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礦產資源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水市礦產資源管理辦法
  • 外文名:MarT
  • 地區:天水市
  • 內容:礦產資源管理
  • 類型:政府檔案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礦產資源的管理,保護礦產資源,維護礦業秩序,促進礦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甘肅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探礦權人、採礦權人是指依法取得礦業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探礦權人、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探礦權、採礦權實行有償取得制度。探礦權、採礦權應當通過市場配置的方式依法取得;探礦權、採礦權可以依法轉讓。開採礦產資源,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第五條 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應遵守有關礦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堅持保護優先和誰利用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維護生態環境安全。
第六條 天水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區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區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水利、林業、環保、公安、經貿、安全生產監督、工商、稅務、林業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環境治理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監督管理工作。要規範執法行為,搞好綜合執法。
第七條 對礦產資源實行依法、有序開採,嚴格規劃管理,必須在劃定的區域內開採礦產資源;在城市周邊、風景旅遊區、自然保護區和主要交通幹線附近不得設定礦點,已設定的要逐步關停和轉移。
第八條 礦產資源的開採登記管理,按照國務院《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
(一)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登記之外的,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為小型的礦產資源;
(二)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
(三)礦區範圍跨縣區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
第十條 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縣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
(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
(二)開採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礦產資源;
第十一條 採礦權申請人應在提出採礦權申請前,根據批准的地質勘查儲量報告或者相應的地質資料,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劃定礦區範圍。
第十二條 礦區範圍劃定後一年為礦區範圍預留期;在預留期內,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已劃定礦區範圍區域內的其他申請。
採礦權申請人應在礦區範圍預留期內辦理礦山建設項目立項手續以及領取採礦許可證所需要的其他資料,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採礦許可證。採礦權申請人逾期未辦理採礦權許可證的,視為自動放棄已劃定的礦區範圍,礦區範圍不予保留。
第十三條 採礦權申請人持下列資料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採礦權許可證:
(一)採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證明,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准檔案;
(二)經批准的礦山勘查儲量報告或者相應地質資料;
(三)申請登記書和礦區範圍圖及文字材料;
(四)經批准的礦山開採設計或者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五)經批准的安全生產方案及同級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審查意見;
(六)經批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治理方案及同級環保部門的審查意見;
(七)金礦資源的勘查開發依照《天水市金礦資源勘查開發意見》辦理。
第十四條 採礦權憑礦區範圍劃定通知書或採礦許可證,到工商、稅務、土地、環保、安全生產監督、林業、公安等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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