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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門前三包”責任制,提高城市綜合管理水平,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婁底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婁底中心城區建成區。建成區內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門店、居民住戶應遵守本辦法,自覺履行“門前三包”責任。
第三條 “門前三包”工作遵循政府引導、部門牽頭、屬地管理、多方參與和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門前三包”責任範圍:縱向為臨街單位(含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商戶、住戶使用和管理的建築物門前外側至人行道外路沿的範圍;橫向為建築物總長及周邊空地;立面為建築物的外立面。
第五條 “門前三包”內容:
(一)包環境衛生:負責責任範圍內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做到門前無裸露垃圾,無廢棄雜物,無污水污物,無污垢積塵;不私設垃圾容器,垃圾分類收集和袋裝化,定時定點歸集投放垃圾。
(二)包市容秩序:負責責任範圍內市容秩序的維護,做到無違章占道、店外經營、亂堆亂放、亂搭亂建、亂塗亂貼、亂停放車輛、亂設停車樁(鎖)、隨意晾曬衣物和懸掛物品行為;經營活動中不產生影響周邊環境和市民生活的噪聲、油煙污染。
(三)包美化綠化:負責責任範圍內環境的美化綠化,做到建築物外立面、門牌號、玻璃櫥窗、廣告招牌、燈光亮化、電子顯示屏、遮陽(雨)棚、空調室外機等設施設備整潔美觀,並保持完好;無踐踏綠化帶、擅自修剪砍伐樹木、損壞花草和綠化設施等行為。
第六條 建立健全“門前三包”責任體系:
(一)主體責任。婁底中心城區所有臨街單位、門店業主或經營戶、住戶是“門前三包”的責任主體,與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統一懸掛“門前三包”標誌牌,對責任範圍內的環境衛生、市容秩序、美化綠化承擔維護管理主體責任。
(二)監管責任。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是婁底中心城區“門前三包”責任制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門前三包”責任制規範,組織協調、監督考核“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負責主次幹道“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婁星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管轄區域內“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具體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明確日常監管責任單位,督促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懸掛“門前三包”責任牌、建立“門前三包”工作檯賬,檢查“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配合責任。新聞單位配合監管責任單位對“門前三包”工作進行宣傳報導,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門前三包”工作的良好氛圍,並對違反“門前三包”相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環衛、市政、園林等單位負責指導臨街單位、門店業主或經營戶、住戶、物業服務企業做好垃圾分類收集、清掃保潔,定時上門收集垃圾,做好市政和綠化景觀等公共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郵政、電信、供電、有線電視等單位按照所屬業務和產權,結合“門前三包”責任制,做好相關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公安交警、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商務、交通運輸、水利、住建、教育、衛健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做好“門前三包”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建立健全“門前三包”街(路)長,由城管、街道、社區工作人員擔任“責任”街(路)長,組織市民、沿街單位(門店)、志願者擔任“志願”街(路)長。
街(路)長實行三級管理,城管執法大隊、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為一級街(路)長,城管執法中隊、居委會(社區)主要負責人為二級街(路)長,格線路段(區域)負責人為三級街(路)長。
第八條 建立健全“門前三包”社區服務指導機制,配置專(兼)職指導員,充分發揮居委會(社區)在“門前三包”工作中的基層基礎作用。
第九條 建立健全“門前三包”志願服務機制,將“門前三包”文明勸導工作納入志願者(“紅馬甲”)服務重要內容,定期組織黨政機關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眾積極參與城市文明勸導志願活動。
第十條 建立健全“門前三包”責任制考核機制。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和婁星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管委會分級組織,定期組織對“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對考核成績優秀的單位、居委會(社區)、門店、住戶,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婁星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管委會予以表彰獎勵;考核成績不合格的,予以黃牌警告並視情予以曝光。具體考核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一條 開展“門前三包”示範街(路)創建和“門前三包”示範經營戶評比活動。創建方案和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牽頭負責制定。
第十二條 市、區城管部門應當採取日常巡查的方式,對“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投訴。
城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門前三包”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向社會公布電話、公眾號、網站等投訴舉報渠道,及時核查處理公眾投訴舉報事項。
第十四條 “門前三包”責任制實施中,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婁底市中心城區門前三包管理辦法》(婁政辦發〔2012〕4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