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院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系部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人。
學術委員會委員依照民主推薦、公開遴選等方式自下而上產生候選人,經民主選舉程式確定,由院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參照《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行使權利和義務。
學術委員會可以根據學院的發展規模就專業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第五十三條 院學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專業設定與發展規劃、重點專業與實訓基地建設方案。
(二)審議科學研究計畫方案、學術交流計畫、科學研究項目立項、教學改革和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
(三)組織評議學院的重要學術論文和著作、教材(講義),並提出獎勵建議或意見。
(四)審議學院師資隊伍建設規劃,推薦或審定專業(學術)帶頭人和骨幹教師。
(五)參與職稱的評審推薦工作。
(六)受理學術爭議,評議和裁定學術不端行為。
(七)審議和處理其他與學術有關的事務。
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五十四條 學院根據需要設立教學工作、專業建設指導、實踐教學指導、教育教學督導、招生工作、校園規劃、經費預算、學生工作、職稱評定等專門委員會,作為學校專項工作的諮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機構。
各委員會依據學院授權或各自章程履行職責。學院根據事業發展需要,結合實際,按照程式可增設、調整或撤銷有關委員會。
第五節 學院與系(部)
第五十五條 系(部)是隸屬學院的組織和實施教育教學、科研及學生管理機構,學院系(部)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學院章程和學院管理制度制定本單位管理制度。
(二)全面負責本單位教學、科研和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在學院核定的編制內,提出本單位教師及其他人員的調入與調出計畫或建議。
(四)根據學院發展規劃和工作要求,負責制定本單位建設發展規劃,提出本單位的專業設定及教學改革計畫、年度招生計畫,制定和組織開展本單位的師資隊伍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實踐基地建設。
(五)組織、檢查、考核、評價本單位教學工作,完成學院下達的各類教學任務。
(六)負責本單位學生管理,對本單位學生的獎學金、助學金的評定、學生的獎懲提出具體意見。
(七)負責本單位教職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獎金的分配。
(八)負責本單位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資格的推薦工作。
(九)根據學院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自主支配使用學院劃撥的經費。
(十)根據許可權,管理和使用由學院提供的教學、實驗、行政用房和設施,管理本單位的資產。
(十一)在學院授權範圍內,積極開展對外交流合作、社會服務等活動。
(十二)行使學院賦予的其它權利和職能。
第五十六條 在系(部)建立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實行集體領導、分工負責。凡涉及系(部)的改革發展、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均由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黨政聯席會議題由黨政負責人商定。下列重大事項必須由黨政聯席會議集體決定:
(一)系(部)改革與發展目標、計畫和措施;
(二)專業與課程設定和調整;
(三)人事考核和獎懲;
(四)師生教育和管理;
(五)學期或學年工作計畫;
(六)經費收支、預決算、分配;
(七)其他需要提交黨政聯席會議研究的問題。
系(部)黨政負責人按照會議內容主持黨政聯席會議。在重大問題上如發生意見分歧,應及時協商解決,必要時可向學院黨委請示。
第五十七條 學院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 例》結合實際成立系(部)黨支部,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院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小組、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
第六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十八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院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院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
第五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用、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六十條 學院將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六十一條 學院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是上級工會和學院黨委領導下的學院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 例》和《重慶市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定》開展工作。學院工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
第七節 群團組織
第六十二條 學院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設立共青團委員會,依法設立學生代表大會等群團組織。
第六十三條 共青團、學生代表大會等群團組織在學院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規定的範圍內獨立開展活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學院大力支持群團組織工作,並為其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六十四條 學院共青團組織在院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圍繞學院黨政工作中心,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務青年學生成長成才、促進校園文化建設。
第六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是在黨組織領導、共青團指導下學生自己的民眾組織,是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主體組織,代表學生根本利益,是學院黨政聯繫廣大同學的主要橋樑和紐帶,是完善學院內部治理結構的重要力量;通過學生代表提案機制、組織開展院領導接待日、學生組織負責人列席學院辦公會等形式,參與學院學生獎懲、後勤管理等學生事務的民主管理等。
第六十六條 學院建立學生代表大會制度。院學生會依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規定並報學院黨委批准,每一至二年召開一次學生代表大會,大會的主要任務是:審議學生會組織的工作報告;選舉產生新一屆領導機構;制定及修訂組織章程;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六十七條 學院教職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六十八條 學院管理人員實行崗位管理聘用制度;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崗位管理聘用制度和專業技術資格制度;工勤人員實行崗位管理聘用制度。
第六十九條 學院按照國家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和崗位需求,對符合任職各類人員,按照職責、條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進行聘用,依法簽訂聘用契約。
第七十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是學院辦學的主體力量,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第七十一條 教師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院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
(六)按規定公平地獲得學習、進修、交流、培訓、訪問的機會;
(七)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或學院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二條 教師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學院聲譽,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院的教學計畫,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品德、智力、體質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七)法律法規及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三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考核評價和獎懲機制,對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方面作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於違反學院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的教職工(含契約工),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理或處分。
第七十四條 學院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按照相關規定依法維護和保障教職工的申訴權利。
第六章 學生與學員
第七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是學院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第七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平等接受學院教育,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素質拓展、科技創新、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院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按國家及學院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按照規定達到畢業要求的獲得學歷證書,達到國家職業標準規定時獲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五)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或市教委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和考試制度;
(三)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四)努力學習,完成學院規定學業;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七)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八條 學生在院內可以按學院規定組織、參加學生團體。
學院提倡和支持學生團體開展學術、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
學生團體應在法律法規和學院管理制度範圍內活動,服從學院的領導和管理。
第七十九條 學院依法建立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的救助制度。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獎學金、助學貸款、助學金、困難補助或者減免學費。
第八十條 學院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勤工助學、創新創業和社會服務等社會實踐活動,並進行適當的引導和管理。學生社會實踐活動不得影響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學生參加各類實踐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院、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有關協定。
第八十一條 學院建立學生獎懲制度。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院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按照學生管理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八十二條 學院依法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預防和處理學生傷害事故。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學院給予的處分、處理有異議或對學院、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的申訴。
第八十三條 學員是指按照規定在本校註冊但沒有學籍的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學員按照國家和學院的有關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力和履行相應的義務。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學生,按規定完成學業後,成績合格者由學院發給載明學業內容和修業期限的結業證書。
第七章 財務、資產與後勤
第八十四條 學院經費來源以學院事業收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學院積極爭取社會支持,拓展經費來源渠道,依法接受國(境)內外、社會各界各種形式的捐贈。
第八十五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年度預算、分級管理、集中核算、依法公開”的財務管理體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障財經工作規範有序和資金的安全運行。
第八十六條 學院堅持勤儉辦學原則,建設節約型校園,嚴格執行國家財經制度,嚴格履行經費開支的審批手續,提高辦學效益。
第八十七條 學院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公開財政撥款、辦學收入、社會捐贈和財務支出等信息,接受監督。
第八十八條 學院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資產帳卡,加強對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管理,防止流失與浪費。
第八十九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按照科學規範、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九十條 學院資產處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式。
第九十一條 學院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後勤保障服務。
第九十二條 學院不斷加強校園基本建設,完善基礎設施、儀器設備、圖書資料、信息資源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觀設施建設,不斷改善辦學條件。
第八章 學院與社會
第九十三條 學院積極開展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的合作,推動協同創新、促進學院和社會共同發展。
第九十四條 學院依法公開學院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形成的信息,主動接受學生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九十五條 學院根據發展需要和辦學特色,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自主設定有政府、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代表參加的學院理事會、校友會等非行政性常設機構。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與校慶日
第九十六條 校徽:由中心圖案和外環組成。外環上下兩部分分別為“學院”的漢語名和英文名。中心圖案是對“人眼”藝術化處理,變形字母C、Q代表“重慶”;變形的“安”字代表“安全”;字母“T”代表“技術”(Technology)。中心圖案的“人眼”寓意“以人為本”的安全核心價值觀。
第九十七條 校旗:藍底白字矩形狀,旗幟中間上端為院徽圖案,中間居中“重慶安全技術職業學院”為米芾字型。
第九十八條 學院校歌是《安全職院之歌》(暫定)
第九十九條 學院校慶日為每年公曆3月2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條 本章程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院長辦公會審議、院黨委會審定,報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批和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
第一百零一條 學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需要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發生變化;
(三)學院管理體制、學院發展目標發生變化。
學院章程的修訂,由院長提出或院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合提議、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合提議,並經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院黨委會審核,報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一百零二條 學院根據章程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學院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一百零三條 本章程由學院黨委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四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