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銀川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經2014年6月9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2014年6月17日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該《辦法》共16條,自2014年7月18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銀川市人民政府
  • 文號: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6月17日
  • 施行時間:2014年7月18日
檔案內容,管理辦法,

檔案內容

銀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1號
《銀川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6月9日第2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 7 月 18 日起施行。
銀川市市長 馬力
2014年6月17日

管理辦法

銀川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建設整潔、優美的城市市容環境,樹立文明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包括中心鄉鎮)範圍內的臨街(含廣場、車站)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居民住戶以及其他單位和組織(以下簡稱責任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門前“三包”,是指責任人在門前責任區範圍內實行包環境衛生、包綠化美化、包市容秩序的責任制。
本辦法所稱門前“三包”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範圍的區域。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的監督、檢查、考核和指導。
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市區內的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組織實施。
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協助城市管理部門做好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落實。鄉(鎮)按照委託執法的規定,行使行政執法權。
公安、工商、環保、衛生、園林、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城市管理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與責任人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明確責任人的責任範圍、內容和標準等。
第五條 下列區域的門前“三包”責任人為:
(一)街巷、住宅小區門口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街巷、住宅小區門口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二)集貿市場和各類專業市場,由市場開辦人或者經營者負責;
(三)各類攤點、售貨亭、電話亭等,由經營者負責;
(四)建築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
(五)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對城市管理部門劃分的責任區域負責;
(六)河道、湖泊、渠道的“三包”責任人為其管理單位,責任區由城市管理部門劃定;
(七)無責任人的區域或地段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
第六條 責任人的門前“三包”責任區,由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城市道路兩側臨街的責任人,其責任區是臨街建築立面和臨街其他設施立面至人行道道沿的地面;
(二)經批准的集貿市場、停車場、存車處、零散攤位和施工場地等責任人,其責任區是經批准占用的範圍。
責任人門前“三包”責任區的具體範圍,應當在《門前“三包”責任書》中明確。
第七條 門前“三包”責任的具體內容:
(一)包環境衛生。負責責任區內地面保潔,及時清除痰跡、污物、廢棄物、積水和殘冰積雪;勸阻和制止亂倒垃圾、污物、污水、糞便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及張貼、塗寫、噴畫非法廣告等行為;盛放廢棄物的設施應當密閉並及時清運;保持建(構)築物外牆立面清潔、美觀;牌匾標識、門(櫥)窗無積塵、破損。
(二)包綠化美化。負責管理好責任區範圍內的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及時清除花壇、草坪內的廢棄物;勸阻和制止攀折或損害花草、樹木、占用綠地、藉助樹木搭棚和懸掛物品等行為;按照規定設定和使用裝飾性燈光設施;設定檐棚、遮陽布、廣告、招牌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保持整潔、美觀。
(三)包市容秩序。負責維護好責任區範圍內的市容秩序,經營者不得擅自出店經營;勸阻和制止在責任區範圍內亂堆放雜物、亂停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以及亂搭建、亂釘掛等影響市容環境和公共運輸等行為。
第八條 門前“三包”可以採取下列三種形式:
(一)責任人自行完成;
(二)責任人聯合他人完成;
(三)責任人出資委託他人完成。
責任人出資委託後,其門前“三包”責任仍由責任人承擔。門前“三包”管理部門不得接受責任人的委託。
第九條 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門前“三包”責任履行情況的巡查,對不符合門前“三包”責任書約定的行為及時糾正,對責任區內他人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及時查處。
責任人對他人違反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條 建立門前“三包”責任制檢查考評制度,實行分級考評制。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縣(市)區政府對各地門前“三包”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納入績效考核。
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責任人落實門前“三包”責任情況進行考評,對落實門前“三包”責任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責任人拒絕與城市管理部門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責任人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信息反饋機制,將不服從執法管理或多次違法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行為,作為其社會責任和誠信體系評價的重要依據,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社團登記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通過媒體予以曝光,並在該單位和個人申報各類先進表彰時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銀川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銀川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對阻礙城市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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