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管理辦法

《揭陽市“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管理辦法》是揭陽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揭陽市“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創造清潔優美的工作、生活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鎮的建成區。
  本辦法所稱的“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是指責任人對其責任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綠化保護、市容秩序承擔管理責任的制度。
  第三條 “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有關職能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的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保障所需工作經費投入,提高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的具體履行情況。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的宣傳動員和日常巡查工作。
  第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規定的“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
  公安、城市綠化、衛生健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的管理、監督工作。
  有關“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監督管理的相關職責,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劃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的,原主管部門不再行使。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宣傳教育工作,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積極宣傳報導“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播放和刊登“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公益廣告,營造全社會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氛圍,增強全社會對市容和環境衛生的保護意識。
  第七條 “門前三包”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其所屬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負責。
  (二)機場、車站、碼頭和公園、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圖書館、醫院、賓館、大型商場、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由使用管理人負責;沒有使用管理人的,由產權人負責。
  (三)城市道路兩側臨街單位、門店、攤檔由該單位、門店、攤檔的使用管理人負責;沒有使用管理人的,由產權人負責。
  (四)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由本單位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五)建築工程施工場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業主負責。
  (六)城市文物古蹟、歷史文化街區、風景旅遊區等地的公共區域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七)電力通信、公安交通等市政公用設施,由使用管理人負責。
  第八條 下列區域為“門前三包”責任區域:
  (一)責任人使用的臨街地塊;
  (二)責任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臨街建(構)築物的外立面;
  (三)責任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構)築物的臨街門口及其兩側建(構)築物至人行道側緣石之間的區域;
  (四)集貿市場、建築工地、住宅小區、停車場等責任區域,按照批准或者規定的範圍執行。
  “門前三包”責任區域具體範圍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前款規定劃定,報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清的區域或者公共設施,由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確定後的責任區域報送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行政轄區接壤地區責任區域範圍不清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 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和標準做好“門前三包”責任工作:
  (一)包環境衛生。做好地面保潔,及時清除痰跡、污物、廢棄物和積水;不得隨地吐痰;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不得將垃圾、污水倒入下水道口或者掃出責任區域外。
  (二)包綠化保護。不得在樹木上塗寫、刻畫、釘釘、架線、拴系物品、搭建、懸掛衣物;不得採摘花草、攀折樹木、踐踏草坪、擅自占用綠地等損壞責任區域內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
  (三)包市容秩序。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亂停放車輛、私設地鎖;不得亂搭亂建、亂擺亂設、亂拉亂掛、亂貼亂畫、亂堆放、倚門設攤、占道經營和出店經營;不得擅自損壞、拆除、改動或者遷移市政、環境衛生、綠化設施;不得擅自設定路障等妨礙通行設施、放置占道燈箱或者指示牌等;建(構)築物立面應當保持整潔;設定和使用管理的門店招牌、廣告牌、櫥窗、夜景燈光等設施不得影響市容市貌。
  責任人對責任區內他人違反環境衛生、綠化保護和市容秩序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市容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與轄區內的責任人按年度簽訂“門前三包”區域責任書。
  “門前三包”區域責任書應當包括責任區範圍、“門前三包”的具體要求、責任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對責任人的獎懲等內容。
  “門前三包”區域責任書的樣式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樣式統一製作。
  第十一條 責任人應當將“門前三包”管理責任牌懸掛在臨街建(構)築物外立面的醒目位置;非責任人原因導致責任牌破損和字跡不清的,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更換。
  “門前三包”管理責任牌樣式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樣式統一製作並負責懸掛。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對不履行“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的責任人以及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管理部門進行監督、舉報、投訴。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公眾微信平台等,及時核查處理公眾投訴舉報事項。
  第十三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縣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公安、市場監督、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對“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聯合執法。
  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履行“門前三包”區域責任製成績突出和參與“門前三包”監督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表揚;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管理責任落實不力的,應當及時督促改進,並予以通報批評;對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採取曝光等方式予以懲戒。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責任人不履行“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對妨礙、阻撓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門前三包”執法檢查工作人員應當文明執法、秉公辦事。對利用職務便利以權謀私、違法亂紀、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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