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門前三包”責任制試行辦法

《三亞市“門前三包”責任制試行辦法》已經七屆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由三亞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3月30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門前三包”責任制試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7年3月30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門前三包”責任制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門前三包”責任制試行辦法》已經七屆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日

辦法全文

三亞市“門前三包”責任制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創造乾淨、整潔、優美、有序的城市環境,促進三亞國際熱帶濱海旅遊精品城市建設,根據《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海南省環境衛生門前三包管理規定》、《三亞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建成區範圍內“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門前三包”責任制,是指責任單位在責任區範圍內實行“包衛生、包容貌、包監督”的三包責任制,內容為:
(一)包衛生
1.清掃並保持責任區內地面清潔,清除垃圾、落葉、紙屑、果皮、檳榔水、油污、痰跡等廢棄物及污漬,消除蚊蠅滋生場所。
2.按規定處置垃圾、污水及其它廢棄物,不得隨意丟棄、堆放垃圾及廢棄物,不得往道路、綠地、雨水管道內排放污水;門店內應自備垃圾及廢棄物容器,放置在門檻以內。
3.在暴雨、颱風等自然災害後及時清理責任區內的雜物,保障排水暢通無積水。
(二)包容貌
1.保持責任區內建(構)築物外立面整潔,按規定設定門店招牌及戶外廣告,做到無破損和顯亮功能齊全;有損壞的,應當立即修復。
2.不得在建(構)築物外立面、玻璃櫥窗內外及公共區域內的樹木上進行違法張貼、塗寫、刻畫、晾曬、懸掛等影響市容的行為。
3.不得在商(店)鋪門前私自設定遮陽蓬,凡設定遮陽蓬的必須經區城市管理部門統一規劃,做到整潔美觀,與周邊環境協調一致。
4.不得出店經營,不得違法占用道路、公共區域進行生產加工、擺攤設點、設定廣告牌、宣傳促銷、堆放雜物等活動。
5.不得違法占道停放汽車、腳踏車、電動車、機車等車輛,做到車輛停放整齊有序。
6.不得擅自拆除、占用或移位市政公共設施,損壞綠化樹木。
7.不得有油煙污染和噪音擾民的行為。
8.不得從事其他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有關規定、影響市容市貌的行為。
(三)包監督
1.對責任區內亂丟垃圾、隨地吐痰、亂吐檳榔水、亂倒污水、亂停亂放、亂擺亂賣、亂塗亂畫、亂拉亂掛、亂搭亂建等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及時勸阻和制止。
2.對違法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及時向區城市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第四條市園林環衛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負責給各區提供“門前三包”責任書及責任牌的樣板;負責制定《三亞市“門前三包”責任制考核評分辦法》,並牽頭組織開展考評工作。
各區政府負責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實施;負責劃分責任區,明確責任單位,並與責任單位簽定“門前三包”責任書,統一組織懸掛“門前三包”責任牌;負責建立“門前三包”管理格線化機制,分解落實責任到人,並制定獎懲辦法;負責轄區各格線“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考核。
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內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市愛衛辦、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國有資產資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商務局、市食品藥品監督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長度:建(構)築物或其他不動產沿街總長。
(二)寬度:建(構)築物或其他不動產(包括圍牆)的牆基至人行道路沿石(無人行道路沿石的至門前3米)。
(三)立面:建(構)築物或其他不動產的外立面。
各區政府負責確定責任區具體範圍,並告知責任單位。
第六條下列場所或區域的責任區按以下方式確定責任單位:
(一)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小區業主共同負責。
(二)商鋪、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館、賓館、飯店、攤點等場所,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三)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車始末站點,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四)公路、鐵路、橋樑及隧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海岸、河道、湖泊、溝渠、水庫等區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單位負責。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尚未明確土地使用權人的政府收儲地,由土地儲備管理部門負責。
(七)風景名勝區、旅遊景區景點、文化、體育、娛樂、遊覽等公共活動場地,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八)各類生產(加工)企業以及其他企業的管理區域,由該企業負責。
(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由該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區域,由區政府負責落實管理。
第七條區政府應與責任單位簽定“門前三包”責任書。
“門前三包”責任書應包含責任區範圍、“門前三包”的具體要求、責任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對責任單位的獎懲等條款。
第八條區政府應組織“門前三包”責任單位統一懸掛“門前三包”責任牌。
“門前三包”管理責任牌應包含責任單位、責任人、責任範圍、責任內容與標準和管理、監督單位及監督、投訴電話等內容。
第九條區政府應建立“門前三包”公眾參與制度。鼓勵市民、媒體對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投訴舉報。對積極實施門前三包成績顯著和積極參與監督“門前三包”落實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條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門前三包”責任單位的業務指導,對責任單位違反規定,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對責任單位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規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隨地吐痰、吐檳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責令清除,處50元罰款。
(二)亂扔果皮、紙屑、菸蒂、飲料罐、塑膠袋等廢棄物,責令清除,處50元罰款。
(三)亂倒生活垃圾、污水、糞便等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責令清除,處50元罰款。
(四)城市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外、窗外、屋頂吊掛或者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路面、樹木、電桿上塗寫、刻畫、噴塗以及張貼廣告標語的,責令清除,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在城市道路、公園綠地和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桿、樹木上晾曬、吊掛物品的,責令改正,處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七)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及時清除或者拆除。
(九)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樑、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拒不改正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的罰款。
(十)城市建成區內主要街道、廣場周邊經營者違反規定超出其經營店的門、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的,責令改正,處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在人行道上違規停放或臨時停放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責令改正,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其他違反《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應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人員根據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應對公民處以警告或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應適用行政處罰簡易程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情節輕微且當事人無錢繳納罰款的,區城市管理部門可安排其在現場從事半小時的志願者服務活動。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適用簡易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遵守下列程式及規定:
(一)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二)當場查清違法事實,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證據。
(三)向當事人告知其違法行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陳述權、申辯
權、行政複議權、行政訴訟和請求行政賠償權等。
(五)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噹噹場交付當事人。
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需要進行整改的一律開具《責令改正通知書》,並註明整改項目及期限等。
(六)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在2日
內將處罰決定書存根報所在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人員根據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行為的,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採取必要措施,制止其繼續違法,並按一般程式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立案
1.行政執法人員經初步核實發現違法行為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所在行政執法部門領導批准立案。對事態緊急、可能造成或者已經造成重大後果的違法案件,行政執法人員應立即組織現場調查,並於24小時內補填《立案審批表》。
2.對立案報批的,行政執法部門領導應當在收到《立案審批表》之日起2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收集證據
1.行政執法人員在發現違法行為時,應當確認違法事實,全面客觀檢查現場,詳細製作《現場檢查記錄》並拍攝現場照片,需依法暫扣當事人財物時,必須填寫《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暫扣物品)審批表》,經當事人驗明無誤後簽名或蓋章;需要進行整改的一律開具《責令改正通知書》,並註明整改項目及期限等。
2.詢問當事人的,應當向當事人發出《接受調查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詢問的時間和地點,製作《詢問筆錄》,並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資料。
3.當事人如拒絕配合調查,應選擇合適證人作為目擊證人予以作證,並製作見證人《調查詢問筆錄》。詢問證人的,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或住所進行。
4.調查取證工作應於立案之日起5日內結束。重大、複雜的案件,經職能部門領導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10日。
(三)審查
調查終結後,案件承辦人應及時製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提出處理意見,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3日內進行審核,簽署覆核意見。
(四)製作處罰決定書
1.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必須承擔告知義務,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載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力,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當聽取當事人意見。屬於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2.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3日後,當事人無異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被處罰人基本信息、案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處罰內容、履行方式以及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並由案件承辦人送達當事人。
(五)送達、執行
1.《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並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籤收;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執法部門應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由其在《送達回證》上籤名,並註明收到日期。若當事人拒絕簽收的,可由當地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或當事人所在單位工作人員見證留置送達。
2.行政執法部門對罰沒財物,除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外,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持《海南省非稅收一般繳款書》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罰款收繳和沒收財物的具體處理程式按有關規定依法辦理。
3.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按期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對情節惡劣、屢教不改的責任單位,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可以採取媒體上公示、曝光、報導等方式嚴加教育懲戒。情節嚴重的,一併報工商、稅務、食藥監、文化、公安等職能部門依法撤銷其註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對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部隊、學校等非經營性的責任單位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市、區政府應直接或者協調其主管單位約談單位負責人,並由市政府對其公開通報。其行為直接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還應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責任單位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不服從執法管理情節嚴重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向其上級主管部門、社團登記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通報,或通過媒體予以曝光。屬於市級管理單位的,取消該單位或個人評選各類先進表彰的資格;不屬於市級管理單位的,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該單位或個人評選各類先進表彰的資格。
第十七條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特別是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在實施“門前三包”責任制中存在發現問題不報告、執法不力、不作為、亂作為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由市、區紀檢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及人員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侮辱、毆打區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或者阻礙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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