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補充規定

《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在2005.11.01由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補充規定
  • 頒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 頒布時間:2005.11.01
  • 實施時間:2005.11.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農業發展銀行:
為緩解化肥常年生產、季節使用的矛盾,保障春耕生產用肥,2005年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發布了《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令,第26號),明確建立化肥淡季商業儲備(以下簡稱“淡儲”)制度,通過給予利息補貼的方式鼓勵企業在用肥淡季多儲存化肥。為進一步規範化肥淡儲工作,明確承儲企業責任,促進化肥淡儲工作更好地為農業服務,特制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據此指導和監督各承儲企業的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為進一步規範化肥淡季商業儲備(以下簡稱“淡儲”)制度,使淡儲化肥更好地為穩定化肥市場、促進農業生產發展服務,現對《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令,第26號)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淡儲品種。淡儲化肥以尿素為主,各承儲企業淡儲化肥總量中尿素應占70%以上。個別地區承儲企業可以根據當地用肥需要,並在報淡儲委託單位備案核准後,適當調低尿素所占比例,但不得低於淡儲化肥總量的50%。
二、淡儲考核指標。在《淡季商業儲備化肥管理辦法》考核指標基礎上,增加一項淡儲庫存考核指標。即:在淡儲期的後2個月中至少有一個月的月末淡儲化肥庫存量要高於淡儲任務量。同時,對上年度完成化肥淡儲任務並取得新年度淡儲資格的承儲企業,在按《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中“淡儲期間在標的區域內累計調入量不少於近三年同期平均調入量與標的量之和、平均庫存比近三年平均庫存高出標的量的50%以上”的規定進行考核時,對“近三年同期平均調入量”和“近三年平均庫存量”兩項考核指標須剔除近三年當年的淡儲任務量,不進行逐年累加。
三、淡儲起止時間。淡儲期限為六個月,原則上為當年10月至次年3月。各地的具體起止時間,根據地理特點和農作物用肥需要,由淡儲委託單位與承儲企業在簽署《化肥淡季商業儲備承儲協定書》時商定。
四、利息補貼。貼息成本不分淡儲化肥品種,由委託單位統一參照國家規定的尿素中準出廠價和合理運雜費用逐年確定;沒有國家出廠中準價時,參照淡儲期間全國尿素平均出廠價確定;利息補貼期限為六個月。
五、提供價格信息。在淡儲期間,承儲企業有責任按照委託單位的要求監測當地市場化肥價格情況,定期向委託單位提供有關信息數據,並對上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六、淡儲化肥優先購買權。在淡儲期間,如巨觀調控需要,淡儲委託單位及其指定企業對承儲企業的淡儲化肥有優先購買權。承儲企業應保證貨源充足,及時供應,結算價格不得高於當時當地同品種化肥的市場平均批發價格。承儲企業在對外簽訂銷售契約時,應註明此項條款。
七、淡儲招標和承儲企業管理。考慮企業經營周期和市場供求變化,對承儲企業及承儲任務實行一次招標、三年穩定、獎優汰劣的辦法。對淡儲期內未能完成淡儲任務企業,有問題的企業,及因惜售等企業自身原因而導致淡儲標的區用肥旺季化肥脫銷斷檔、價格漲幅過高的企業均列為末位企業,其淡儲資格將被淘汰。被淘汰企業的承儲任務原則上優先安排給淡儲任務完成較好的前幾位承儲企業;前幾位承儲企業不接受的,另行招標確定承儲企業。
八、本補充規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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