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辦法

為規範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8年10月16日
  • 施行時間:2019年7月2日
《遵義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0月16日遵義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7月2日起施行。
市 長
2019年6月2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公平補償、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房屋徵收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發改、自然資源局、住房與城鄉建設、公安、市場監管、民政、教育、審計、稅務、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也可以通過購買勞務方式委託徵收中介服務機構配合房屋徵收部門或委託實施單位完成房屋徵收與補償中摸底調查、入戶動遷、簽約、歸檔等具體工作。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購買服務等方式完成房屋徵收與補償過程中涉及的勘丈測繪、摸底調查、價格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性工作。
第六條從事房屋徵收相關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依法應當具備相應資質。相關從業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具備專業知識。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和管理。
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建立與其他資質管理部門的聯繫制度,建立徵收工作中各類中介服務機構的評價等制度,每年公布在徵收工作中社會信譽好、綜合能力強的中介服務機構名單。
第七條房屋徵收與補償過程中涉及的勘丈測繪、摸底調查、價格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工作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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