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金華市區門前三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金華市政府為加強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提高城市文明程度,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區“門前三包”工作頒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金華市區門前三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2年6月1日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婺城區、金東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金華市區門前三包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金華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具體內容
金華市區門前三包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提高城市文明程度,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區“門前三包”工作,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區二環路以內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門前三包”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門前三包”是指包潔化、包綠化、包秩序。
(一)包潔化是指負責責任區內的清掃、保潔,達到門前環境衛生整潔。
(二)包綠化是指負責責任區內的綠地、樹木和綠化設施維護。
(三)包秩序是指負責責任區內的車輛停放、占道經營、戶外廣告設定和市政設施維護等秩序。
第四條 “門前三包”責任區的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商店、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館、賓館、飯店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二)車站、停車場、公車始末站點及其管理範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四)文化、體育、娛樂、遊覽等公共活動場地,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由該單位負責。
第五條 本規定中的“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是指橫向為本責任單位建築物總寬度,相鄰責任單位有空檔的以二分之一間距為界;縱向為本責任單位臨街一側建築物牆至人行道沿石,無人行道的,原則上至道路中心線為界。
對獨立成院有圍牆的責任單位,其責任區範圍自單位圍牆延伸至人行道沿石,無人行道的,延伸至道路中心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婺城區政府、金東區政府和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和領導本轄區的“門前三包”工作。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牽頭負責“門前三包”工作的督促、指導、檢查、考核和統一製作《門前三包責任書》。
第八條 市行政執法局負責對市區“門前三包”責任單位違反城市管理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第九條 婺城區政府、金東區政府、市建設局和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按各自職責負責城市道路的清掃保潔,市區環衛設施、綠化及綠化設施的建設、維修、巡查和養護工作。
第十條 市財政局負責市區“門前三包”工作相關經費的保障落實。
第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對市區汽車維修經營單位“門前三包”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十二條 市工商局負責對沿街經營店(包括各農貿市場)經營中涉及“門前三包”行為的教育、指導。
第十三條 市公安局負責對市區“門前三包”管理中妨礙執行公務行為的查處。
第十四條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的落實。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 市建設局負責清掃保潔的道路,由各相關行政執法分局與責任單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婺城區政府、金東區政府和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清掃保潔的道路,由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與責任單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
第十六條 各責任單位應將簽訂後的《門前三包責任書》懸掛在醒目位置,確定相應人員嚴格履行"門前三包"責任書中的各項義務,自覺接受"門前三包"責任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建立"門前三包"工作檢查、考核制度,對婺城區政府、金東區政府、市行政執法局、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等相關部門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情況進行定期檢查考核,考核結果列入市政府對各縣(市、區)政府、市級機關部門的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對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市行政執法局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除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第十九條 對在"門前三包"責任區內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市行政執法局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
第二十條 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或經營垃圾的,市行政執法局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對在"門前三包"責任區內的城市綠地及綠化設施有下列行為的,市行政執法局根據《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樹蓋房、搭棚、架設天線;
(二)在綠地內放牧、堆物、傾倒廢棄物;
(三)進入設有明示禁止標誌的綠地;
(四)破壞草坪、綠籬、花卉、樹木、植被;
(五)其他損壞綠地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阻撓、妨礙"門前三包"管理工作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