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則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條例

日喀則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條例

日喀則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條例,於2019年8月31日由日喀則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日喀則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日喀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2019-12-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有序、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是指,責任人對責任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綠化美化和市容秩序履行相應維護管理的責任要求。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成區以及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城市建成區以及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應當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責任人、責任區域、標準以及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保障經費投入,完善設施建設,提高“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服務水平。
第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查處職責範圍內的“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違法行為。
縣(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以及違法行為的查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劃定責任區域,與責任人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並監督執行。
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和草原、公安、新聞宣傳、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包環境衛生:責任區域內無污物、油漬、廢棄物和積水;建(構)築物臨街的牆體、門窗、櫥窗、門面招牌和燈飾保持整潔;建(構)築物臨街的屋檐、窗檐、頂棚無灰垢和積存垃圾;遇冰雪天氣,及時清除門前冰雪;建築(裝修)工地圍擋施工,砂石、土方、水泥等遮蓋管理。
(二)包綠化美化:責任區域內無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無亂設廣告;樹木和公共設施上無晾曬;無損壞花草、樹木行為;無破壞綠化設施和占用綠地行為;門面招牌畫面、字型無殘缺,燈光顯示完整;設定空調外機、防盜網(窗)等附屬設施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三)包市容秩序:責任區域內無亂設攤點、亂搭建、亂堆放,無環境噪聲污染,無出店經營;無亂停亂放;無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封閉市政、環境衛生設施;無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設定路障等妨礙通行的設施;無放置占道燈箱、指示牌;不得在責任區域內從事洗車、生產、加工等經營活動。
第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公共媒體,加強“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參與管理的意識。
第九條 責任人按照垃圾分類管理要求,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投放垃圾。
生活垃圾按照要求投放至垃圾收集車或者垃圾箱內。
建築垃圾、醫療廢棄物等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的責任人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及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臨街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集貿市場開辦單位、建築工地建設單位、拆遷工地施工單位、居民住戶等。
“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責任人:
(一)道路兩側由建(構)築物產權人負責,產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有約定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二)火車站、汽車站、停車場、集貿市場、旅遊景區、公園、體育場、展覽展銷場所、報刊亭、警務亭、廣場、公共綠地、公共廁所,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三)建築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四)住宅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物業管理單位的由產權人負責。
第十一條 下列區域為“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區域:
(一)責任人使用的臨街地塊;
(二)責任人所有、使用的建(構)築物外立面;
(三)責任人臨街門口及其兩側(每側最長不超過30米)建(構)築物外立面至人行道側緣石之間的區域;無人行道的,從建(構)築物外立面向道路延伸2米的區域。
第十二條 “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責任人及區域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門確定並告知責任人;跨行政區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確定並告知責任人。
第十三條 責任人應當自覺接受城市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並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 責任人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設定“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監督員,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區域內“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的監督。
監督員履行職責時應當佩戴城市管理部門統一制發的標誌。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獎勵機制,對責任落實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市政和環境衛生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承擔修復或者賠償責任;拒不修復或者賠償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修復,其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遇冰雪天氣不及時清除責任區域內冰雪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損壞責任區域內花草樹木、破壞責任區域內綠化設施、占用責任區域內綠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林業綠化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視情節輕重,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造成責任區域噪音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擅自在責任區域設定路障等妨礙通行設施的,責令改正,由城市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在責任區域從事洗車、生產、加工等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並由城市管理部門對個人或者單位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責任人年度內因違反本條例受到兩次以上處
罰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掛牌警示。
第二十三條 在“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工作中,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侮辱、毆打城市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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