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是非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圖書,報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違反《出版管理條例》未經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主要有:盜用、假冒正式出版單位或者報紙、期刊名義出版的出版物;偽稱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單位或者報紙,期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盜印、盜制合法出版物而公開銷售的;公開發行的不署名出版單位或署名非出版單位的出版物;承印者以牟利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單位的成員擅自重印或以原單位名義出版的出版物;未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買賣書(刊、版)號出版的出版物;擅自印刷或複製的境外出版物;非法進口的出版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法出版物
  • 外文名:illegal publications
  • 性質:專用名詞
  • 依據:《出版管理條例》
表現形式,識別方法,取締制度,處罰規定,

表現形式

1.盜用、假冒正式出版單位或者報紙、期刊名義出版的出版物;
2.偽稱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單位或者報紙、期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
3.盜印、盜制合法出版物而公開銷售的;
4.公開發行的不署名出版單位或署名非出版單位的出版物;
5.承印者以牟利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6.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單位的成員擅自重印或以原單位名義出版的出版物;
7.未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
8.買賣書(刊、版)號出版的出版物;
9.擅自印刷或複製的境外出版物;
10.非法進口的出版物。

識別方法

(一)查看封面、插圖和廣告
新聞出版署規定嚴禁用色情、兇殺的文字和圖畫招攬讀者,而黃色書刊的封面大多刊有色情、淫穢、兇殺、暴力等刺激性畫面;非法刊物往往在封面上標出挑逗性目錄,或者以目錄代替刊名,或目錄的字型大於刊名;有的刊物的期、卷號有意搞得模糊不清,以便長期銷售。一般非法刊物的插圖往往印有色情、淫穢、恐怖、兇殺等畫面。
(二)查看著作權頁
一看著作權頁的版本記錄項目是否符合規定,著錄是否準確、完整。1991年9月以後出版的圖書,著作權頁(或扉頁上)未印出版社重新登記證號的,一般均為非法出版物。二看是否盜用社名。非法出版物的版本記錄,往往盜用邊疆省(區)出版社或已撤銷出版社的名義,甚至編造出版單位名稱。三看是否標明印刷單位。合法出版物的印刷單位一般均為省級定點印刷廠家,非法出版物往往不標明印刷單位,或標以非定點的鄉鎮印刷廠甚至是地下印刷廠。四看總發行(總經銷)單位是否含糊不清。有的非法出版物只含混標註“新華書店發行”,究竟是哪家新華書店,不明確標出。合法刊物一般以某個郵局為總發行單位,而非法刊物則不標出郵局發行字樣。
(三)查看標準書號,就是核對標準書號的編制、排列是否符合規定,其出版者前綴或地區報刊代號是否有誤,校驗碼是否正確,圖書分類號與該出版物的內容是否相符,書號數碼有無過多、過少或編碼錯誤等。
(四)查看書刊征訂發行委託書。新聞出版署規定,出版單位委託批發企業進行書刊征訂發行,必須使用新聞出版署統一印製的書刊征訂發行委託書。因此零售書店對上門征訂推銷的批發商家,先要查看其推銷的圖書有無出版單位簽發的委託書,沒有委託書的,一般應視為非法經營活動。
(五)查看新書征訂單。非法出版物的兜售者一般是採用單頁訂單形式散發和徵求訂數,而不使用出版社和批發企業如新華書店發行所、發貨店編印的新書征訂單或書報目錄。同時,還應查看核對印發征訂單的書店是否具有總發行、總經銷或二級批發的批發許可證,其發貨渠道是否合法,圖書的定價是否合理,發貨折扣是否符合常規。
(六)查看圖書的紙質及印裝質量。很多盜版書的封面色彩艷麗,有的甚至還印有防偽標記,很難與盜版混為一談。但如果認真看一下圖書正文的頁面,就會發現破綻:一是紙張發黃髮脆、手感粗糙;二是印刷質量低劣、版心不正、錯別字多,透印、粘髒現象普遍,油墨著色時深時淺;三是裝訂質量很差,折頁不正,刀花、短頁、連刀頁較多;由於訂口不牢,有些書的封面與整個書瓤可能分離、脫落。
(七)查看賣書人及售價。盜版書一般不登正規書店的店堂,因為這樣易被查抄,賣盜版書、盜版光碟的人,大多數是推小車、提布袋、擺地攤、叫賣兜售的不具合法經營資格的游商小販。由於盜版書從紙張、排版到印刷,成本很低,既不付稿酬又逃避稅收,因此兜售者往往以低於標價二三倍的價錢出手,地攤上那些對摺出售的新書,大多是盜版書。

取締制度

發現游商小販兜售販賣非法出版物時。應主動報告當地出版或文化市場管理部門,積極協助打擊非法出版物及非法出版活動。
零售書店應該做到自覺不訂進、不銷售非法出版物。發現疑點,應積極向有關部門提供線索,主動配合“打非”。如懷疑自家存書中有非法出版物,應立即下架封存,主動清理,報請所在地新聞出版(文化)行政機關認定,同時講明來源,配合新聞出版(文化)行政機關查清,對非法出版物隱匿不報或暗中轉移、繼續銷售的,一經發現,從重查處。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發現非法出版物的所在地區市場管理或業務主管部門,接到報案後儘快檢查並定性處理,凡是非法出版物,一律由新聞出版署或省級新聞出版局認定並通令取締;盜用中央一級出版單位名義出版和印製的出版物,由新聞出版署認定並通令取締;盜用地方出版單位名義出版和印製的出版物,由出版單位所在地的省級新聞出版局認定並通令取締;其他非法出版物,一經發現,由當地省級新聞出版局認定並通令取締。

處罰規定

新聞出版署發布的《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規定:違反規定,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含有違反憲法,危害國家利益和主權,違反國家民族政策,宣揚淫穢、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國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盜版、盜印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無書號、刊號、版號及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沒收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