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管理暫行辦法

《遵義市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管理暫行辦法》是遵義市為切實做好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維護移民合法權益,保障工程建設順利進行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遵義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維護移民合法權益,保障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小型水利水電工程是指小(1)型、小(2)型水利工程和小型水電工程。小(1)型水庫為庫容大於或等於100萬立方米而小於1000萬立方米。小(2)型水庫為庫容大於或等於10萬立方米而小於100萬立方米。小型水電工程是指裝機在5萬千瓦以下,1萬千瓦以上的水電工程。
第三條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小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
市級移民管理機構負責全市小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其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實施;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參與和配合具體工作。
第二章移民安置規劃
第五條小型水利水電工程經發改部門立項後,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可直接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在完成實物指標調查的基礎上,根據工程特性和當地實際情況編制移民安置規劃。
第六條建設征地實物指標是編制移民安置規劃,以及計算和兌現移民補償資金的基本依據。實物調查應當參照有關規程規範執行,做到全面、準確、真實。調查結果經調查者和被調查者簽字認可並公示後確認。
實物調查工作開始前,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向工程占地和淹沒區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發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並對實物調查工作作出安排。工程占地和淹沒區跨縣、區、市的,由所屬上一級人民政府發布禁止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的通告。
第七條小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應當堅持就近就地安置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保護生態的原則。需要集中安置的,安置點的選擇應充分尊重移民意願,規劃設計參照國家有關行業標準,結合小城鎮建設、新農村建設進行,其設計應達到初步設計深度。
第八條小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移民安置規劃由市級移民管理機構組織審核。
不涉及直淹人口的小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實物調查細則由縣級移民機構審查並報市級移民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實物指標調查5年後,工程項目未核准或實施的,應重新組織實物指標調查和規劃編制工作,按原程式重新報批。
第十條經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三章征地補償
第十一條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按照省、市制定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政策執行。
被徵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所在地相關規定執行。
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徵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工礦企業和交通、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等專項設施以及中國小的遷建或者復建,參照大中型水庫有關規定、結合地方實際處理。
第十三條小型水利水電工程的征地移民補償投資概(估)算編制,原則上參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執行。
第四章移民安置
第十四條移民安置規劃審核後,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應當與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所在的縣級移民管理機構簽訂移民安置協定。縣級移民機構按照審批的移民安置規劃報告,組織實施移民搬遷安置工作。
第十五條移民安置建設項目的實施管理許可權按照項目權屬關係確定。規劃中村民受益且技術要求不複雜的移民安置建設項目,由村民自建、自管、自用。
第十六條移民安置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為移民辦理戶籍登記、子女入學及土地、山林和房產確權發證等手續。
第十七條跨縣的小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由市級移民管理機構負責;不夸縣的小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階段驗收,由縣級移民管理機構負責,竣工驗收由市級移民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章移民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由縣級移民管理機構專戶存儲,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移民安置年度計畫,按照移民安置實施進度將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支付給與其簽訂移民安置協定的移民管理機構。移民管理機構按照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將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兌付到權屬單位或權屬人,屬於移民個人所有的補償補助費用應直接全額兌付給移民。
第二十條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以村為單位將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徵收的土地數量、土地種類和實物調查結果、補償範圍、補償標準和金額以及安置方案等向民眾公布;應當建立健全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並將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收支情況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一條小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資金應接受移民資金專項審計。
第六章移民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級移民部門應將小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作為移民工作檔案收集、整理並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條縣級移民管理機構應按照國家檔案局、水利部、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檔發[2012]4號)要求,加強小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檔案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總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且有移民搬遷安置任務的小型水利水電工程,需開展移民安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由縣級移民管理機構和維穩部門審查,報市移民局和市維穩辦備案。具體工作和要求參照《貴州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必須搬遷的移民,無正當理由拖延搬遷或者拒遷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