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至甕安高速公路遵義段(綏陽、正安、道真範圍)土地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是遵義市人民政府2015年制定的一項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真至甕安高速公路遵義段(綏陽、正安、道真範圍)土地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 制定單位:遵義市人民政府
道真至甕安高速公路遵義段(綏陽、正安、道真範圍)土地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道真至甕安高速公路遵義段(以下簡稱道瓮高速遵義段)建設工程是《貴州省高速公路網規劃》678網中的一條縱線,是我省“縣縣通高速”的重要組成項目,是我國西南地區南下出海的又一條便捷通道,在國家和區域高速公路網中居重要地位。為確保道瓮高速公路遵義段順利實施,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道瓮高速遵義段(綏陽、正安、道真範圍)征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一、土地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編制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國務院令第590號)、《貴州省林地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重點項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發〔2004〕5號)、《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05〕17號)、《貴州省徵收徵用林地補償費用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第124號令)、《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批覆》(遵府函〔2009〕245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檔案規定,按照與我市同類建設項目補償基本保持平衡、妥善安置被徵收農民、確保公路建設順利實施的原則編制。
二、征地補償
(一)補償原則。道瓮高速遵義段建設項目用地,以縣(區)為單位統一實施征地補償,補償標準執行《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批覆》(遵府函〔2009〕245號)。對徵收範圍內搶栽搶種的農作物和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二)使用土地的原則。道瓮高速遵義段永久性徵地和臨時使用土地必須遵循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和按設計要求使用土地的原則。能用未利用地的,不用農用地;能用劣質耕地的,不用良田好土;能用一般耕地的,不用基本農田。
(三)征地補償範圍。道瓮高速遵義段建設工程征地補償範圍包括高速公路正線用地(含匝道、聯絡線等用地)、管理、服務設施用地(含收費站等其它管理用地)、安置用地、專項設施遷建用地(含企事業單位、機關學校、其它專項設施等遷建用地)。臨時用地的使用、補償和管理,依法由縣負責,由市國土資源局制定臨時用地管理辦法,加強和規範臨時用地的管理。
(四)征地補償總費用的測算。道瓮高速遵義段征地補償按《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價綜合地價的批覆》(遵府函〔2009〕245號)執行,該項目實際征地補償總費用將按照征地工作結束時核定的各地類面積據實計算。
(五)征地補償。為了統籌兼顧國發〔2004〕28號檔案的實施,道瓮高速遵義段宜在確定的征地補償預算總額內採取貨幣補償及多途徑補償方式進行。
1.按照《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價綜合地價的批覆》(遵府函〔2009〕245號)補償標準,通過實地勘丈,對土地面積、地類、權屬等調查內容經項目建設業主(或派駐代表)、協調指揮部、國土部門、鎮(鄉)代表、村集體組織代表、農戶共同確認後,認真測算,對丈量結果進行三榜公示,核對無誤後據實、及時、足額予以補償。
2.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社保方案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批,縣級人民政府依據審批的方案執行。建設業主按黔府發〔2011〕26號檔案對應我市的標準,即:《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價綜合地價的批覆》(遵府函〔2009〕245號)足額將社保資金撥付到所涉縣政府財政專戶。
3.專項設施遷建和村民房屋徵收安置用地補償。道瓮高速遵義段徵用企事業單位、機關學校等專項設施的,根據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個案處理。徵用村民宅基地的,按建設用地標準予以補償。確需調劑或新徵用土地進行遷建和安置的,統一調劑或新徵用土地予以遷建和安置;但對原建設用地不予補償。新增遷建和安置用地,採用道瓮高速遵義段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調劑或新徵收土地與原建設用地的補償差額,納入道瓮高速遵義段征地補償總額計算。調劑後新徵收的土地應儘可能是未利用地或建設用地。
(六)征地補償費用的使用和管理。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管理,嚴格按照《關於加強和完善我省征地補償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國土資發〔2008〕157號)規定執行。
征地補償費根據《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價綜合地價的批覆》(遵府函〔2009〕245號)檔案標準,按照“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封閉式運行,直補農民”的管理方式,將征地補償費通過銀行內部封閉運行,委託銀行按照補償方案和征地補償兌現表,及時足額直接將征地補償費兌現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管理,加強監督,嚴禁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行為發生。
(七)統一征地工作。道瓮高速遵義段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征地,按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重點建設項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發〔2004〕5號)檔案的規定,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實施統一征地;縣人民政府應成立由國土、林業、農業、建設、交通、公安、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和鎮(鄉)級政府負責人組成的征地指導協調機構,負責指導、監督、協調征地工作。
統一征地工作經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在征地補償費用外另行計列,其中省國土資源廳0.5%,市級指揮部0.25%,市國土資源局0.25%,縣級指揮部2%。
(八)臨時用地的使用和管理。臨時用地的補償、使用和管理,依法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臨時用地的補償方案由各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負責制定補償標準和土地復墾費(或土地復墾保證金)標準。建設業主或施工單位應依法繳納使用臨時用地補償費和土地復墾費(或土地復墾保證金),並向市或縣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後,方可使用臨時用地。
使用臨時用地,由用地單位向臨時用地所在的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臨時使用非耕地的,經縣國土資源局審核批准並辦理了臨時用地手續後方可用地;臨時使用耕地的,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同意並報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批准,臨時使用林地的,縣林業局審核同意報經市林業局審核批准,並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後方可用地。
(九)水田改旱地產值差價補償。因施工截斷灌溉水源、耕作道路,致使糧食作物季節性絕收,按遵府函〔2009〕245號檔案標準統一年產值標準,夏季作物70﹪,冬季作物按30﹪補償;灌溉水源、耕作道路在施工結束後無法恢復,致使水田改為旱地耕作的,根據統一年產值標準按每畝4倍作一次性補償。涉及20畝以上的耕地須修建灌溉水渠,不作水改旱處理。
(十)耕地占補平衡。道瓮高速遵義段建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由業主委託遵義市人民政府督促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完成。
(十一)其他問題。因項目建設施工損壞的涉農設施,由施工單位採取不低於原標準限時恢復,具體方案由縣人民政府協調指揮部與建設業主商定。
三、房屋徵收補償
(一)房屋徵收安置原則。被徵收戶的安置按照“分散安置、貨幣安置、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則進行。
(二)房屋徵收安置補償標準。房屋徵收安置補償標準 、地上構築物,林木補償等分別按照《道瓮高速遵義段征地房屋徵收安置指導標準》據實補償,對徵收範圍內搶搭搶建的房屋,構築物及其它附著物等一律不予補償(附屬檔案1、2、3、4、5)。
(三)學校、企事業單位的搬遷安置補償。學校、企事業單位的徵收安置補償由沿線縣人民政府建設協調指揮部同項目建設業主和被徵收單位共同協商解決。
(四)林木補償。林地林木補償標準根據《貴州省徵收徵用林地補償費用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第124號令)和省林業部門的相關規定補償。
非林地上的經濟林、零星林木補償按《經濟林補償指導標準》(附屬檔案6)、《零星林木補償指導標準》(附屬檔案7)組織實施。林地上的經濟林可參照《經濟林補償指導標準》(附屬檔案6)執行。
(五)通信、廣電、電力等設施改遷。建設涉及通信、廣電、電力等“三電”項目設施改遷,由沿線縣人民政府土地及房屋徵收建設協調指揮部協調相關部門對重點公路建設給予支持,原則上參照遵府專議〔2010〕81號檔案確定的三電遷改標準進行協調補償。
省屬企業的改遷由項目建設業主與省級通信、廣電、電力業主協商解決;市屬及市屬以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征地拆遷建設協調指揮部會同項目建設業主協調解決。
(六)炮損補償。因施工放炮造成房屋及構築物損壞的,由施工單位按照炮損補償指導標準(附屬檔案8)給予補償。造成人畜傷亡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對是否屬於炮損以及損壞程度的認定,在有爭議的情況下,由縣人民政府建設協調指揮部委託住建部門或有資質的單位鑑定,或依照法律程式解決。
(七)徵收工作組織機構。徵收工作受項目建設業主的委託,在遵義市道瓮高速公路遵義段建設協調指揮部的協調下,由縣人民政府成立的道瓮高速公路遵義段建設協調指揮部具體組織實施,並負責本轄區內的徵收補償及協調工作。
(八)房屋徵收費用管理及工作經費。房屋徵收補償費設專戶管理,資金在專戶銀行封閉運行,由縣級專戶直補被徵收戶。工作經費按房屋徵收補償總費用的5%另行計列,其中3.3%下撥縣指揮部統籌安排使用,1.2%撥市指揮部做工作經費,其中0.2%由市級指揮部調劑使用,0.5%由項目業主調劑使用及獎勵徵收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九)本方案未盡事宜,由市、縣高速公路建設協調指揮部召集項目建設業主(或施工單位)、被徵收單位和個人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協商處理。該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有關縣高速公路建設協調指揮部根據本方案制定具體的土地及房屋徵收實施辦法,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十)徵收協定由項目業主與遵義市人民政府負責簽訂,遵義市人民政府再與沿線所涉縣人民政府簽訂徵收協定,由所涉縣人民政府組建的徵收協調指揮部負責徵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