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海南省
- 發布文號:瓊府辦〔2007〕116號
- 發布日期:2007-11-02
- 生效日期:2007-11-02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海南省
【發布文號】瓊府辦〔2007〕116號
【發布日期】2007-11-02
【生效日期】2007-11-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海南省
海南省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試行辦法
(瓊府辦〔2007〕116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試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檔案內容
海南省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工作(以下簡稱化肥淡儲工作),加強化肥淡儲管理,緩解我省化肥旺季供求的矛盾,保障農業生產用肥供應,根據《化肥淡季商務業儲備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令第2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化肥淡儲遵循企業儲備、銀行貸款、政府貼息、市場運作、自負盈虧的原則。
第二章 化肥淡儲規模及管理
第三條 省發展與改革廳、省財政廳、省供銷合作聯社負責化肥淡儲管理工作。
第四條 化肥淡儲期限為6個月,一般為當年10月至次年3月。
省級化肥淡儲品種主要為複合肥、鉀肥、磷肥、小顆粒尿素,年度總量不超過6萬實物噸,其中:複合肥不超過3萬噸,鉀肥不超過1萬噸,磷肥不超過1萬噸,小顆粒尿素不超過1萬噸。
第五條 省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由省供銷合作聯社所屬的海南供銷化肥儲備有限公司承擔。
第三章 承儲企業責任
第六條 化肥淡儲和企業正常經營相結合,承儲企業淡儲期間累計調入量不少於近3年同期平均調入量與淡儲總量之和、平均庫存不低於淡儲總量的40%,調入淡儲化肥必須確保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第七條 化肥淡儲到期後,承儲企業應在省內及時銷售庫存化肥。淡儲化肥只限於滿足我省農業生產需要,不得用於外銷或出口。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八條 省發展與改革廳、省財政廳、省供銷合作聯社應加強對承儲企業完成化肥淡儲任務情況的檢查。
第九條 建立化肥淡儲月報制度,並實行台帳管理。化肥淡儲工作開始後,承儲企業應按月編報《承儲企業淡儲期間化肥進銷存月報表》(格式見附屬檔案1),報省財政廳、省發展與改革廳、省供銷合作聯社。
第十條 省供銷合作聯社應對承儲企業化肥調入、銷售和庫存情況進行動態抽查核實,及時處理髮現的有關問題。
第十一條 省發展與改革廳、 省財政廳、省供銷合作聯社確認承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問題,將取消其承儲資格,不給予利息補貼。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十二條 淡儲化肥所需資金由銀行提供。各銀行在堅持信貸原則,保障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對承儲企業給予貸款,承儲企業按時還本付息。
第十三條 省級淡儲化肥由省財政給予利息補貼。
淡儲化肥購進成本按照承儲企業購進淡儲化肥實際進價加上合理的運雜費逐年確定。省級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按確認的購進成本、淡儲數量、淡儲期限和半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對承儲企業包乾。貼息資金的審核:承儲企業申請撥付貼息時,承儲企業應根據化肥淡儲情況編報化肥淡儲業務報告並填制《承儲企業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利息補貼申請表》(格式見附屬檔案2),連同企業支付儲備貸款利息憑證、調入區內化肥的運輸票證和購進化肥票證等有關票據資料,經省供銷合作聯社審核後,報省財政廳核撥貼息資金。
貼息資金的撥付:貼息資金分兩次撥付,第一次撥付,即承儲企業購進化肥3個月後,由承儲企業申請,省供銷合作聯社審核後,省財政廳審核撥付儲備期間3個月的貼息;第二次撥付,化肥淡儲到期後10個工作日內,由承儲企業申請,省供銷合作聯社審核後,省財政廳清算撥付儲備期間的貼息。
省級化肥淡儲承儲企業的利息補貼由省財政廳直接撥付給省供銷合作聯社,再由省供銷合作聯社撥付給承儲企業。
淡儲化肥經營盈虧,由承儲企業承擔。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交通部門對淡儲化肥運輸應優先安排,保證運輸。
第十五條 省發展與改革廳、省財政廳、省供銷合作聯社等部門應協調相關部門支持承儲企業做好化肥淡儲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與改革廳、省財政廳、省供銷合作聯社按職能分工分別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