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北州州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青辦發〔2015〕第20號)和《中共海北州委海北州人民政府關於州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北委〔2015〕第76號),設立海北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北藏族自治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所在地:海北藏族自治州
- 性質:發展和改革
- 類型:委員會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工業行業規劃和信息化有關職責劃給州經濟和商務委員會。具體包括: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核准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重大項目技術改造投資工作。
(三)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加強政務公開,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提出國民經濟發展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州政府委託向州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經濟運行監測和經濟發展趨勢預測、預警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發布經濟信息。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州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分析經濟體制改革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四)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省及州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全州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負責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
(五)組織實施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研究分析區域經濟和城鎮化發展情況,提出區域經濟發展、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經濟結構調整、資源開發利用及重大項目建設建議;組織協調青海湖流域生態建設與保護總體規劃的有關實施工作。
(六)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規劃。提出貧困地區開發建設規劃,承擔以工代賑的具體管理工作。引導和促進經濟結構合理化布局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七)擬訂全州能源發展規劃和資源配置意見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核准、驗收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能源行業管理;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
(八)承擔全州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負責組織國家戰略物資在我州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引導物流市場,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社會事業發展政策,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全州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
(十一)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監測預測價格水平變動,提出價格水平調控目標,研究提出調整少數由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依法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
(十二)承擔州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州西部開發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三)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承辦機關黨群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財務監管、國有資產管理、統計、職工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依法行政監督檢查、法治宣傳教育和執法考核等工作。
(二)發展規劃科。
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產力布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推進城鎮化發展的規劃和措施;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包括年度計畫的總量平衡、發展速度、結構調整的目標;研究分析和預測預警全州巨觀經濟,組織委機關年度經濟社會發展重要課題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研究全州經濟體制改革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委內擬訂的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承擔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州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具體工作。
(三)固定資產投資科。
監測分析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措施;研究提出安排省下達和州財政性建設資金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重大建設項目;指導全州工程諮詢業發展;擬訂現代物流發展規劃;擬訂全州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指導地區經濟協作;編制扶貧開發計畫和以工代賑計畫,安排以工代賑資金並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推進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提出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重大項目布局等建議並協調實施;承擔全州退耕還林工作的綜合協調;承擔州西部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統籌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組織編制交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審核申報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工作;參與指導交通運輸相關產業體制改革工作;綜合分析交通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建議;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地區貫徹執行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省和州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違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四)農牧經濟科。
提出農村牧區經濟發展規劃、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牧業和農牧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和編制農業、畜牧業、林業和生態、水利等發展規劃計畫,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
(五)社會發展科。
綜合提出全州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旅遊、政法、民政等社會事業發展政策;綜合分析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
(六)產業協調科。
綜合分析工業和服務業發展重大問題,組織實施綜合性產業政策;統籌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實施服務業的發展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擬訂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組織編制並實施生態立州建設規劃;統籌全州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負責全州價格總水平變動情況的監測、預測;研究提出全州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擬訂和調整州政府管理的商品價格及收費標準;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州價格監測工作,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與市場供求情況和非常時期市場價格的變動情況進行調查、預報和分析;及時發布價格信息,正確引導生產和消費;擬訂和調整全州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收費和中介服務收費的相關辦法;擬訂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收費和中介服務收費等項目的作價原則和管理辦法;指導縣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州級行業主管部門的收費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