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為了全面有效的管理海南省文化市場發展,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海南省文化市場管理暫行規定》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務會議通過,給予發布施行。內容包括維護文化市場秩序,抵制不良庸俗活動,堅決抵制,大力推進積極向上,富有文化氣息予以推進發揚!

2002年01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海南省進出口貨櫃及包裝鋪墊材料動植物檢疫辦法》等15件規章的決定》,決定廢止《海南省文化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文化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3002  
  • 發布文號: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號 
  • 發布日:1992-01-31

【生效日期】1992-01-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8號)
《海南省文化市場管理暫行規定》業經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劉劍鋒
一九九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文化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文化市場秩序,保障文化市場健康發展,繁榮文化藝術事業,活躍民眾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文化市場包括:
(一)音像製品經營活動;
(二)演出經營活動;
(三)書刊、字畫經營活動;
(四)娛(游)樂場(室)經營活動;
(五)音樂茶座、歌舞廳、卡拉OK廳經營活動;
(六)文化藝術培訓經營活動;
(七)文化藝術比賽、展銷、表演經營活動。
第三條在本省境內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文化市場管理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開放搞活,扶持疏導,面向民眾,供求兩益”的方針。對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健康有益的要提倡,無害的可允許,低級庸俗的要抵制,反動淫穢的予以取締。鼓勵文化單位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境外投資者進行合法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保護文化娛樂活動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文化娛樂活動經營者必須依法進行經營活動,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統一,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文化市場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主管文化市場的行政管理部門。音像製品、書刊經營活動由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管理。工商、物價、公安、稅務、海關等部門,協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省、市、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文化市場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隊伍。管理人員憑《海南省文化市場檢查證》,負責對所管轄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進行日常檢查、管理。
第三章 經營活動管理
第七條申請舉辦文化娛樂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的場地、設備、資金和經營管理人員。
第八條申請舉辦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縣以上文化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文化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書後,須在一個月內作出明確簽復,符合條件者,經審核批准,發給《海南省文化市場許可證》;然後持《海南省文化市場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其他開業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未經文化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第九條經營者須按領取的《海南省文化市場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規定的項目進行經營活動。若需要改變經營項目、經營場所、經濟性質、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登記事項的,須經原審批主管部門批准,併到原登記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經營者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滿六個月尚未開業,或自行停業滿六個月的,視同歇業。由審批、登記主管部門收繳其《海南省文化市場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經營者的《海南省文化市場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除審批、登記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式可以扣繳或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繳或吊銷。
第十二條審批主管部門扣繳或吊銷《海南省文化市場許可證》,必須同時提請登記主管部門扣繳或吊銷《營業執照》;登記主管部門扣繳或吊銷《營業執照》,必須同時提請審批主管部門扣繳或吊銷《海南省文化市場許可證》。
第十三條《海南省文化市場許可證》、《海南省營業演出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轉讓、租借和出售。
第十四條文化市場管理人員,工商、物價、公安執勤人員按本規定進入經營場地執行公務,必須出示檢查證件,經營者應予合作,接受檢查。對未出示檢查證件,或與執行公務無關的人員,經營者有權拒絕其進入經營場地。
第十五條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收費標準,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六條舉辦下列文化娛樂經營項目或文化娛樂經營活動,須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管理,也可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市、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一)省直屬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駐瓊單位,全省性民眾團體及其所屬單位舉辦各種文化娛樂經營項目或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舉辦各種文化娛樂經營項目或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三)必須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外引內聯企業舉辦的文化娛樂經營項目或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四)全省性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除前條規定外,文化娛樂經營項目或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均由所在市、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管理。部分市、縣聯合舉辦的地區性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由主辦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管理
(一)經營音像製品的發行業務,須經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由全民所有制單位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經縣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經營音像製品零售業務。
(二)營業性錄像放映實行分系統審批和管理。屬廣播電視系統的放映點由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管理;不屬廣播電視系統的放映點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管理。
(三)錄像放映點由鄉(鎮)以上文化、廣播電視部門,省音像出版單位,縣以上的工會、青少年宮,省直屬廠礦企業工會、國營農場工會以及經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較大型的綜合性娛樂場所開設。
(四)錄像放映點的房屋必須堅固安全,場內應當有固定靠背座椅和良好的通風、衛生、消防設施,經營面積不得少於60平方米。
(五)機關、學校、部隊和個人不得從事營業性錄像放映。
(六)錄像放映點不得承包或變相承包經營。
(七)未經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錄像帶的出租業務。
(八)非國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製品和走私入境、非法複製的音像製品,以及反動、淫穢、色情和宣揚兇殺暴力、封建迷信的音像製品,禁止發行、銷售、出租和放映。
第十九條書刊、字畫經營活動管理
(一)經營書刊、字畫的集體、個體、私營書店(攤),由縣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集體書店經營圖書期刊批發業務,須報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二)在市區或縣城經營書刊、字畫必須有國寶的經營場所,不得亂設經營攤點,不得影響市容、交通。
(三)集體、個體、私營書店(攤)只準經營國家出版單位正式出版的出版物。不得經營內部發行的書刊、進口書刊和港澳台書刊。禁止經營反動、淫穢、色情和宣揚兇殺暴力、封建迷信的出版物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四)集體、個體、私營書店(攤)不得辦理租型造貨和代理出版業務(如代印代發、代制封面、廣告、插圖和編印征訂單等);不得向出版社或雜誌社購買或變相購買書(刊)號。
(五)集體、個體、私營書店(攤)不得向出版社和雜誌社承攬書刊的總批發(總發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批發由新華書店包銷的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重要文獻,大、中、國小統編教材及與教材配套發行的教學參考書。
(六)個體、私營書店(攤)不準經營圖書期刊(包括掛曆、畫冊、明信片)的批發業務。
第二十條反動、淫穢、色情和宣揚兇殺暴力、封建迷信的正式出版物,由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並將認定意見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審定批准後進行處理。屬非法出版物,由縣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就地收繳銷毀。
第二十一條音樂茶座、歌舞廳、卡拉OK廳經營活動管理
(一)邀請外國以及港、澳、台藝員在音樂茶座、歌舞廳進行營業性演出活動,必須報省和上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聘請省外樂隊及演唱、演奏人員或時裝、健美表演隊在音樂茶座、歌舞廳進行營業性演出活動,須報縣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音樂茶座、歌舞廳、卡拉OK廳經營活動場所,其建築物和場內設施必須堅固安全,出入通道暢通,並有良好的通風、衛生、消防及應急照明設施。
(四)音樂茶座、歌舞廳、卡拉OK廳不準對中小學生和其他未成年人開放。
(五)歌舞廳經營面積不得少於120平方米,場內燈光照度不得低於4勒克斯;音樂茶座、卡拉OK廳經營面積不得少於40平方米,場內燈光照度不得低於6勒克斯;歌舞廳、音樂茶座、卡拉OK廳動態噪聲不得超過90分貝。
(六)音樂茶座、歌舞廳、卡拉OK廳不準設定沒有透明門窗的封閉式包廂;不準設舞伴和陪酒、陪坐;不準穿著比基尼服式演唱、伴舞;不準跳熄燈舞和其他色情舞蹈。禁止演播反動、淫穢、色情和宣揚兇殺暴力、封建迷信的歌(樂)曲與圖像。
(七)音樂茶座、歌舞廳不得聘用未經縣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並獲得演唱、演奏資格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娛(游)樂場(室)經營活動管理
(一)娛(游)樂場(室)應當積極開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娛樂活動。嚴禁利用文化娛樂活動經營場所或文化娛樂機具進行賭博。
(二)開辦檯球、電子遊戲機娛樂活動經營場所,不得影響市容、交通。在距中國小校門前200米以內,不得設定檯球、電子遊戲機娛樂活動經營點。除法定節假日外,不準向中小學生開放。
(三)在市區或縣城經營檯球、電子遊戲機娛樂活動,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面積不得少於40平方米,房屋建築必須堅固安全,並有良好的照明、通風、衛生和消防設施。
(四)經營電子遊戲機娛樂活動,不準退幣、退分或兌換現鈔。遊戲中獎可繼續上機遊戲,也可獲得所在賓館、酒店、遊樂場內部流通消費的獎券。內部獎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社會上流通或兌換現鈔。
(五)電子遊戲機的螢屏圖像必須健康有益。禁止使用有反動、淫穢、色情、恐怖圖像的電子遊戲機電路板。
第二十三條演出經營活動管理
(一)社會辦文藝演出團體(含時裝、健美表演隊,下同)和民間劇團進行營業性演出活動,須報縣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領取《海南省營業演出許可證》,方準營業。在省內易地進行營業性演出,必須經當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二)營業性臨時組台演出(含時裝、健美表演,下同),由縣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社會辦文藝演出團體和民間劇團到省外進行營業性演出,須經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四)專業文藝演出團體的演職人員,參加營業性臨時組台演出或被外聘參加各種營業性演出,應當持所在單位的批准證件。
(五)文藝演出團體演出的節目,由縣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未經審查批准的節目,不得演出。
第二十四條舉辦營業性文化藝術比賽、表演、展銷活動,國際性、全國性的,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報文化部審批。
第二十五條開辦營業性業餘文化藝術培訓活動,在省內招生的,由縣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向省外招生的,須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六條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可向文化娛樂活動經營者收取管理費,用於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管理費標準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文化娛樂活動經營場所的工作人員應佩帶標誌,著裝整潔,文明服務。進入文化娛樂活動經營場所的人員,應當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公共秩序,嚴禁起鬨、鬥毆和鬧事。
第四章 獎罰
第二十八條對遵守本規定,依法經營,為繁榮文化市場、活躍民眾文化生活作出顯著成績者;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堅決抵制、檢舉揭發有功者,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禁物品和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或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期整改,扣繳或吊銷《海南省文化市場許可證》、《海南省營業演出許可證》。以上處罰可以並罰。
(一)偽造、塗改、轉讓、租借、出售《海南省文化市場許可證》、《海南省營業演出許可證》的;
(二)錄像放映點承包或變相承包經營的;
(三)製作、翻印、複製、銷售、出租、播放非國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製品的。
第三十條有以下行為之一併經批評教育不改或不聽勸阻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禁物品和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或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期整改,扣繳或吊銷《海南省文化市場許可證》、《海南省營業演出許可證》。以上處罰可以並罰。
(一)設定沒有透明門窗的封閉式包廂的;
(二)雇用舞伴和設陪酒、陪坐的;
(三)擅自邀請港、澳、台或外國藝員,省外樂隊和演唱、演奏人員或時裝、健美表演隊在音樂茶座、歌舞廳進行營業性演出活動的;
(四)聘用未獲得演唱、演奏資格人員的;
(五)易地進行營業性演出,未經批准的;
(六)私自組台進行營業性演出活動的;
(七)擅自演出未經審查批准節目的;
(八)歌舞廳、卡扣OK廳、音樂茶座動態噪聲超過90分貝的;
(九)歌舞廳燈光照度低於4勒克斯,卡拉OK、音樂茶座燈光照度低於6勒克斯的;
(十)歌舞廳向中小學生及其他未成年人開放的,或檯球、電子遊戲機娛樂活動經營場所非法定假日向中小學生開放的;
(十一)文化娛樂活動經營場所工作人員未佩帶標誌的。
第三十一條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收費超出核定標準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或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的,由新聞出版、文化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許可權沒收違禁品和非法所得,可以並處非法所得2倍以下或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扣繳或吊銷《海南省文化市場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或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由文化、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扣繳或吊銷《海南省文化市場許可證》、《營業執照》。以上處罰可以並罰。
(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未經審批主管部門批准,登記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
(二)未持《海南省文化市場許可證》並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而進行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
第三十四條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文化、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扣繳《海南省文化市場許可證》、《營業執照》;由公安部門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直接責任者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文化娛樂活動經營場所或文化娛樂機具進行賭博活動的;
(二)利用文化娛樂活動經營場所進行色情活動的;
(三)經營走私入境的音像製品或電子遊戲機電路板的;
(四)製作、翻印、複製、銷售、出租、播放反動、淫穢出版物或音像製品的;
(五)違反文化娛樂活動經營場所安全規定的;
(六)阻撓文化市場管理人員進入經營場所執行公務的;
(七)擾亂文化娛樂活動經營場所公共秩序的。
第三十五條被處罰者,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從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文化市場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營私舞弊、收受賄賂或者侵害文化娛樂活動經營合法權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海南省文化市場許可證》、《海南省營業演出許可證》、《海南省文化市場檢查證》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製作發放。《海南省文化市場許可證》、《海南省營業演出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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