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管理是對礦產資源的普查勘探、開發利用及保護的監督與控制。在我國,國務院下屬的地質礦產部,主管全國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的地質礦產局,負責本地區的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 在礦產資源豐富的地區,成立了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管理內容主要有:登記註冊管理,登記時須按國家地質工作計畫和法定工作程式進行,不履行登記的,不得進行地質普查勘探工作,報告審批管理,有關礦產資源勘探單位在勘探工作前,要持地質勘探報告等檔案辦理申報手續,由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統一負責審批,提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地質勘探報告,許可證管理,國家開辦的國營礦山企業,須按規定程式報經地質礦產部 (局) 辦理採礦許可證,集體或其他形式開辦的礦山企業,需經有關機構審批和發證,礦區布局管理,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不得在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以及鐵路、重要公路、重要河流、堤坎兩側一定距離以內等區域開礦,礦山關閉管理,應根據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採掘工程、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資料,參照國家規定審核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產資源管理
- 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積累、儲備、消耗過程
- 管理目的: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
- 管理目標:確保礦產資源可持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