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於1993年7月5日發布並施行,依《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出版事業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號)於1997年12月31日修改,依《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等15件規章的決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號)第十條於2002年1月31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出版事業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7號
- 發布日期:1993-07-05
- 生效日期:1993-07-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有效性:已廢止
- 廢止依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號
發布令
海南省出版事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圖書含書籍、地圖、畫冊、掛曆、年曆、年畫、圖片、檯曆等。
報紙和期刊包括領取國內統一刊號的正式報紙、期刊和領取省內報刊準印證的非正式報紙、期刊。
音像製品包括磁性載體及其配套的文字載體。
文化、工商、公安、郵電、稅務、物價、海關等部門,應配合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各自在新聞出版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第二章 出版
(一)有符合憲法規定的、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服務的宗旨;
(二)有確定的主辦單位和擔負領導責任的上級主管部門。主辦單位和主管部門應為海南省內的單位。
(三)有確定的與主辦單位、主管部門工作業務一致的專業分工和編輯方針;
(四)有明確的名稱,報紙、期刊有明確的版面、欄目內容、刊期、開張、版(頁)數和發行範圍及發行方式;
(五)有健全的編輯部門,有符合專業要求的專職總(主)編、編輯(記者)和出版、經營管理人員;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需的物質、技術條件及資金;
(七)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申辦圖書、報紙、社會科學類期刊和音像出版單位,由主辦單位向其主管部門提出報告,再由主管部門向省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省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審批。
(二)申辦自然科學類期刊,由其主管部門向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和省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共同審核後,由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上報國家科委,在國家新聞出版署與國家科委商定的數額內,由國家科委審批,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備案。
(三)申辦非正式報紙、期刊,由其主辦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其主管部門(自然科學類同時須經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審批,領取省內非正式報紙、期刊準印證。
(四)兩個以上單位合辦出版單位,須確定一個為主的主辦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由為主的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申報。
(五)申辦中外合辦或與港、澳、台地區合辦出版單位,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理。
(六)經批准取得出版(刊、版)號後,憑國家新聞出版署的批准檔案到省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再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其他登記項目的變動,由省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備案,同時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禁止擅自變更登記項目。
(一)圖書、音像出版單位須按照國家新聞出版署核准的專業分工範圍,制定年度出版選題計畫,經其主管部門審定後,於上一年底前(第四季度)報省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審批;對選題計畫的修改、補充應定期、集中報省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審批。
(二)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選題,必須嚴格按規定報批,並按批准的印數和發行範圍印製、發行。
未列入選題計畫和未經批准的選題,一律不得安排出版。
非正式報紙、期刊不得出版增刊等。
由省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批准的本省內部報刊準印證,其有效期為二年。有效期滿,主辦單位須到省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辦理換證手續。
(一)煽動推翻或詆毀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分裂國家或煽動判亂、暴亂的;
(二)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實施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種族歧視或仇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宣揚淫穢、色情、兇殺、暴力和封建迷信及教唆犯罪的;
(六)誹謗或侮辱他人的;
(七)妨害法務部門公正審理案件的;
(八)損害改革、開放的;
(九)法律禁止刊載的其他內容。
嚴禁圖書出版社用書號出版或變相出版報紙、刊期;報紙、期刊社不得以刊號出版或變相出版圖書。
報紙必須在每期固定位置刊載報名、刊期、統一刊號、出版單位名稱和地址、主辦單位名稱、出版日期、印刷單位名稱和地址、發行範圍、定價等記錄項目。
期刊須在規定位置刊載刊名、刊期、統一刊號、主編姓名、主辦單位和出版單位名稱及地址、印刷單位名稱和地址、出版日期、發行範圍、定價等記錄項目。
取得廣告經營權的報紙、期刊,必須按規定刊載廣告經營許可證號等。
音像出版物須刊載出版單位和復錄生產單位全稱、註冊商標、版號、出版日期、作者和表演者姓名等;歌曲、戲劇片(帶)應附唱詞;外語演唱的歌曲應有中文歌詞簡介;片芯上應註明節目名稱;錄像帶應附有節目內容簡介。
第三章 印刷復錄
(一)企業法人資格;
(二)固定的生產場所;
(三)與登記的經營項目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四)切實可行的安全、保衛措施。
(一)具有企業法人代表資格;
(二)憑法人資格證明和企業組織章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法人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三)經省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核准,發給許可證;
(四)按規定到輕工、公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五)憑營業執照和許可證開展經營活動;
(六)在本省印刷的圖書、報紙、期刊(包括領取準印證的非正式報紙、期刊等),應到已經批准,領有圖書、報紙、期刊印刷許可證的印刷企業印刷。
申辦音像復錄單位,按第六條第一款辦理。
(一)承印圖書必須驗證出版單位的正式發排單、付印單原件;承印報紙、期刊,須驗證報紙、期刊登記證原件;承印報紙、期刊的增刊,除登記證外,還須驗證批文或準印證原件;承印非正式報紙、期刊須驗證非正式報紙、期刊準印證原件。
(二)承印外省的出版物除須驗證上述證件外,還須有海南省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核發的出版物準印證。
(三)出版單位去省外印刷,須經省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批准後,到承印單位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辦理準印手續。
(四)承印非營利性出版物,須有海南省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核發的非營利性出版物準印證。
(五)圖書的“代印”,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期刊的“代印”,參照圖書代印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承印海外出版物或本省出版物去海外印刷、復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音像出版物的宣傳、廣告品應署明出版單位,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音像復錄單位不得向音像出版單位購買版號出版發行或擅自出版發行委託復錄的音像出版物;不得將出版單位委託復錄的母帶轉讓、出售。
第四章發行銷售
(一)遵守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宗旨;
(二)有確定的經營範圍;
(三)遵紀守法,文明經商,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及一定數量的專職業務人員。
按國家規定由新華書店包銷的圖書,出版單位需進行征訂和批發業務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出版單位不得向無出版物總發行權的單位和個人轉讓或變相轉讓總發行權;也不得向無出版物發行銷售權的單位和個人批發出版物。
非正式報紙、期刊和非營利性出版物原則上只能在批准範圍內交流、發放,未經省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公開發行、銷售、陳列。
出版物發行、銷售單位不得經營非法出版物、非正式出版物和走私入境的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
非正式報紙、期刊不得進行經營活動。如確有特殊需要從事廣告業務的,須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正式報紙、期刊不得刊登非正式出版物的出版廣告和訊息。
駐省外機構受所在地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有關單位從事資料或節目交換等非貿易性音像製品的進出口,經省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批准後,由海關按有關規定查驗放行。非貿易性音像製品的使用和管理嚴格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出版物的進出口發行業務和展銷、展覽活動,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罰則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出版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複製、發行業務的;
(二)從事含有本規定 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複製、發行業務的;
(三)盜印、盜版出版物的;
(四)出版單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的;
(五)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
(六)印刷或者複製單位未取得印刷或者複製合法手續而印刷或者複製出版物的;
(七)發行單位和個人發行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出版物或者未經依法審定的中國小教科書的;
(八)違反規定,印刷或者複製、發行境外出版物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修正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出版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複製、發行業務的;
(二)從事含有本規定 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複製、發行業務的;
(三)盜印、盜版出版物的;
(四)出版單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的;
(五)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
(六)印刷或者複製單位未取得印刷或者複製合法手續而印刷或者複製出版物的;
(七)發行單位和個人發行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出版物或者未經依法審定的中國小教科書的;
(八)違反規定,印刷或者複製、發行境外出版物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廢止
發布令
省長 汪嘯風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