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非國有礦山企業礦產儲量管理辦法

《湖北省非國有礦山企業礦產儲量管理辦法》發布於1995-12-1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非國有礦山企業礦產儲量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802
  • 發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7號
  • 發布日期:1995-12-11

【生效日期】1995-12-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97號)
《湖北省非國有礦山企業礦產儲量管理辦法》已經1995年11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施行。
省長 蔣祝平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湖北省非國有礦山企業礦產儲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非國有礦山企業的礦產儲量管理工作,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國有礦山企業,是指國有礦山企業以外的所有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
第三條在本省境內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非國有礦山企業,以及從事非國有礦山企業儲量勘查、管理工作的單位和部門,均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湖北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非國有礦山企業礦產儲量管理工作;湖北省礦產儲量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儲委)負責審批全省非國有礦山企業礦產儲量勘查報告(以下簡稱勘查報告)、儲量報銷、礦床工業指標等工作;省儲委辦公室具體負責審查全省非國有礦山企業勘查報告、儲量報銷和礦床工業指標等工作。
地區(含市、州、直管市,下同)、縣(含縣級市,下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本級政府指定的地質礦產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地質礦產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國有礦山企業礦產儲量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礦山行業主管部門應結合本部門職責,協助同級地質礦產管理機構做好非國有礦山企業的礦產儲量管理工作。
第六條非國有礦山企業應配備專職或兼職地測技術人員,負責本企業的礦產儲量管理工作。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負責本企業的礦產儲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勘查報告和工業指標的審批
第七條興辦非國有礦山企業,必須事先向地質礦產管理機構提交勘查報告。勘查報告經審查批准,方能作為礦山設計的依據。勘查報告未經批准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八條勘查報告的審批許可權,按下列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大、中、小型礦床和“三資”小礦的勘查報告,由省儲委或省儲委委託的地區地質礦產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二)“三資”小礦以外的其他小礦的勘查報告,由地區地質礦產管理機構負責審批。有條件的縣地質礦產管理機構,經地區地質礦產管理機構委託,也可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的小礦勘查報告;
(三)個體採礦、季節性開採的勘查報告,由縣地質礦產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第九條地區、縣地質礦產管理機構每年審批勘查報告的計畫,應在上年度報省儲委,省儲委應在當年三月底以前下達勘查報告審批計畫任務書。地區、縣地質礦產管理機構的勘查報告審批計畫發生變動的,應及時上報省儲委,省儲委據此調整和重新下達審批計畫。
第十條省儲委辦公室對大、中型礦床勘查報告,應在四個月內批覆,小型礦床勘查報告應在二個月內批覆,小礦勘查報告應在一個月內批覆。
地區地質礦產管理機構對由其負責審批的勘查報告,應在二個月內批覆;縣地質礦產管理機構對由其審批的勘查報告,應在一個月內批覆。
第十一條由省儲委批准的勘查報告,對申報單位發審批決議書或審批意見書;由地區、縣地質礦產管理機構批准的勘查報告,對申報單位發審批意見或審查意見書,同時報省儲委備案。
第十二條從事礦產資源勘查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勘查資格。對沒有合法資格的單位提交的勘查報告,省儲委或地區、縣地質礦產管理機構不得受理。
第十三條審批大、中型礦床的勘查報告,原則上執行國家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質量標準或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制定的規範。審批小型礦床勘查報告,可參照《湖北省小礦地質勘查工作程度及報告編寫要求》以下簡稱《小礦工作要求》)執行。審批小礦勘查報告,執行省儲委制定的技術規範。審批個體採礦、季節性開採的勘查報告,可參照《小礦工作要求》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大、中、小型礦床儲量計算的工業指標,由勘查單位會同礦山企業向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書,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經論證同意後,向省儲委提交推薦書,爾後由省儲委審批下達。
小礦礦床儲量計算的工業指標,可由勘查單位會同礦山企業提出礦床工業指標建議書,報省儲委辦公室或地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下達。地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下達的礦床工業指標,應報省儲委備案。
使用黃金地質勘探資金的礦山,礦床工業指標由黃金管理部門審批下達。
對違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或技術規範的工業指標,省儲委有權否決,並要求重新制定。
第十五條礦床工業指標經審批下達後,方能作為圈定礦體、計算儲量的依據。礦山在開採中,由於技術經濟條件等原因需改變原礦床工業指標時,由礦山企業提出資料和修正礦床工業指標的建議,按原工業指標的批准程式重新報批。
第十六條由於工業指標改變或其它原因引起礦山企業礦產儲量重大變化的,需重新編制勘查報告,經礦山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原勘查報告的審批部門重新審批下達。
第三章 礦產儲量的利用、統計及其他
第十七條勘查報告經批准後,非國有礦山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礦產儲量登記手續。獲準登記的礦產儲量,即為占用該礦產儲量的依據。
非國有礦山企業應該充分利用依法占用的礦產儲量,不得隨意棄采和浪費。
第十八條非國有礦山企業因合併、分離等原因變更礦產儲量的,必須由原批准開辦該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地質礦產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後,方能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非國有礦山企業因閉坑或資源、技術等原因需終止(或暫時終止)採礦活動的,必須對其所占用的儲量進行結算,儲量結算報告經礦山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原勘查報告審批部門審批。
閉坑儲量報告經批准後,方能作為礦山停采或閉坑的依據。
閉坑儲量報告編寫要求,按省儲委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非國有礦山企業應按年度向地區、縣地質礦產管理機構報送開採量、損失量、保有儲量等統計資料,並抄報同級礦山行業主管部門。
地區、縣地質礦產管理機構應於每年年終將礦產儲量統計資料匯總後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非國有礦山企業應綜合利用與主礦產伴(共)生的有益組份。若受技術經濟條件限制,不能綜合利用的,應經原勘查報告審批部門會同同級礦山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核銷有益組份儲量。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礦產儲量勘查、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管理機構或礦山行業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勘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採礦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令其補辦手續。拒不執行的,地區、縣地質礦產管理機構令其停止開採,沒收其采出的礦產品和非法所得。
第二十四條勘查報告未經批准,設計單位擅自進行礦山設計的,地質礦產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設計,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對設計單位和設計委託單位分別處以設計費用3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在礦山設計、生產中擅自提高工業指標,造成礦產儲量嚴重損失的,以及虛報、瞞報、拒報礦產儲量的,由地質礦產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罰沒收入的處理,按《湖北省罰沒收入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地質礦產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非國有礦山企業儲量管理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貪污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水氣礦產開採企業的礦產儲量管理工作,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開採乙類礦產(指普通建築用的砂、石、粘土)的非國有礦山企業,有必要提交勘查報告或有關資料的,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可委託縣地質礦產管理機構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但屬零星小規模、季節性開採和個人自用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非國有礦山企業類別,由省儲委會同有關礦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的技術規範確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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