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財政局

海北藏族自治州財政局

海北藏族自治州財政局,根據中共青海省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海北州機構改革方案》(青辦發〔2019〕5號)和《中共海北州委、海北州人民政府關於州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北發〔2019〕2號),州財政局是州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掛州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

海北藏族自治州財政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州州關於財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財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海北藏族自治州財政局局長:曹際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北藏族自治州財政局
  • 外文名:Finance Bureau of Haibei Tibetan Autonomous Prefecture
  • 行政級別:正縣級 
  • 機關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現任領導:曹際強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財政、稅收、金融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財稅發展規劃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和執行州與縣級相關企業的有關分配政策,擬訂和執行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擬訂金融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調研金融發展重大問題,及時向州委、州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二)擬訂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完善州對下級財政管理體制,擬訂財政轉移支付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各項財政收支管理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州級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州政府委託,向州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預算及其調整與執行情況。向州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擬訂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年度預決算。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財政票據管理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負責監繳罰沒收入。
海北藏族自治州財政局海北藏族自治州財政局
(五)負責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政府採購制度,監督管理政府採購活動,規範政府採購行為,監督指導財政性資金評審工作。
(六)監督執行地方相關稅收法規規章,提出完善稅制、執行稅收政策的建議。
(七)負責州本級財政公共支出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制定全州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八)負責州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經費保障工作,保證政府運轉及維護社會穩定支出需要。
(九)負責財政支農扶貧資金管理工作。
(十)負責辦理和監督州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國家和省州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監督執行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監督執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社會保障的預決算草案。
(十二)擬訂並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十三)負責預算綜合績效管理工作,擬訂相關管理制度和辦法,建立績效評價指標與標準體系。組織開展績效考評工作。
(十四)擬定和執行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負責政府性債務管理,辦理財政領域的涉外財務。
(十五)負責管理全州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會計工作信息化建設;負責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的工作。
(十六)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七)負責建立金融工作聯繫協調機制。建立與金融管理部門的工作聯繫機制;建立與州內外金融機構的聯繫與合作機制;推動當地金融工作。
(十八)負責推動金融市場體系建設。引導、協調金融機構搞好合理布局和金融服務工作;引導、引進各類金融機構和金融中介機構來州投資和發展;培育和發展地方創新類金融組織;引導、協調金融機構在偏遠區域特別是金融服務空白區設立網點;配合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機構的考評,擬訂並實施對金融機構的激勵措施;指導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融資,推動企業直接融資工作;組織金融人才引進和培訓工作。
(十九)促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協調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工作。協調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推動金融生態安全區建設;強化金融法治環境建設;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完善金融監管機制,維護金融穩定。
(二十)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等機構及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屬地金融機構的監管和風險防範處置。
(二十一)完成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政務協調、保密、信訪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辦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財務監管、國有資產管理、統計、職工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重要工作的督查督辦。
(二)預算科。提出全州財政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建議;擬訂預算資金管理辦法;負責編制年度全州和州本級財政預決算草案及預算調整方案,提出州本級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承擔州級部門預算編制、批覆、調整工作;提出州與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負責省對州轉移支付補助分配,負責清理和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承擔州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提出編制年度預算的政策性措施和建議;指導縣、鄉財政預算管理和改革。
負責建立財政綜合績效管理機制和預算綜合績效評價體系;制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標準體系;負責財政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州本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監督指導縣、鄉綜合績效管理工作;負責擬定政府性債務管理政策、規章制度;牽頭編制全州和州級年度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牽頭政府性債務“借、用、還”管理監督;牽頭政府性債務的規模控制、統計分析和風險防控;牽頭全州政府性債券資金項目安排;承擔政府性融資平台債務的監督管理;對州以下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監督。
(三)國庫科(掛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科牌子)。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負責總預算會計制度實施和核算工作;辦理預算資金收支核算劃撥;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分析、預測財政收支執行情況;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負責編制財政總決算,審核批覆部門決算;負責試編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擬訂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和相關政策建議;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的收繳管理;承擔財政票據的領購、核銷管理工作;擬訂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公開招標採購範圍的限額標準;受理和處理政府採購的行政複議、投訴;監督檢查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政府採購的信息化管理。
(四)行政事業科。承擔行政、宣傳、文化、旅遊、科技、教育、體育、政法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等有關工作;負責制定全州行政性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和支出政策;擬定相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分管部門預算執行,擬定財政支持科教文事業改革與發展相關政策;制定分管部門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監督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和績效考核;負責州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變動審核、發放等;承擔執法機關統一著裝管理工作;承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五)經濟建設科。承擔交通、自然資源、建設、發改、工業商務、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執行工作;擬訂相關資金管理辦法;管理州本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環境資源、節能減排生產性投資和商貿流通等專項資金;監督管理項目實施中資金的使用情況;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管理工作;管理政策性財政補貼基金專戶;監督指導財政性投資項目評審工作,指導財政性投資審核中心對政府性投資項目概(預)決算審核;承擔地方國有企業改革、改制、改組中涉及的有關工作;提出支持地方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促進中小企業及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建議;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有關工作;擬訂企業財務管理和會計報告制度;承擔區域協調發展和用於企業發展專項資(基)金的管理工作。
(六)農牧財務科。承擔州級農牧業、林業、水利、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執行工作;擬訂相關資金管理辦法;負責擬定州本級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組織實施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行業財務管理制度;管理財政支農扶貧專項資金,提出州本級年度財政支農扶貧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建議,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支農扶貧項目,對項目資金分配使用實施監管。
(七)社會保障科。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執行工作;擬訂相關資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方面管理財政社會保障等支出;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實施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政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編制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對公立醫院財務核算的監督,對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推進情況開展績效考核;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社會保險基金徵收工作;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
(八)監督檢查科(掛條法稅政科牌子)。起草有關財政稅收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擬訂財政監督檢查的制度、辦法及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監督財稅法規、政策落實的執行情況;負責財政法制宣傳教育、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的管理工作;監督檢查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財政專項資金的績效監督檢查;開展會計監督檢查,依法懲處財政違法違規行為;監督檢查預算編審和部門預、決算信息公開和財政內部風險防制執行;組織稅制、稅收、稅源和財稅監督調研,推進稅收制度改革和財稅管理政策建議。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使用制度和收入政策;負責全州會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內部控制規範;承擔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的工作;組織會計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和再教育;組織實施會計信息化標準;組織實施會計職稱考試工作。
(九)金融科。參與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的考評,擬訂並組織實施對金融機構的激勵措施;協助推動全州普惠金融發展,銜接申報財政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落實各項金融補貼政策等工作;引進和培育相關金融機構和金融中介機構,引導其合理布局、協調發展;指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改革、創新、發展;協調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工作,整頓和規範地方金融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各種非法金融活動;承擔全州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資產管理公司、典當、融資租賃公司等的初審批、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加強對縣級地方金融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規範加強海北州國有融資擔保公司日常監管;指導和推動企業上市掛牌和直接融資工作,加強企業上市掛牌輔導和培育。

行政編制

州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2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今後“退一減一”,只減不增。州財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海北藏族自治州財政局局長:曹際強
海北藏族自治州財政局副局長:克成林、韓智德、李肖楠、閆彬彬、馬祁林
海北藏族自治州財政局副調研員:鄧琪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州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按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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