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試行)

《福州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試行)》在2010.08.16由福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0年08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0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福州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0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文明、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和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鼓樓、台江、倉山、晉安、馬尾區範圍內道路兩側的下列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責任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
(二)火車站、汽車站、停車場、集貿市場、商場、超市、住宅小區、公園、廣場等場所業主或經營管理單位;
(三)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公交站台、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等市政公用設施的業主或管理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門前三包”,是指責任人負責管理其責任區內的環境衛生、立面整潔和門前秩序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要求。
第四條 市市容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評比工作。各區市容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園林綠化、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房產管理、國土資源、商貿、民政、文化、公安交通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與轄區內的責任人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並檢查責任人“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具體落實情況。
設有專門管理機構的火車站、廣場、公園等區域,由專門管理機構與管理範圍內的責任人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並檢查責任人“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具體落實情況。
上述與責任人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專門管理機構統稱為管理單位。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和改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責任人以及未履行管理職責的管理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七條 責任人“門前三包”的範圍,包括責任人產權所有或租賃承包經營管理場所(地)的臨街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立面及其周圍地面。周圍地面的範圍為建築物牆基至道路沿石。責任人“門前三包”的具體範圍,由所在地的管理單位劃定,難以劃定或劃定後有爭議的,由所在地的區市容管理部門確定。
無責任人的地段,由所在地的管理單位做好環境衛生、立面整潔和門前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責任人應當按照要求與所在地的管理單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並制定相關管理制度,落實人員負責“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
“門前三包”責任書的格式文本,由市市容管理部門統一制定。
第九條 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
(一)環境衛生
1、負責責任區內環境整潔,清掃地面,清除痰跡、污物、廢棄物,制止隨地吐痰、亂扔亂倒廢棄物的行為;
2、實行垃圾袋裝,並按照規定時間和指定地點投放袋裝垃圾,垃圾收集容器應當放置在門內;
3、維護門前果皮箱等公共衛生設施的潔淨、完好,不得擅自拆除、占用或移位;
4、不得在責任區路面從事清洗、加工等影響環境衛生的活動,不得將垃圾掃入道路、下水道或綠地內。
(二)立面整潔
1、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立面應當保持完好、整潔,無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爐口、油煙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2、沿街建築物頂部、陽台上無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觀瞻的物品,設定的遮陽篷帳(遮陽傘)應當清潔完好;
3、沿街招牌和夜景燈光應當按照規定批准後設定,並保持規範整潔。
(三)門前有序
1、腳踏車、電動車、機車應當在劃定的停放點分類有序排放,不準隨意占道停放;
2、不得占用道路從事擺攤設點、亂堆亂放、設定告示牌、宣傳促銷、散發廣告等生產經營活動;
3、負責管護好責任區內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制止和勸阻攀折樹木、踐踏草坪、藉助樹木搭棚和懸掛衣物、損壞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擅自占用綠地等行為。
第十條 責任人應當將“門前三包”責任書張貼或懸掛在醒目位置,自覺接受“門前三包”管理單位和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一條 管理單位應當建立轄區各責任人的“門前三包”責任制檢查評比制度,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實行“日檢查、周評比”工作機制。
各區市容管理部門應當對“門前三包”責任制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十二條 責任人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情況作為創建文明單位的重要考核內容,對執行“門前三包”責任制不力的單位不得評為“文明單位”。
第十三條 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或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未達到規定要求之一的,由市容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容管理部門對個人處200元至500元的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 責任人年度內兩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除由市容管理部門按照第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管理單位掛牌警示、並在媒體上曝光。
責任人年度內三次以上(含三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理外,由市容管理部門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責任人依法予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並在媒體上曝光。
第十五條 對阻撓、妨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責任人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市容管理等相關部門和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管理、文明執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盡職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檢查督促的;
(二)違法批准管理事項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侵占、私分公私財物的;
(四)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七條 各縣(市)的城鎮道路兩側“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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