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瀋陽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共十五條 ,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10月1日
瀋陽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門前三包”管理行為,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環境,根據《瀋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瀋陽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臨街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集貿市場開辦單位、建設工地建設單位、拆遷工地施工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居民住戶等(以下統稱責任人)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門前三包”責任制,是指責任人在本辦法劃定的“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內,對市容環境衛生進行管理和維護,實行“包環境衛生、包美化綠化、包市容秩序”的制度。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與“門前三包”責任制有關的規範制定、組織、監督、指導和考核等工作。
區、縣(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實施情況,依法查處責任人未履行責任制和責任區範圍內違反城市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
“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公安、市場監督、房產、建委、財政、交通、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工作。
第五條“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是指單位或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場所的土地使用權範圍以及管理範圍。
責任人“門前三包”範圍:
(一)縱向:建(構)築物沿街總長;
(二)橫向:建(構)築物(包括圍牆)的牆基至與城市道路設施的分界線;
(三)立面:建(構)築物的外立面。
具體範圍無法確定的,區、縣(市)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相鄰責任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區、縣(市)城市管理部門確定並告知。跨行政區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確定並告知。
第六條責任人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環境衛生:地面無瓜果皮核、菸蒂、紙屑等垃圾污物,無積水、積雪;垃圾分類並袋裝,定點、定時投放;不得將垃圾等掃入道路、下水道、綠地和他人責任區。
(二)美化綠化:建(構)築物外立面整潔、美觀,樓體粉飾;立面及玻璃櫥窗內外無張貼、塗寫、刻畫、懸掛等現象;牌匾及亮化設施按要求設定,無破損、殘缺、污濁等現象;門前綠地、花壇內外、樹木周圍整潔衛生,無倚樹搭棚、踐踏草坪、擅自占用綠地、釘釘拉繩等損壞樹木、花草及設施的行為。
(三)市容秩序:無門前設攤設點、占道經營、占道加工生產、亂擺亂堆雜物、亂搭亂建、亂停機動和非機動車輛等行為。
(四)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區、縣(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治理格線化的要求,結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勤務區分級管理模式,加強“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八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與責任人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責任書應載明責任人名稱、地址、範圍和要求等內容。責任書應當在責任人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第九條責任人應當及時勸阻、制止發生在其“門前三包”責任區內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區城市管理部門。
第十條責任人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的實施情況。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單位、個人和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向市、區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二條對“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管理部門組織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阻礙城市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本辦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城市管理、公安、市場監督、房產、建委、財政、交通、環保等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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