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
第一章總 則
第二條特區內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和《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申領、使用及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和居住證服務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權益、
最佳化服務、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請受理、審核、發放等相關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居住證服務管理的
政策制定和綜合協調工作。
市經貿信息化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居住登記和居住證服務管理相關信息系統建設及相關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套用工作。
市、區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畫生育、教育、民政、住房和建設、市場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居住證的相關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出租屋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根據公安機關的委託,可以從事居住登記、居住證申請受理及發放等具體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保障。
第二章居住登記
第七條居住登記實行申報義務人主動申報制度。非深戶籍人員在特區居住的,申報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機構主動申報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信息。
第八條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
租賃房屋的,出租人為申報義務人。
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用人單位、學校宿舍的,用人單位、學校為申報義務人。
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
旅館業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經營服務場所的,經營者為申報義務人。
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自購(建)房屋的,本人為申報義務人。
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為申報義務人。
受他人委託實際管理房屋的,實際管理人為申報義務人。
第九條申報義務人應當申報非深戶籍人員的下列居住登記信息:
(一)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
(四)入住、搬離現居住地的時間;
第十條申報義務人可以通過網路申報居住登記信息,也可以到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機構申報居住登記信息。
第十一條下列申報義務人應當即時申報居住登記信息:
(一)以小時、天數為租期租賃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
(二)旅館業單位;
(三)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經營服務場所的經營者。
第十二條下列申報義務人應當在非深戶籍人員入住、搬離之日起七日內申報居住登記信息:
(一)不以小時、天數為租期租賃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
(二)為員工提供宿舍的用人單位。
房屋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為非深戶籍人員提供居所的,非深戶籍人員應當向房屋承租人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居住登記信息,出示
有效身份證件;房屋承租人應當在非深戶籍人員入住、搬離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如實提供非深戶籍人員的居住登記信息。
第十三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以外的申報義務人應當在非深戶籍人員入住之日起十五日內、搬離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居住登記信息。對居住時間不滿十五日的非深戶籍人員,可以不申報其居住登記信息。
第十四條非深戶籍人員應當向申報義務人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居住登記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證件。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以及受公安機關委託的出租屋管理機構應當對非深戶籍人員的居住情況進行抽查;發現非深戶籍人員的居住登記信息未申報或者申報的信息不真實、
不準確、不完整的,應當予以採集或者補正。
公安機關以及受公安機關委託的出租屋管理機構抽查非深戶籍人員居住情況或者採集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信息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申報義務人發現其申報居住登記信息人員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從事下列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二)賭博、吸毒、販毒、賣淫、嫖娼、製作或者販賣淫穢物品、偽造證件、承印
非法出版物、生產或者銷售
假冒偽劣商品、窩藏犯罪人員、窩藏或者銷售贓物的;
(五)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房屋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員。
第三章居住證管理
第十八條居住證是非深戶籍人員在特區享受相應權益、參與社會
事務管理的法定憑證。
第十九條非深戶籍人員申領居住證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十二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定居所;
(二)在特區有合法穩定職業。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十二個月或者申領居住證之日前二年內累計滿十八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定職業。
符合特區人才引進規定和正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的非深戶籍人員,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特區辦理居住登記的,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
第二十條申領居住證的非深戶籍人員(以下簡稱申領人),可以到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網路等方式提出申請。申領人應當提供本人相關身份信息和近期照片。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核實申領人的居住登記、社會保險等記錄。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申領人說明理由,申領人要求書面答覆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第
二十一條居住證的式樣由市公安機關制定並統一製作、簽發。
初次申領居住證的,免收工本費;補領、換領、再次申領居住證的,工本費由申領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居住證損壞或者證面記載信息發生變更的,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可以申請換領新證。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居住證損毀或者丟失的,可以申請補領新證。
第二十三條居住證實行簽注制度,每年簽注一次。持證人可以自居住證簽發之日起每滿一年前六十日內申辦居住證簽注。逾期不簽注或者簽注有效期屆滿的,使用功能中止。
第二十四條持證人申辦居住證簽注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繼續有合法穩定居所。持證人在申請簽注之日前一年內在特區辦理居住登記記錄的居住時間累計滿八個月的,視為繼續有合法穩定居所;
(二)繼續有合法穩定職業。持證人在申請簽注之日前一年內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累計滿八個月的,視為繼續有合法穩定職業。
符合特區人才引進規定和正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的非深戶籍人員,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居住登記的,可以直接辦理居住證簽注。
第二十五條持證人可以到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機構申辦簽注,也可以通過網路等方式申辦簽注。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核實持證人的居住登記、社會保險等記錄。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即時簽注;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即時向持證人說明理由。
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二年內申請補辦簽注,符合條件的,自簽注之日起居住證使用
功能恢復。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可以為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非深戶籍人員代為申辦居住證及簽注,學校可以為在校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的非深戶籍學生代為申辦居住證及簽注。代為申辦不得收取費用。
公安機關以及公安機關委託的機構應當為用人單位和學校集中代為申辦居住證及簽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註銷居住證:
(一)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連續滿二年的;
(二)持證人已轉為深圳市戶籍居民的;
(三)弄虛作假取得居住證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居住證被註銷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再次申領居住證。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居住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
第二十九條除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居住證。
第三十條市、區政府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措施,聯合其他公共服務機構和
商業機構為居住證的使用提供便利,擴大居住證使用功能。
第四章持證人權益
第三十一條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特區有關規定,享受下列權益:
(二)申辦普通護照、往來
港澳通行證、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
(三)申請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五)申請計畫生育基本服務;
(八)申請開具居住證明及與身份相關的證明;
(九)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權益。
持證人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居住年限、就業年限、社會保險參保年限等條件的,除享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權益外,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享受
公共文化、就業扶持、基本公共教育、
社會救助、
住房保障等方面相應的權益。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持證人為殘疾人或者同住
直系親屬為殘疾人的,可以按照國家和特區有關規定享受特區殘疾人社會團體提供的殘疾人康復治療、
教育培訓、就業幫助等權益。
第三十三條持證人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居住年限、就業年限、社會保險參保年限等入戶條件的,可以申請轉為深圳市戶籍居民。
第三十四條持證人按照國家和特區有關規定,可以參加居住地社區組織,
參與管理居住地經濟
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
第三十五條持證人可以到有關部門或者通過網路等方式申請相應的權益。申請時應當出示居住證或者提供居住證信息。
有關部門查驗居住證或者核實居住證信息後,應當按照國家和特區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權益。
第三十七條有關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採集的非深戶籍人員信息錄入市公共信息資源庫和政務服務事項系統。有關信息應當一次錄入、多方共用、信息互通、
資源共享。
非深戶籍人員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數碼相片、戶籍地址、現居住地址、婚姻狀況、文化程度、
計畫生育、職業和服務處所、同住非深戶籍人員之間的身份關係、社會保險、誠信記錄等信息。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受理居住證相關申請和提供相應的權益時,市公共信息資源庫和政務服務事項系統已有相關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
第三十八條非深戶籍人員可以免費查詢本人的居住登記信息或者居住證信息;申報義務人可以免費查詢其提供居所內的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信息。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受委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非深戶籍人員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買賣、違法使用非深戶籍人員信息。
第四十條申報義務人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申報或者
虛假申報非深戶籍人員提供的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
責令改正,按照未申報或者虛假申報居住登記信息人數每人五百元處以罰款。
申報義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申報或者虛假申報非深戶籍人員提供的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按照未申報或者虛假申報居住登記信息人數每人二百元處以罰款。
第四十一條非深戶籍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規定,拒絕向申報義務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供居住登記信息或者提供虛假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百元罰款。
房屋承租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提供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信息或者提供虛假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按照未提供或者虛假提供居住登記信息人數每人五百元處以罰款。
第四十二條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拒不配合公安機關以及受公安機關委託的出租屋管理機構抽查或者採集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一千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房屋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現其申報居住登記信息人員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未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罰款,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情形的,並處五日以下拘留。房屋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以外的申報義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現其申報居住登記信息人員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未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利用居所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除對
違法行為人依法處罰外,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發出
限制使用令,限制該居所出租、經營等使用功能,或者依法查封、責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四條房屋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人員居住的,由公安機關按照
租住人數每人一千元處以罰款;有
違法所得的,
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偽造、變造居住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三千元
罰款,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一千元罰款,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收繳並銷毀。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辦理的其他證件,由
發證機關宣告作廢或者收回註銷;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取得的
行政許可,由行政許可機關依法撤銷;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申請享受的相應權益,有關部門應當停止提供,並追回已發放的財物。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非法扣押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退還,按照扣押居住證數量每證五百元處以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泄露、買賣、違法使用非深戶籍人員信息的,由公安機關按照被泄露、買賣、違法使用信息人數每人一千元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
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有關單位或者人員的違法行為信息通知信用
徵信機構錄入企業或者
個人信用徵信系統,供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查詢。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
行政責任;侵害非深戶籍人員合法權益或者為非深戶籍人員謀求不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涉及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證服務管理的
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關於居住登記的有關規定適用於在特區居住的外國人和香港、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台灣地區居民,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例關於居住證的有關規定不適用於在特區居住的外國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
第五十二條根據《
深圳市居住證暫行辦法》、《
深圳市居住證試行辦法》辦理的《深圳市居住證》、《深圳市臨時居住證》,在本條例施行之日仍然有效,且持證人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
規定條件的,可以在本條例施行後十二個月內免費申請換領新證。換領新證前,《深圳市居住證》、《深圳市臨時居住證》繼續有效;換領新證後,持證時間連續計算;不申請換領或者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申請條件的,本條例施行十二個月後,《深圳市居住證》、《深圳市臨時居住證》失效。
第五十三條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制定,與本條例同時施行。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區政府,包括新區管理機構。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申辦對象
(一)在深圳市內居住30日以上、已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應當申辦
居住證。
(二)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的人員以及居住未滿30日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不可以申辦居住證。
補辦資料
深圳居住證補辦需要的資料如下:
申辦條件
非深戶籍人員申領居住證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十二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定居所;
(二)在特區有合法穩定職業。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十二個月或者申領居住證之日前二年內累計滿十八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定職業。
溫馨提示
《
深圳市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規定》經市政府修訂,已於2016年11月1日正式實施。增加了
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具有較高專業技能以及深圳市
產業發展需求的人才可在辦理居住登記後直接辦理居住證的條款。具體內容可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服務平台”查看。相關功能已上線,具體操作指南請點擊“2016年11月1日最新引進人才辦理居住證流程”或關注居住證
微信公眾號。
關於市人社局現場不能辦理人才學歷業務認定的提示
學歷認定業務為全程網上辦理,市人社局視窗現場
不受理業務。請需要辦理的市民朋友不要到視窗扎堆辦理,有問題可撥打
電話諮詢。
申辦材料
(一)申辦《深圳市居住證》
1、按規定填寫《深圳市居住證申請表》。
4、按規定提交以下檔案資料之一:
(1)以從業提出申請的,由
用人單位登錄深圳市居住證/勞動就業登記
網上申報系統,網上提交
電子數據後,持深圳市居住證申請表和辦證人員名單集中申辦。
(2)以擁有物業提出申請的,提交申請人所居住房屋的《
房地產權證》或者其他產權證明資料原件及複印件(《房地產權證》所有人的配偶、子女在申辦居住證時還需提供
戶口本和《
結婚證》(或
婚姻狀況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3)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申請居住證的人員,提交市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
證明材料;
(4)以創業或者文化藝術創作提出申請的,提交市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5)以學習提出申請的,由全日制辦學機構登錄深圳市居住證網上申辦系統,網上提交電子數據後,持深圳市居住證申請表和辦證人員名單集中申辦;
個人以學習提出申請的,提交全日制辦學機構出具的學習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5、申請人為20—49周歲
已婚育齡婦女的,應提供現居住地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近3個月有效的《廣東省流動人口避孕節育報告單》,其中離異、喪偶、符合
生育政策待孕和實施絕育措施一年及以上的提供現居住地
社區工作站出具的屬“免查對象”內容的《廣東省流動人口避孕節育報告單》。
6、市政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二)申辦《深圳市臨時居住證》
1、按規定填寫《深圳市居住證申請表》。
2、申請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3、數相回執。申請人到有開通網上認證的照相館拍攝數碼照相併取得照相回執。
申辦流程
一、個人申辦居住證流程
(一)通過網路申辦深圳居住證
①、在電腦登入深圳居住證網上辦證系統;②、在關注深圳居住證官方位置或者下載官方系統APP直接手機辦理,申領人應當使用居住證賬號登入網上辦證系統,按照
系統要求填報個人信息,向居住地居住證
受理點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完備並提交成功的,系統出具受理回執。領取證件時,申領人應當憑本人
身份證(不可代領)到其申請時選定的居住證受理點領取。居住證受理點應當核驗申領人身份,列印居住證申請表,交申領人核對或者補充相關信息並簽名確認
後發放證件。
(二)到居住證受理點申辦居住證的,申領人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和近期
數碼照片圖像號,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證受理點申請。受理點應當對申領人是否符合辦證條件進行初步核對。符合辦證條件的,列印居住證申請表,交申領人核對、補充相關信息並簽名確認後,出具受理回執。申領人可以憑受理回執到申辦受理點領取證件,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領取證件,郵寄費用由申領人承擔。
二、個人申辦居住證簽注流程
(一)持證人到居住證受理點申請簽注的,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受理點經初步核對,符合條件的,受理申請並出具受理回執;不符合條件的,即時告知理由。
(二)持證人通過
網路申請簽注的,應當通過居住證賬號登入網上辦證系統,填報有關信息,申請材料完備並提交成功的,系統出具受理回執。
各相關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符合條件的,
公安機關應當即時簽注;不符合條件的,受理點應當即時向申請人
說明理由。
三、用人單位、學校代辦居住證及簽注
用人單位、學校代辦居住證及簽注的,應當到所在地居住證受理點申請居住證代辦賬號。
申請居住證代辦賬號,應當提交用人單位、學校的營業執照或者
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材料、單位的授權
委託書和承辦人員的身份證明材料。材料齊全的,受理點應當及時開通居住證代辦賬號;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齊的材料。
(一)用人單位、學校代辦居住證的,應當使用代辦賬號登入網上辦證系統,通過
身份證讀卡器讀取申領人身份信息,並提交系統初核。經系統初核符合辦證條件的,由用人單位、
學校組織申領人核對、補充本人身份信息及照片等,列印申請表經申領人簽名確認後提交系統,系統受理成功後出具代辦受理回執。
用人單位、學校憑代辦受理回執和經申領人簽名確認的居住證申請表,到受理點領取代辦的居住證。
(二)用人單位和學校代辦簽注的,應當使用居住證代辦賬號登入網上辦證系統,按系統要求填報持證人有關信息,申請材料完備並提交成功的,系統出具代辦受理回執。
四、居住證補辦、換領、再次申領流程
居住證需要補領、換領的,申領人可以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到居住證受理點辦理,也可以使用居住證賬號通過網路辦理。
居住證被註銷後需要再次申領的,申領人應當按照居住證申領流程辦理。
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申領人繳納居住證
工本費,並在申領人繳納工本費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
補領、換領、再次申領居住證的,申領人可以憑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到居住證受理點領取,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領取。郵寄費用由申領人承擔。
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2年內,持證人需要補領、換領居住證的,應當先辦理簽注。
辦結時限
申辦、補辦、換領居住證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類型轉換 5個工作日內辦結,居住證延期、居住證非
主項信息變更當場辦結。
收費標準
申辦、補辦、換領居住證收費20元(其中初次申領居住證的工本費,從2010年4月15日起由政府承擔),居住證延期、居住證
類型轉換不收費。
市民待遇
車輛及駕照:享受與深圳戶籍同等待遇的
車輛入戶及駕照辦理、年審政策。
人才引進入戶:享受入戶加分及優先權益,持證一年加一分;符合
深圳市戶籍遷入條件的,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辦理。
老人優待:65周歲以上老人可憑
居住證辦理深圳市老人優待證並享受每年免費體檢。
社會保險:享受持證人個人購買深圳市
五險一金。同住未成年子女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保險賠付:享受與深圳居民同等待遇的保險賠付,賠付比例高。
看病就醫:享受與醫保就醫手續,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計畫生育相關檢查及子女計畫基礎
疫苗接種。
房屋租賃:按照市府有關規定符合相應條件可以享受
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權益,辦理長期房屋租賃手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或者申請租房補貼。
社會管理:按照國家和特區有關規定,可以參與
社區組織有關社會事務的管理。
受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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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一至周五09:00-12:0014: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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