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濟特區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辦法》是1995年10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地方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經濟特區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辦法
- 外文名:Hainan special economic zone, corporate annual inspection
- 類別:法律法規
- 實行地區:海南
發布文號,發布內容,
發布文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1號
發布內容
題註:1995年10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護企業法人的合法權益,完善企業法人年度檢驗(以下簡稱年檢)制度,加強對企業法人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海南經濟特區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經濟特區內登記註冊並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法人年檢,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按年度對企業法人進行檢驗,確認企業法人繼續經營資格的制度。
第四條 海南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業法人年檢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年檢主管機關),分別負責由其核准登記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授權登記的企業法人的年檢。
年檢主管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 企業法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每滿一年後30日內,必須到年檢主管機關辦理年檢手續。
第六條 年檢的主要內容:企業法人登記事項執行和變動情況、投資者出資情況和企業法人依法經營情況。
第七條 企業法人年檢的基本程式是:
(一)企業法人報送年檢材料;
(二)年檢主管機關審核年檢材料;
(三)年檢主管機關對審查合格的企業法人,在其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並加貼年檢標識。
第八條 企業法人參加年檢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年檢報告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四)經營《海南經濟特區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所述特種行業或者項目的,必須提交有關部門批准檔案複印件或者許可證複印件;
(五)經稅務部門年檢的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六)社會保障機構出具的辦理社會保險的材料;
(七)其他有關法定材料。
初次參加年檢的企業法人還必須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第九條 企業法人必須如實填報年檢材料;年檢主管機關對企業法人提交的材料必須認真審核;必要時可以要求企業法人提交補充材料,也可以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有關人員說明情況。
第十條 對發現註冊資金不實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年檢主管機關可以責成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由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專門機構對該企業進行驗資、查帳或者專項審計的報告。
第十一條 企業法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參加年檢,需要延期的,必須在法定年檢期限內報告年檢主管機關,取得年檢主管機關批准;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二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主管機關應當按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經年檢主管機關批准,超過期限參加年檢的,自超過期限之日起,每超過1日處以50元的罰款;
(二)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其在30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擅自改變登記事項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四)在規定期限內未參加年檢,且在註冊住所查無下落的企業法人,吊銷其營業執照;
(五)確已歇業,但未按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責令其限期辦理註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六)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年檢主管機關對有違法行為必須停業整頓的企業法人,暫緩通過年檢,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年檢主管機關在年檢過程中,對有違法行為的企業法人進行處罰時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並送達被處罰的企業法人。
第十五條 企業法人如不服年檢主管機關的處罰決定,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企業法人拒不執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年檢主管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年檢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嚴重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犯企業法人合法權益的,年檢主管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企業法人設立的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分支機構,由其登記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進行年檢。
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銀行、保險、鐵路、郵電經營單位以及在本經濟特區內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並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由其登記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進行年檢。
第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