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凡在本市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城市建成區和高新產業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滇池旅遊度假區建成區臨街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依法註冊的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外地駐昆單位、駐昆部隊(以下簡稱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門前”,是指臨街單位、門市、店堂兩端隔牆中線至人行道街沿石全部區域,具體範圍由街道辦事處或者三個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城市管理機構劃定。
本規定所稱“三包”,是指包秩序、包衛生和包綠化。
第四條 “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由昆明市城市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四個區政府及所屬的區城市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三個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及所屬的城市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市、區兩級工商、衛生(愛衛)、環保和綠化部門共同做好“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
第五條 “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工作,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職責:
(一)四個區政府
1.負責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組織領導工作,並將“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列入年度目標責任書考核內容。
2.每年對轄區內“門前三包”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和評比,對在“門前三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組織領導不力、工作不落實、存在問題較多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
3.劃定轄區範圍內各鎮(鄉)、各街道之間“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具體管轄範圍。
(二)四個區政府城市管理部門
1.負責對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情況開展定期檢查,監督街道辦事處工作開展情況。
2.貫徹執行市、區政府關於“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各項工作部署,組織開展轄區內“門前三包”清理整頓及宣傳工作。
3.定期以書面形式向市城管局上報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情況。
4.負責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做到定時定點袋裝收集、日產日清;逐步實行分類收集、綜合利用,統一無害化處置。
5.負責對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義務,或者違反“門前三包”責任制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行政處罰。
(三)街道辦事處
1.負責按照“門前三包”標準,劃定轄區內責任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區,與轄區內責任單位和個人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並登記造冊。
2.負責每日一次對轄區內責任單位和個人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情況進行檢查,牽頭組織轄區內的工商、衛生、公安等部門綜合整治,按照要求製作並向區城市管理部門上報“門前三包”責任制檢查材料及報表。
3.負責建立文明衛生監督崗隊伍,牽頭與社區居委會共同建立和完善格線化管理運行機制,健全屬地管理責任。
(四)社區居委會
負責配合街道辦事處建立和完善本社區格線化管理機制,每日檢查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制落實情況,督促責任不落實的責任單位和個人予以改進,並向街道辦事處及時匯報。
(五)三個開發(度假)區管委會
1.負責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組織領導工作,並將“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列入年度目標責任書考核內容。
2.每年對轄區內“門前三包”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和評比,對在“門前三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組織領導不力、工作不落實、存在問題較多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
(六)三個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城市管理機構
1.負責按照“門前三包”標準,劃定轄區內責任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區,與轄區內責任單位和個人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並登記造冊。
2.貫徹執行市政府、管委會關於“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各項工作部署,組織開展轄區內“門前三包”清理整頓及宣傳工作,負責每日一次對轄區各責任單位和個人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情況進行檢查。
3.定期以書面形式向市城管局上報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情況。
4.負責對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義務,或者違反“門前三包”責任制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行政處罰。
(七)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負責查處無證經營行為;對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義務,或者違反“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單位和個人,配合城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八)市、區衛生(愛衛)行政管理部門
負責對責任單位和個人“門前門內”衛生狀況進行檢查監督,查處各類違反衛生(愛衛)管理的違法行為。
(九)市、區兩級綠化、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
市、區兩級綠化、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動態管理機制,配合城市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共同做好“門前三包”管理的相關工作。
(十)市城管局
1.負責全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制定全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相關政策、標準。
2.協調、解決全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做好與相關工作部門的銜接、協調工作。
3.定期抽查四個區政府和三個開發(度假)區管委會“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情況。
4.負責對四個區之間、四個區與三個開發(度假)區之間轄區界線不清晰的區域,劃定各區“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具體管轄範圍。
第六條 履行“門前三包” 的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與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三個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城市管理機構簽訂“門前三包”責任制協定,並按照下列標準履行“門前三包”的義務:
(一)包秩序:做到“門前”區域無乞討現象、無店外經營、無亂擺攤點、無亂堆亂放、無亂停車輛、無占用盲道;保持店面整潔有序,店招店牌按照規定設定,美觀完好,用語文明、文字規範;燈光亮化設施完好,並按時啟閉。
(二)包衛生:做到“門前”區域無菸頭、紙屑、果皮、廢土等垃圾;無積水、痰跡、油污;無擅自刻畫、掛貼、噴塗等現象,臨街外立面牆體應當保持完好和整潔;污水、煙塵、噪聲排放符合標準。
“門前三包”責任單位和個人為各類商鋪或者攤檔的經營者,還應當在其經營的店鋪、攤檔內統一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並配備掃(拖)把、撮箕、擦布等,隨時保持責任區的清潔、衛生。
(三)包綠化:做到綠地內無堆放物料、無傾倒垃圾、無攤曬衣物、無設定廣告等非法占用綠地的行為;無在門前樹木上釘釘、架線、掛物、栓系物品、倚樹蓋房和搭棚等行為;確保樹塘無積水;保持“門前”區域內樹木、花草、綠籬和草坪綠地完整完好,做到樹木、花卉等園林植物和設施無人為破壞、損壞現象。
“門前三包”的責任單位和個人,還應當確保門內達標,即:環境衛生好;室內整潔衛生;垃圾、廁所管理好;堅持除“四害”;綠化美化好等文明、衛生標準。
第七條 “門前三包”的責任單位和個人,可以採用各種形式單獨履行或者聯合其他責任單位和個人共同履行責任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制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八條 “門前三包”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明確本單位執行“門前三包”責任的具體責任人,對在其責任區內亂扔菸頭、紙屑、果皮及其他廢棄物,亂貼亂畫、亂擺攤點、亂堆亂放、亂停車輛、毀壞花草樹木、向人行道、草坪、樹根傾倒污水、損毀市政設施和綠化設施等行為,責任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並向有關管理部門舉報。
第九條 對在“門前三包”責任地段內亂扔菸頭、紙屑、果皮及其他廢棄物,亂貼亂畫、亂擺攤點、亂堆亂放、亂停車輛、毀壞花草樹木、向綠地傾倒污水、垃圾、堆放雜物、損毀市政設施和綠化設施等行為,分別由城市管理、園林綠化、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條 凡不履行“門前三包”義務的責任單位和個人,由城市管理部門依照《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衛生(愛衛)、環保、工商管理規定的,由衛生(愛衛)、環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直至吊銷有關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凡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規定義務的責任單位,已取得文明單位資格的,取消其當年文明單位資格;未取得文明單位資格的,當年不得評選為文明單位。
第十二條 對在“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門前三包”責任單位和個人,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和區屬單位,由四個區政府、三個開發(度假)區管委會予以表彰獎勵;四個區政府、三個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和市屬部門,由市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呈貢新城規劃區、昆明空港經濟區和其他縣(市)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四個區政府、三個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和市屬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管理實際,依據本規定製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1995年9月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施行的《昆明市“門前三包”責任制辦法》(昆政發〔1995〕7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