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磷礦資源管理的意見》意在為了促進磷礦資源合理開發和有效保護,提高磷礦資源的利用效益就加強磷礦資源管理提出該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磷礦資源管理的意見
- 適用地區:湖北省
概述,具體內容,
概述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磷礦是我省的優勢礦產資源,磷礦資源的開發利用對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磷礦開發利用中尚存在礦山布局不合理、采富棄貧、礦山環境惡化、增長方式粗放等問題。為了促進磷礦資源合理開發和有效保護,提高磷礦資源的利用效益,現就加強磷礦資源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磷礦是我省的優勢礦產資源,磷礦資源的開發利用對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磷礦開發利用中尚存在礦山布局不合理、采富棄貧、礦山環境惡化、增長方式粗放等問題。為了促進磷礦資源合理開發和有效保護,提高磷礦資源的利用效益,現就加強磷礦資源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具體內容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
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為目標,以礦山布局調整和資源最佳化配置為主線,逐步實現“一礦一主一權”,促使優勢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使磷礦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從而實現礦山布局合理化、企業生產規模化、採選加工一體化、資源利用集約化,建立保護有力、保障有度的磷礦資源開發利用新格局。
(二)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二)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堅持最佳化資源配置原則,培育大型磷礦採選加工一體化企業,依法關閉布局不合理、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采富棄貧、浪費資源、破壞生態環境的礦山。堅持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原則,制定鼓勵政策,引導和支持企業充分利用中低品位磷礦。堅持開發與保護並重原則,嚴格磷礦資源勘查開採準入條件,控制開採總量,加大地質勘查投入,增加磷礦資源儲備,降低資源耗竭速度。堅持保護環境與安全生產原則,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礦山生態破壞,促進礦山安全生產。到2010年,全省磷礦石開採總量控制在1200萬噸(折標)左右,選礦比例達到80%以上,礦山總數減少到80家以內。
二、加強規劃和礦業權管理
(三)嚴格磷礦資源規劃管理
二、加強規劃和礦業權管理
(三)嚴格磷礦資源規劃管理
制定省、市、縣三級磷礦資源專項規劃及礦業權設定方案,完善磷礦資源規劃體系,合理劃定規劃礦區;確定磷礦資源勘查開採布局調整、資源整合與最佳化配置的指導方案;確定礦山總數、開採總量、最低開採規模及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控制指標;制訂礦山監督管理、資源有效利用、環境保護治理、土地復墾、閉坑等措施。磷礦資源規劃應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磷礦資源勘查開採必須通過規劃審查,凡布局不合理、不能滿足規劃準入條件,開採方式、礦山總數、開採規模超過規劃調控指標的,一律不予延續、變更或新設立礦業權。
(四)嚴格礦業權準入管理
(四)嚴格礦業權準入管理
新建礦山必須是采、選、加工一體化企業,凡不符合磷礦資源規劃、產業政策、勘查開採技術規範的,以及勘查方案、開發利用方案、環評報告、安全評價審查等要件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頒發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等證照。對不能滿足最低勘查投入、嚴重超層越界的,沒有實行全層開採、貧富兼采,回採率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達不到最低開採規模、礦山建設規模與資源儲量規模不相匹配的,不再辦理礦業權延續、變更等登記手續。
(五)完善礦業權有償出讓及轉讓制度
(五)完善礦業權有償出讓及轉讓制度
磷礦資源礦業權必須實行有償出讓,從嚴控制礦業權協定出讓,調整好礦業權收益分配比例。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探礦權、採礦權。探礦權、採礦權轉讓必須經轉讓審批機關批准,嚴厲打擊非法出讓、轉讓礦業權等違法行為。
三、大力推進磷礦資源整合
(六)整合的目標和任務
三、大力推進磷礦資源整合
(六)整合的目標和任務
以最佳化資源配置和開發利用布局為主線,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過磷礦資源及生產要素重組,構建配置最佳化、布局合理、產業聚集、利用集約的磷礦資源開發利用新格局。按照以規劃調控、分類處置、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統籌兼顧、公開透明的原則,科學設定和調整礦業權,基本實現“一礦一主一權”。2007年底前,使礦山開採規模達到10萬噸以上,全省磷礦礦山總數壓減至110家左右。規模礦區實現礦石全層開採、貧富兼采、分級使用,回採率達到70%以上。
(七)整合的範圍
(七)整合的範圍
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對下列礦山進行整合:布局不合理、一礦多開的;大礦小開,開採規模小於10萬噸/年,且與儲量規模不相適應的;採選加工脫節,既沒選礦加工能力又未與後續選礦加工企業形成長期合作關係的;責令限期整改,但拒不整改和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
(八)整合的方式
(八)整合的方式
在一個礦區內,以一個規模較大、技術力量較強、經濟效益好的礦山企業特別是具有後續加工能力的礦山企業為主體,通過收購、兼併以及作價入股等形式,整合其他礦山;對經濟技術力量相當的礦山企業,按照平等協商、互惠互利、自願合作的原則,通過產權作價入股、合資合作經營等形式,合併形成新的滿足準入條件的礦山企業。鼓勵礦山與下游加工企業雙向參股,戰略協作,發展選礦,形成採選加工聯合體或採選加工一體化企業。優先支持省內重點磷化工企業,主導磷礦資源整合,集中開發利用省內主要磷礦區資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等部門,制訂轄區內磷礦資源整合方案並逐級上報。經批准後,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於2007年底前完成。
四、加強磷礦開採監督管理
(九)整頓和規範磷礦資源開發秩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等部門,制訂轄區內磷礦資源整合方案並逐級上報。經批准後,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於2007年底前完成。
四、加強磷礦開採監督管理
(九)整頓和規範磷礦資源開發秩序
開展磷礦資源開發秩序專項治理整頓和規範工作,嚴厲打擊無證勘查開採、非法轉讓、圈而不探、以采代探、亂采濫挖、盜採盜運、采富棄貧、不按開發利用方案開採等破壞和浪費礦產資源的行為;對開採規模偏低、基礎儲量不足、回採率未達到要求、安全生產和環保措施未到位的礦山,責令限期整改。依法關閉證照不齊、破壞資源、污染環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位於規劃禁採區內的礦山,以及整改後仍不符合保留條件的礦山。
(十)實行礦山企業礦產開發監督管理年度檢查制度
(十)實行礦山企業礦產開發監督管理年度檢查制度
對礦山企業執行開發利用方案情況(包括開採方式、開採總量及產品流向、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以及國家相關稅費的繳納情況等)實行年度檢查。年度檢查不合格的,必須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銷採礦許可證。
(十一)強化資源儲量管理
(十一)強化資源儲量管理
建立礦山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管機制。礦山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占用的資源儲量年度變動情況進行地質測量,提交礦山年度地質測量報告。對不按規定進行地質測量、不提交礦山儲量年報的,不予通過採礦許可證年檢;對瞞報或少報消耗儲量,或與地質測量機構串通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採礦許可證。
(十二)實行開採總量控制
(十二)實行開採總量控制
根據全省磷礦石深加工市場需求,科學確定磷礦石開採總量,合理下達年度開採計畫。加強對磷礦山的開採、運銷等環節的管理,嚴禁超能力、超規模、超計畫開採,確保磷礦開採總量得到控制。
(十三)嚴格磷礦石運銷管理
(十三)嚴格磷礦石運銷管理
繼續實施磷礦石準運制度,對高品位磷礦石實行開採和運銷總量控制,運銷磷礦石要重點保障省內磷化工業的需求。對磷礦產品出口實行預核准制度,從嚴限制高品位原礦出口。
五、完善配套政策
(十四)鼓勵開採和利用中低品位磷礦
五、完善配套政策
(十四)鼓勵開採和利用中低品位磷礦
研究制定開發利用中低品位磷礦的扶持政策措施;依靠科技進步,提高中低品位磷礦資源利用水平;逐步將資源稅、資源補償費計征與礦山消耗資源儲量和礦石品級掛鈎;認真落實各項稅收政策,探索行之有效的征管措施和控管辦法。
(十五)加強磷礦資源勘查
(十五)加強磷礦資源勘查
積極研究和精心部署磷礦資源成礦遠景區的勘查工作,逐步加大磷礦資源勘查投入,提高勘查程度,增加資源儲備,提高磷礦資源保障程度。
(十六)建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制度
(十六)建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制度
建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制度,加大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力度,礦山企業和個人應按規定繳納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財政部門要設立專門的匯繳專戶,嚴格管理,專項用於礦山環境恢復治理。
加強磷礦資源管理,促進磷礦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事關全省經濟發展大局。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並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抓緊制訂和落實各項具體措施。
加強磷礦資源管理,促進磷礦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事關全省經濟發展大局。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並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抓緊制訂和落實各項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