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門前三包”管理辦法

《瀋陽市“門前三包”管理辦法》在1998.10.13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旨在加強城市管理,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環境。《辦法》共十六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辦法》(沈政發〔1993〕30號)即行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門前三包”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8年10月13日
  • 實施時間:1998年10月13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環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含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業戶和居民住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門前三包”是指城區內責任單位管理其責任地段內的環境衛生、綠化美化和公共秩序。
第四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我市“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各區、縣(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實施工作。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監督、檢查落實責任單位的具體任務執行情況。
公安、工商、環保、衛生等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門前三包”的內容和標準:
(一)包環境衛生。達到地面無痰跡、無瓜果皮核、無垃圾雜物、無人畜糞便、無污水、無殘冰積雪、建築立面無亂貼亂掛。
(二)包綠化美化。管護好門前的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達到綠地不被損壞、占用,綠化設施完好;不在樹上拴繩亂貼亂掛;沿街經營單位的櫥窗、牌匾應保持設施完整、功能良好,達到美化、亮化要求。
(三)包公共秩序。達到門前無擺攤經營;無各類違章占道;無有礙市容觀瞻及影響交通的物品、車輛、廣告、牌匾及各類修理和加工點。
第六條 “門前三包”的責任地段範圍:沿街兩側單位和住戶從各自門前牆基到慢車道路邊石,步行街到路中心線,左右到毗鄰單位,無毗鄰單位的,左右各補延三米。市場、攤區的“門前三包”由開辦部門負責,範圍是從市場、攤區口部成50米半徑之內,不足50米的按實際測量計算。施工現場(含拆遷工地及工地停工階段)的“門前三包”由開發單位負責,範圍按照整個施工範圍計算。住宅小區“門前三包”由權屬物業公司或權屬單位負責,範圍是口部50米之內。
每個單位的責任範圍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界定。
第七條 “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實施可採取責任單位自包和聯包的形式。對自行實施確有困難或管理不到位的,可由責任單位出資委託街道辦事處代管。代管費用一、二級街路最高限額不得超過每天每平方米一角,三、四級街路最高限額不得超過每月每平方米五角。
第八條 責任單位應與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其內容包括:
(一)指定主管領導分管“門前三包”工作。
(二)落實定人、定崗、定責制度,配備相應的監督員,嚴格履行職責。
(三)接受“門前三包”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指導。
第九條 “門前三包”由區、縣(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聘任監督員,對“門前三包”的實施情況進行執勤監督。執勤時必須佩戴全市統一標誌。在責任地段內,監督員有權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制止,並及時向街道辦事處和有關行政管理執法監督部門報告。各行政主管部門對隨意占道的,要按占道管理職責分工及時進行管理,不得在門前批設各類占道。
第十條 “門前三包”主管部門負責檢查、監督“門前三包”工作,定期進行考核。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門前三包”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限期內不改正的,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五條第(二)、(三)項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對妨礙“門前三包”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公民有權監督“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實施。對不認真履行責任的單位和管理部門的失職行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 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瀋陽市“門前三包”管理辦法》(沈政發〔1993〕30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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