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金融同業債券管理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金融同業債券管理試行辦法
  • 類型:政府檔案
【發布單位】83003
【發布文號】瓊銀[1991]市管字第176號
【發布日期】1991-01-01
【生效日期】199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金融同業債券管理試行辦法
(瓊銀市管字第176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金融機構同業融資活動的管理,規範同業融資行為,實現同業融資證券化,發展海南金融市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同業債券(以下簡稱同業債券)系指金融機構為了融通資金而向同業發行的一種約定期限償還本息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凡參與發行、轉讓海南省同業債券的金融機構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同業債券的管理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
第五條金融機構發行同業債券應遵循自願互利、有償和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六條發行同業債券必須報經管理機關批准。
第七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海南省內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均可向管理機關申請發行同業債券。
(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登記註冊;
(二)資本金不少於人民幣一仟萬元;
(三)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政策規定;
(四)自身經營狀況良好。
第八條發行同業債券每次最低限度為伍佰萬元,總餘額不得超過其自有資產淨值。
第九條發行同業債券須向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檔案:
(一)申請報告書;
(二)可行性報告;
(三)發行章程;
(四)代表其法人資格的批准檔案或營業執照;
(五)經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的上兩個年度和最近一個季度的財務報表;
(六)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十條同業債券採用記名式,可在原發行單位辦理掛失,具體辦法由發行單位自行制定。
第十一條同業債券採用固定面額形式,每張面額一般限定為一佰萬元。
第十二條同業債券的利率參照國家規定的金融同業拆借利率水平確定,報管理機關審批。
第十三條同業債券須載明下列要素:
(一)發行單位名稱;
(二)批准發行總額;
(三)票面金額;
(四)編號;
(五)法人代表簽名或法人印章;
(六)同業債券的期限、利率;
(七)可供背書轉讓登記表;
(八)注意事項。
第十四條同業債券的票面格式須報經管理機關認可,併到指定的印刷廠印製。
第十五條同業債券的發行對象為境內金融機構。
第十六條同業債券按面值發行。
第十七條發行單位可自行發行同業債券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理發行。
代理發行單位可按《海南省證券業務收費暫行規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
第十八條同業債券是否在同業間辦理抵押和背書轉讓,由發行單位規定,但不得作為貨幣流通。
第十九條同業債券辦理物品抵押時,雙方應簽訂抵押協定書。
協定書一式兩份,由抵押雙方持有。
第二十條抵押協定書應當具有以下主要條款:
(一)同業債券名稱;
(二)抵押的同業債券票面總額;
(三)抵押期限;
(四)保證條款與違約責任;
(五)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一條同業債券辦理背書轉讓時,買賣雙方應簽訂轉讓協定書,併到原發行單位辦理過戶手續。
協定書一式三份,由買賣雙方和發行單位分別持有。
第二十二條轉讓協定書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同業債券名稱;
(二)轉讓的同業債券票面總額;
(三)轉讓價格;
(四)保證條款與違約責任;
(五)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三條同業債券到期一次性還清本息。
第二十四條發行單位應在發行期滿後十五天內向管理機關報送發行報告。
第二十五條管理機關有權對發行單位的資金運用情況和購買單位的資金來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六條規定者,管理機關給予以下處罰:
(一)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
(二)沒收其非法所得資金;
(三)處以違法活動所涉金額5%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者,管理機關按國家有關利率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者,管理機關給予以下處罰:
(一)責令其停止非法抵押、轉讓;
(二)沒收票券和非法所得資金;
(三)分別處以雙方違法活動所涉金額5%以下的罰款。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管理機關負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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