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表決稿)

2014年10月30日上午,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表決稿)》(以下簡稱《居住證條例》)。此條例於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
  • 性質:地方法規
  • 制定頒布機構: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 有效轄區:深圳市
  • 施行日期:2015年6月1日
條例介紹,探討標準,申領門檻,

條例介紹

2014年10月30日上午,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表決稿)》(以下簡稱《居住證條例》)。此條例於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有關特殊群體辦理深圳居住證的問題在隨後制訂的配套實施細則中予以考慮和解決。”2014年10月30日上午,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專程致電本報表示,該委對本報報導反映的駐深機構工作人員、自由職業者等特殊群體辦理深圳居住證的問題“高度重視”,認為對“合法穩定職業”認定標準的討論“有道理”,具有現實意義。深圳市人大法制委把本報報導的各方意見全部整理,準備發函給市公安局”,並密切關注和跟進有關配套實施細則對相關細節的斟酌和制訂。

探討標準

居住證,是非深戶籍人員在特區享有相應的權益,參與社會事務管理的法定憑證,居住證的辦理直接關係著他們的生活質量。此次《居住證條例》明確辦證門檻為同時滿足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和有“合法穩定職業”,其中“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十二個月或者申領居住證之日前二年內累計滿十八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定職業。”
從條例公開徵求意見起至表決前,本報持續關注和報導了不少市民提出——自由職業者、異地參保但在深工作人員等特殊群體,他們有合法穩定職業,有合法納稅,但不一定在深圳參加社保,“在深圳參加社保”視為“合法穩定職業”的惟一判定標準“欠妥”。

申領門檻

2014年10月30日,市人大法制委有關負責人專程致電本報解釋,“參加社會保險”的表述涵蓋範圍其實很廣泛,《居住證條例》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關部門還要制訂配套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有關特殊人群申辦居住證的細節尺度再進行認真深入研究和探討後出台實施。
通過的表決稿最後採取了“折中”的辦法——為鼓勵非深戶籍人員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提出了一些具體、明確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又從深圳財力的可持續性和資源的承載能力出發,對持證人可享受的權益留有一定餘地,以便政府更好地貫徹執行。
同時,持證人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居住年限、就業年限、社會保險參保年限等條件的,除享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權益外,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公共文化、就業扶持、基本公共教育、社會救助、住房保障等方面相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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