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武漢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的決定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武漢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的決定》是2003年武漢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武漢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03年04月04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5月05日
  • 頒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武漢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凡在本市江岸、江漢、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臨街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居民區管理單位、集貿市場和早(夜)市及攤點主辦單位、建築工地建設單位(以下稱責任單位),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
二、第三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門前三包’責任制,是指由責任單位按劃定的門前責任區(以下稱責任區)負責門前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管理和秩序的制度。“責任單位可採取指定專人或者委託環境衛生服務單位等形式,落實‘門前三包’專職管理人員。採取委託形式的,責任單位應與環境衛生服務單位簽訂有償服務契約,明確服務範圍、服務標準、服務責任、服務費用等內容,但‘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責任主體不變,責任單位仍是‘門前三包’ 責任制的責任主體。”
三、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在區人民政府領導下,由街道辦事處具體組織實施。
“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對‘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第二款中的“市政”修改為“水務”。
四、第五條第一款中的“責任區範圍由街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公室劃定”,修改為“責任區範圍包括該單位建築物立面、牆基或圍牆至人行道站石以內,具體範圍由街道辦事處劃定”;並將其中的“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修改為“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江漢路步行街和漢口火車站、武昌火車站廣場區域內的‘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由其管理機構按上述原則劃定,並由管理機構與責任單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
五、第六條第一項第1目修改為:“按要求自備廢棄物容器,垃圾實行袋裝”;第2目中“堅持每周沖洗責任區地面”修改為“堅持經常清掃責任區地面”。第3目中“無亂貼、亂畫”修改為“無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
第三項第2目“無亂牽、亂掛”後增加“無出店經營”。
六、第七條中的“責任單位及其‘門前三包’專職管理人員有權制止隨地吐痰、亂倒垃圾、亂扔廢棄物、亂停亂放、亂貼亂畫、損壞花草樹木及公共設施等違章、違法行為,並可受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的委託,依法進行處罰(對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亂倒垃圾者處5-50元罰款),或報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處罰”,修改為:“責任單位及其‘門前三包’專職管理人員對 '門前三包’責任區內發生違反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道路管理等行為,應當勸阻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七、刪除第八條中的“及其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公室”和最後一句“並有權按‘門前三包’責任書的處罰條款給予處罰。
八、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加強對‘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在主要街道、繁華地段和重點部位設定監督崗,支持街道辦事處和責任單位履行‘門前三包’管理責任,及時查處不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和責任區內違反城市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
刪除第二款:“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可聘請市容環境衛生義務監督員,協助市容環境衛生監察隊伍加強對‘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刪除第三款:“責任單位報請處罰的違章違法行為,公安、市政、工商、園林、建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作出決定,不得拖延推諉。”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批准在‘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內搭蓋亭棚或其他設施、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對‘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內的上述違法行為,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並要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及時依法查處。”
十、將第十條中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修改為“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刪除其中的“組織街道市容環境衛生監察隊伍”。
該條第二款中的“給予經濟處罰”修改為“追究相應責任”。
十一、第十一條中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修改為“城市管理(執法)部門”。
十二、第十二條中的“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或街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公室根據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的委託給予處罰”,修改為“由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給予處罰”。
刪除該條第二項中的“在每次檢查中發現”和“每次”。
十三、第十四條中的“《行政複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十四、第十五條中的“市容環境衛生”,修改為“城市管理(執法)”;“市政”修改為“水務”。
十五、第十六條中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修改為:“城市管理(執法)部門”。
十六、第十七條修改為:“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管理,由開發區管委會按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
“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十七、將第十八條中的“本辦法自1995年5月15日起施行”,修改為“本辦法自2003年5月5日起施行。”
十八、修改後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武漢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武漢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修正)
(2003年4月4日根據《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武漢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公布)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門前三包”責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武漢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江岸、江漢、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臨街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居民區管理單位、集貿市場和早(夜)市及攤點主辦單位、建築工地建設單位(以下稱責任單位),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門前三包”責任制,是指由責任單位按劃定的門前責任區(以下稱責任區)負責門前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管理和秩序的制度。
責任單位可採取指定專人或者委託環境衛生服務單位等形式, 落實“門前三包”專職管理人員。採取委託形式的,責任單位應與環境衛生服務單位簽訂有償服務契約,明確服務範圍、服務標準、服務責任、服務費用等內容,但“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責任主體不變,責任單位仍是“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責任主體。
第四條 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在區人民政府領導下,由街道辦事處具體組織實施。
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對“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園林、公安、水務、工商、建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管理。
第五條 責任區範圍包括該單位建築物立面、牆基或圍牆至人行道站石以內,具體範圍由街道辦事處劃定。責任單位必須根據劃定的責任區範圍,與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並接受街道辦事處和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對“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江漢路步行街和漢口火車站、武昌火車站廣場區域內的“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由其管理機構按上述原則劃定,並由管理機構與責任單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
“門前三包”責任書應包括責任區範圍、“門前三包”的具體要求、責任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對責任單位的獎懲等主要條款。
第六條 責任單位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市容環境衛生整潔
1.按要求自備廢棄物容器,垃圾實行袋裝;
2.堅持經常清掃責任區地面,做到地上無紙屑、果皮、菸頭、痰跡、污物、廢棄物和積水、積雪等;
3.本單位臨街建築物、圍牆、牌匾、燈飾、櫥窗等保持美觀,無破損和無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
(二)綠化美觀
1.門前栽植的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管理符合綠化管理規定;
2.門前做到樹木無亂栓、亂掛、亂釘。
(三)秩序良好
1.門前車輛無亂停亂放;
2.門前無亂堆放物品,無亂擺攤設點,無亂牽、亂掛,無出店經營。
第七條 責任單位的“門前三包”專職管理人員必須佩戴統一規定的標誌,每天8點至20點堅持履行“門前三包”責任,進行清掃保潔。責任單位及其“門前三包”專職管理人員對“門前三包”責任區內發生違反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道路管理等行為,應當勸阻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應對“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情況加強督促檢查;發現“門前三包”責任制不落實或落實得不好的責任單位,應督促整改。
第九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加強對“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在主要街道、繁華地段和重點部位設定監督崗,支持街道辦事處和責任單位履行“門前三包”管理責任,及時查處不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和責任區內違反城市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批准在“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內搭蓋亭棚或其他設施、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對“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內的上述違法活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並要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及時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 建立“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情況檢查評比制度,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每個季度組織檢查一次,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每月組織檢查一次,街道辦事處每天進行巡迴檢查。每次檢查均應做好記錄,並以此作為評比依據。
建立“門前三包”管理責任制;“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單位組織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不力的,由其上一級管理機關按責任制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落實“門前三包”責任製成績突出的責任單位和管理單位,由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或市、區人民政府予以通報表揚和獎勵。
工作出色的“門前三包”專職管理人員,由責任單位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給予處罰:
(一)責任單位拒不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的,按月處500元罰款,並責令改正;
(二)責任單位對“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得不好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達不到要求的,處50元—200元罰款。
第十四條 不服從“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無理取鬧,阻礙執行本辦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執法)、園林、公安、水務、工商、建管等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管理,由開發區管委會按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
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5月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0年9月27日發布的《武漢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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