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經濟特區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經濟特區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在1997.12.31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經濟特區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31
  • 實施時間:1997.12.31
省政府決定對《海南經濟特區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修改為:“擅自改變登記事項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八條第五項修改為:“不按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八條第六項修改為:“不按規定填報年檢檔案、資料的,責令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暫扣營業執照。”
第三十八條第七項修改為:“不按規定期限注入註冊資本或者使用虛假證明檔案等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的,分別處以欠額部分2%或者5%的罰款,並責令限期注入註冊資本或者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仍不注入註冊資本,又不辦理變更登記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第八項修改為:“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予以警告,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暫扣營業執照。”
第三十八條第十三項修改為:“超過經營期限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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