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遵義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是2021年1月21日遵義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21年1月21日
  • 發布單位:遵義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制度,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銷售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面向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在本市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分別符合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居民家庭。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經濟適用住房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新蒲新區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其他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統計、人民防空、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統,並與公安、民政、統計、市場監管、社保、金融等信息平台建立共享渠道。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失信懲戒制度,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申購人建立誠信檔案。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規劃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設計符合節能、省地、環保要求,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家庭人口及構成等要素,在較小的套型內滿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以內,為鼓勵建設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多層、高層建築可以適當放寬面積標準,多層建築在上列標準基礎上增加10平方米,高層建築在上列標準基礎上增加20平方米。
經濟適用住房用於本項目徵收安置的還房單套面積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內。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的營業性和非營業性等其他房屋,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審批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等,做到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儲備土地、閒置土地、產業結構調整土地。
項目選址方案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按程式辦理用地規劃手續。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確定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契約,對經濟適用住房單套住房建築面積、戶型比例、銷售價格、前期物業管理等進行約定。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制度、程式進行、嚴格實行招投標、契約管理、工程監理、項目法人、質量監督等制度。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竣工後,應及時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和備案手續。實行分期建設的,可分期驗收和備案。未按規定進行驗收和備案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過程中,開發建設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規定,對住房質量承擔法定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依法承擔相應的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和建設工程規劃、建設等相關信息,應當按照規定在項目所在地及有關場所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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