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礦產儲量管理條例

1994年8月3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礦產儲量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08.03
  • 實施時間:1994.08.0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礦產儲量管理,充分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勘查、礦山設計和礦產開發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礦產儲量是投入資金探明的礦產資源。礦產儲量管理實行合理開發與有效保護的方針,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侵占、開採、破壞和浪費礦產儲量。
第四條 省礦產儲量審批管理機構負責全省礦產儲量管理,進行礦產儲量的審批、統計、分析和註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工業主管部門,協助省礦產儲量審批管理機構對與本地區、本部門有關的礦產儲量進行管理;礦山企業負責本企業的礦產儲量日常管理工作,業務上受省礦產儲量審批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礦產儲量的審批
第六條 省礦產儲量審批管理機構負責統一審批全省以下列礦產勘查儲量報告:
(一)供礦山建設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礦床勘查儲量報告;
(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設使用的地下水勘查儲量報告;
(三)作為礦山和地下水水源地項目建議書使用的詳查地質報告;
(四)已批准的報告,由於工業指標的改變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礦產和地下水儲量重大變化而重新編制的報告;
(五)供礦山、地下水水源地改建或者擴建設計使用的補充勘探報告;
(六)與原批准儲量變化較大的礦山基建和生產勘探儲量報告;
(七)礦山閉坑儲量註銷報告。
勘查儲量報告未經批准,不得作為礦山和地下水水源地設計建設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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