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州級項目前期費管理辦法

海北州州級項目前期費管理辦法是海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制定的政府法規。

概要,內容,

概要

海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海北州州級項目前期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北政辦〔2013〕70號,各縣人民政府,青海湖農場,州政府各部門:州財政局擬定的《海北州州級項目前期費管理辦法》已經州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海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2013年8月12日。

內容

海北州州級項目前期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州級預算內安排項目前期費管理,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協調發展,提高項目前期工作質量和投資效益,建立前期費投資滾動使用機制,根據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關於青海省省級預算內前期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青政辦〔2010〕194號)精神,根據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州財政局負責統籌安排和管理州級項目前期費。州級各部門負責前期項目的組織、申報和協調工作。
第三條 州財政每年從年度預算中安排一定規模的資金作為州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專戶存儲,專帳核算,滾動使用。
第四條 州級項目前期費的安排使用主要採取補助方式,重點用於州本級基礎設施建設、民生事業發展、節能減排和生態環境建設、自主創新和結構調整、特色優勢資源綜合開發和利用等方面的項目規劃、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評審等前期工作。
第五條 州級項目前期費的安排使用堅持公開、公正、高效、滾動使用的原則。
第六條申請安排州級項目前期費的建設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州經濟社會發展重點和方向;
二、已列入省、州中長期建設規劃或州前期工作計畫。
第七條項目前期工作逐步引入競爭機制。採用招投標方式,分階段選擇有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或設計單位,組織專家對項目規劃建設的必要性、前期工作深度等內容進行評審論證,以確保前期工作達到國家規定編制內容和深度的要求。
第八條 項目前期費的申請和項目的確定。對符合上述條件的項目前期費補助項目,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財政審批後執行。
第九條州財政局根據確定項目與項目單位簽訂項目前期費使用及前期工作責任書,載明前期工作完成的相應階段及達到的深度、前期費開支預算要求,完成的時間及前期費回收方式、期限等項內容。
第十條項目前期費的管理,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項目前期費的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專人管理、獨立核算”的規定。每年應對項目前期費的收支情況向州財政局報送資金使用和資金節餘情況說明。
(二)前期工作完成後,項目前期費使用單位要及時進行清查,對項目前期費的使用情況及時向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報結果和總結。
第十一條 項目前期費撥付。使用項目前期費的單位要嚴格按照簽訂的《項目前期費使用及前期工作責任任務書》的要求報送用款計畫、工作進度,申請撥付資金。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單位的申請,以直接支付方式一次性或分批撥付至項目申請單位或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二條對批准建設的項目,其前期費應列入批准的項目預算內,按照相關規定計入建設成本。
第十三條對沒有被批准和批准後又被取消的建設項目或無法進入開工建設階段的項目,其發生的前期費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由州財政部門審核後作核銷處理;已安排前期費如有結餘,其結餘資金按規定及時原渠道歸還財政專戶,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州級預算內前期費的回收規定:
(一)使用州級項目前期費的項目單位,完成前期工作開工建設後,由州財政局負責前期費的回收。回收的項目前期費全部滾動用於新的項目前期工作。
(二)州財政局以項目開工建設為標準,根據簽訂《項目前期費使用及前期工作責任任務書》的回收方式,下達項目前期費回收通知單,項目單位在接到項目前期費回收通知單15日之內劃轉到財政專戶。
(三)州財政局每年向州人民政府報告項目前期費使用及回收情況。
(四)對應歸還而到期未歸還項目前期費的單位,州財政局根據情況從該單位當年建設項目資金中扣還,或暫停安排項目前期費補助。在財政年度爭取項目資金考核和績效考中不予獎補。
第十五條前期費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州財政局負責解釋。原《州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海北州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北政辦〔2008〕96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本辦法有效期自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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